捐税为国在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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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捐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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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回答 2008-11-14 11:17:42
码头捐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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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 2008-11-14 11:18:13
码头捐
一、清代码头捐
码头捐为码头经费的变名,清政府时期由上海道管理,
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建造码头费用,另一部分拨补筹防局饷银。
上海开埠后,黄浦江西岸的一部分划为租界,在筹防经费内,
每年津贴英工部局码头费银14000两;法公董局10000两。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码头捐改由海关税务司代征,
分拨码头地点:法租界,公共租界,南市和浦东四处。
捐款支配办法:收自外洋进出口货物者,全数归英法租界当局分用;
收自通商各口岸进出货物者,英法租界当局共得半数,
其余半数扣除代征经费后送上海道核收。
二、民国码头捐
民国初期,码头捐由江海关监督转解财政部。民国11年(
1922年),经财政部批准,
从码头捐中每年拨给浦东塘工局经费1万元,分四委核拨。
上海市政府成立后,鉴于码头捐年收入数达80余万两,南市、
浦东两处各码头的商船捐收入也有40余万两,
而江海关拨给市政府每年仅1万元。
经上海市政府与租界当局交涉后,
上海市政府与江海关税务司于民国20年4月28日订立码头捐征收
及分配规约12条,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规定所有外洋进口货物,除货币外,
由江海关根据民国20年进口税则按进口税1%征收码头捐;
所有出口往外洋及往来通商口岸货物,免征码头捐。
码头捐按季分配,其分配办法:海关在所征的码头捐总数内,
提取7.5%作为征收费用;停泊公共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公共租界工部局;停泊法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法租界公董局;停泊黄浦江心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按比例分配,上海市政府40%,
公共租界工部局40%,法租界公董局20%;
停泊本港界内的其他处所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
拨交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双方议定,
担保法租界公董局每年所得数目为规平银15万两,
如照规定办法分配的结果,法租界公董局所得码头捐少于担保数时,
其不足之数,由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得数内平均拨付;
反之,如超过每年规平银15万两,其超过之数,
平均分拨与上海市政府及公共租界工部局。
上海市政府还须保付海关检役处每月2000元。
民国21年12月10日,
上海市政府与上海税务司双方同意该约继续有效,
并为发行复兴公债,增订合约4条。在公债发行期及未完全发行前,
原合约继续有效;代征的码头捐由海关直接拨付汇丰银行,
作为偿付公债本息之用;
本合约及原合约在公债发行期间不得更改或取消。
民国22年12月31日起,
每年年底将码头捐捐率及分配数另行酌定。此项合约订立后,
上海市政府于民国21年委托利安洋行代为发行复兴公债,
票面总额600万元,利息7厘,每半年抽签还本1次,
20年还清,以市政府应得的码头捐为担保,按期偿付。
自民国16年~23年,码头捐收入253万元。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该项码头捐,仍照原有合约继续征收,
其收入仍交利安洋行作为偿付复兴公债本息应用。
自民国34年9月~38年4月,码头捐收入1832.88亿元,
金圆券9.01亿元。
三、日伪码头捐
伪上海市政府码头捐有2种:第一种码头捐,开始称渡捐。
在吴淞渡口,由日本军特务部工作班主任堀川勉掌管。
民国27年1月,
派伪吴淞***分局伪警多人及吴淞自治会伪职人员驻吴淞渡口,
向渡船乘客征收渡捐。征得的捐款,其中四成给船户作渡资,
六成作捐税。以后,伪宝山区政务署成立,接办该项渡捐,
改称为码头捐,对码头货运船只征收码头捐,
按起卸货物吨量每吨征收捐5角。民国28年6月,
伪市财政局宝山区稽征所,接管区公署征收的捐税,
按原办法继续征收码头捐,
不到半月遭日本驻宝山区工作班长及日本宪兵队的干预,
仍划归伪宝山区公署征收,作为区行政经费开支。第二种码头捐,
日军占领上海后,海关代征的码头捐继续征收,
所征税款按原办法送汇丰银行保管,
由平治明洋行在汇丰银行举行复兴公债当众抽签,
汇丰银行***还本付息。民国30年12月8日,
珍珠港事件发生后,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认为,
汇丰银行不能继续代管此项码头捐款项,
便通知汇丰银行将存款移解代理市金库的上海复兴银行办理。
该项公债还本付息事宜,也移归伪市财政局办理,
码头捐仍由海关代征,还本付息后的多余部分作为市库收入。
其他回答 2008-11-14 11:18:16
一、清代码头捐
码头捐为码头经费的变名,清政府时期由上海道管理,
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建造码头费用,另一部分拨补筹防局饷银。
上海开埠后,黄浦江西岸的一部分划为租界,在筹防经费内,
每年津贴英工部局码头费银14000两;法公董局10000两。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码头捐改由海关税务司代征,
分拨码头地点:法租界,公共租界,南市和浦东四处。
捐款支配办法:收自外洋进出口货物者,全数归英法租界当局分用;
收自通商各口岸进出货物者,英法租界当局共得半数,
其余半数扣除代征经费后送上海道核收。
二、民国码头捐
民国初期,码头捐由江海关监督转解财政部。民国11年(
1922年),经财政部批准,
从码头捐中每年拨给浦东塘工局经费1万元,分四委核拨。
上海市政府成立后,鉴于码头捐年收入数达80余万两,南市、
浦东两处各码头的商船捐收入也有40余万两,
而江海关拨给市政府每年仅1万元。
经上海市政府与租界当局交涉后,
上海市政府与江海关税务司于民国20年4月28日订立码头捐征收
及分配规约12条,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规定所有外洋进口货物,除货币外,
由江海关根据民国20年进口税则按进口税1%征收码头捐;
所有出口往外洋及往来通商口岸货物,免征码头捐。
码头捐按季分配,其分配办法:海关在所征的码头捐总数内,
提取7.5%作为征收费用;停泊公共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公共租界工部局;停泊法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法租界公董局;停泊黄浦江心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按比例分配,上海市政府40%,
公共租界工部局40%,法租界公董局20%;
停泊本港界内的其他处所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
拨交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双方议定,
担保法租界公董局每年所得数目为规平银15万两,
如照规定办法分配的结果,法租界公董局所得码头捐少于担保数时,
其不足之数,由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得数内平均拨付;
反之,如超过每年规平银15万两,其超过之数,
平均分拨与上海市政府及公共租界工部局。
上海市政府还须保付海关检役处每月2000元。
民国21年12月10日,
上海市政府与上海税务司双方同意该约继续有效,
并为发行复兴公债,增订合约4条。在公债发行期及未完全发行前,
原合约继续有效;代征的码头捐由海关直接拨付汇丰银行,
作为偿付公债本息之用;
本合约及原合约在公债发行期间不得更改或取消。
民国22年12月31日起,
每年年底将码头捐捐率及分配数另行酌定。此项合约订立后,
上海市政府于民国21年委托利安洋行代为发行复兴公债,
票面总额600万元,利息7厘,每半年抽签还本1次,
20年还清,以市政府应得的码头捐为担保,按期偿付。
自民国16年~23年,码头捐收入253万元。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该项码头捐,仍照原有合约继续征收,
其收入仍交利安洋行作为偿付复兴公债本息应用。
自民国34年9月~38年4月,码头捐收入1832.88亿元,
金圆券9.01亿元。
三、日伪码头捐
伪上海市政府码头捐有2种:第一种码头捐,开始称渡捐。
在吴淞渡口,由日本军特务部工作班主任堀川勉掌管。
民国27年1月,
派伪吴淞***分局伪警多人及吴淞自治会伪职人员驻吴淞渡口,
向渡船乘客征收渡捐。征得的捐款,其中四成给船户作渡资,
六成作捐税。以后,伪宝山区政务署成立,接办该项渡捐,
改称为码头捐,对码头货运船只征收码头捐,
按起卸货物吨量每吨征收捐5角。民国28年6月,
伪市财政局宝山区稽征所,接管区公署征收的捐税,
按原办法继续征收码头捐,
不到半月遭日本驻宝山区工作班长及日本宪兵队的干预,
仍划归伪宝山区公署征收,作为区行政经费开支。第二种码头捐,
日军占领上海后,海关代征的码头捐继续征收,
所征税款按原办法送汇丰银行保管,
由平治明洋行在汇丰银行举行复兴公债当众抽签,
汇丰银行***还本付息。民国30年12月8日,
珍珠港事件发生后,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认为,
汇丰银行不能继续代管此项码头捐款项,
便通知汇丰银行将存款移解代理市金库的上海复兴银行办理。
该项公债还本付息事宜,也移归伪市财政局办理,
码头捐仍由海关代征,还本付息后的多余部分作为市库收入。 2008-11-14 11:19:18
码头捐
一、清代码头捐
码头捐为码头经费的变名,清政府时期由上海道管理,
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建造码头费用,另一部分拨补筹防局饷银。
上海开埠后,黄浦江西岸的一部分划为租界,在筹防经费内,
每年津贴英工部局码头费银14000两;法公董局10000两。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码头捐改由海关税务司代征,
分拨码头地点:法租界,公共租界,南市和浦东四处。
捐款支配办法:收自外洋进出口货物者,全数归英法租界当局分用;
收自通商各口岸进出货物者,英法租界当局共得半数,
其余半数扣除代征经费后送上海道核收。
二、民国码头捐
民国初期,码头捐由江海关监督转解财政部。民国11年(
1922年),经财政部批准,
从码头捐中每年拨给浦东塘工局经费1万元,分四委核拨。
上海市政府成立后,鉴于码头捐年收入数达80余万两,南市、
浦东两处各码头的商船捐收入也有40余万两,
而江海关拨给市政府每年仅1万元。
经上海市政府与租界当局交涉后,
上海市政府与江海关税务司于民国20年4月28日订立码头捐征收
及分配规约12条,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规定所有外洋进口货物,除货币外,
由江海关根据民国20年进口税则按进口税1%征收码头捐;
所有出口往外洋及往来通商口岸货物,免征码头捐。
码头捐按季分配,其分配办法:海关在所征的码头捐总数内,
提取7.5%作为征收费用;停泊公共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公共租界工部局;停泊法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法租界公董局;停泊黄浦江心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按比例分配,上海市政府40%,
公共租界工部局40%,法租界公董局20%;
停泊本港界内的其他处所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
拨交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双方议定,
担保法租界公董局每年所得数目为规平银15万两,
如照规定办法分配的结果,法租界公董局所得码头捐少于担保数时,
其不足之数,由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得数内平均拨付;
反之,如超过每年规平银15万两,其超过之数,
平均分拨与上海市政府及公共租界工部局。
上海市政府还须保付海关检役处每月2000元。
民国21年12月10日,
上海市政府与上海税务司双方同意该约继续有效,
并为发行复兴公债,增订合约4条。在公债发行期及未完全发行前,
原合约继续有效;代征的码头捐由海关直接拨付汇丰银行,
作为偿付公债本息之用;
本合约及原合约在公债发行期间不得更改或取消。
民国22年12月31日起,
每年年底将码头捐捐率及分配数另行酌定。此项合约订立后,
上海市政府于民国21年委托利安洋行代为发行复兴公债,
票面总额600万元,利息7厘,每半年抽签还本1次,
20年还清,以市政府应得的码头捐为担保,按期偿付。
自民国16年~23年,码头捐收入253万元。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该项码头捐,仍照原有合约继续征收,
其收入仍交利安洋行作为偿付复兴公债本息应用。
自民国34年9月~38年4月,码头捐收入1832.88亿元,
金圆券9.01亿元。
三、日伪码头捐
伪上海市政府码头捐有2种:第一种码头捐,开始称渡捐。
在吴淞渡口,由日本军特务部工作班主任堀川勉掌管。
民国27年1月,
派伪吴淞***分局伪警多人及吴淞自治会伪职人员驻吴淞渡口,
向渡船乘客征收渡捐。征得的捐款,其中四成给船户作渡资,
六成作捐税。以后,伪宝山区政务署成立,接办该项渡捐,
改称为码头捐,对码头货运船只征收码头捐,
按起卸货物吨量每吨征收捐5角。民国28年6月,
伪市财政局宝山区稽征所,接管区公署征收的捐税,
按原办法继续征收码头捐,
不到半月遭日本驻宝山区工作班长及日本宪兵队的干预,
仍划归伪宝山区公署征收,作为区行政经费开支。第二种码头捐,
日军占领上海后,海关代征的码头捐继续征收,
所征税款按原办法送汇丰银行保管,
由平治明洋行在汇丰银行举行复兴公债当众抽签,
汇丰银行***还本付息。民国30年12月8日,
珍珠港事件发生后,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认为,
汇丰银行不能继续代管此项码头捐款项,
便通知汇丰银行将存款移解代理市金库的上海复兴银行办理。
该项公债还本付息事宜,也移归伪市财政局办理,
码头捐仍由海关代征,还本付息后的多余部分作为市库收入 2008-11-14 12:17:16
码头捐
一、清代码头捐
码头捐为码头经费的变名,清政府时期由上海道管理,
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建造码头费用,另一部分拨补筹防局饷银。
上海开埠后,黄浦江西岸的一部分划为租界,在筹防经费内,
每年津贴英工部局码头费银14000两;法公董局10000两。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码头捐改由海关税务司代征,
分拨码头地点:法租界,公共租界,南市和浦东四处。
捐款支配办法:收自外洋进出口货物者,全数归英法租界当局分用;
收自通商各口岸进出货物者,英法租界当局共得半数,
其余半数扣除代征经费后送上海道核收。
二、民国码头捐
民国初期,码头捐由江海关监督转解财政部。民国11年(
1922年),经财政部批准,
从码头捐中每年拨给浦东塘工局经费1万元,分四委核拨。
上海市政府成立后,鉴于码头捐年收入数达80余万两,南市、
浦东两处各码头的商船捐收入也有40余万两,
而江海关拨给市政府每年仅1万元。
经上海市政府与租界当局交涉后,
上海市政府与江海关税务司于民国20年4月28日订立码头捐征收
及分配规约12条,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规定所有外洋进口货物,除货币外,
由江海关根据民国20年进口税则按进口税1%征收码头捐;
所有出口往外洋及往来通商口岸货物,免征码头捐。
码头捐按季分配,其分配办法:海关在所征的码头捐总数内,
提取7.5%作为征收费用;停泊公共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公共租界工部局;停泊法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法租界公董局;停泊黄浦江心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按比例分配,上海市政府40%,
公共租界工部局40%,法租界公董局20%;
停泊本港界内的其他处所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
拨交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双方议定,
担保法租界公董局每年所得数目为规平银15万两,
如照规定办法分配的结果,法租界公董局所得码头捐少于担保数时,
其不足之数,由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得数内平均拨付;
反之,如超过每年规平银15万两,其超过之数,
平均分拨与上海市政府及公共租界工部局。
上海市政府还须保付海关检役处每月2000元。
民国21年12月10日,
上海市政府与上海税务司双方同意该约继续有效,
并为发行复兴公债,增订合约4条。在公债发行期及未完全发行前,
原合约继续有效;代征的码头捐由海关直接拨付汇丰银行,
作为偿付公债本息之用;
本合约及原合约在公债发行期间不得更改或取消。
民国22年12月31日起,
每年年底将码头捐捐率及分配数另行酌定。此项合约订立后,
上海市政府于民国21年委托利安洋行代为发行复兴公债,
票面总额600万元,利息7厘,每半年抽签还本1次,
20年还清,以市政府应得的码头捐为担保,按期偿付。
自民国16年~23年,码头捐收入253万元。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该项码头捐,仍照原有合约继续征收,
其收入仍交利安洋行作为偿付复兴公债本息应用。
自民国34年9月~38年4月,码头捐收入1832.88亿元,
金圆券9.01亿元。
三、日伪码头捐
伪上海市政府码头捐有2种:第一种码头捐,开始称渡捐。
在吴淞渡口,由日本军特务部工作班主任堀川勉掌管。
民国27年1月,
派伪吴淞***分局伪警多人及吴淞自治会伪职人员驻吴淞渡口,
向渡船乘客征收渡捐。征得的捐款,其中四成给船户作渡资,
六成作捐税。以后,伪宝山区政务署成立,接办该项渡捐,
改称为码头捐,对码头货运船只征收码头捐,
按起卸货物吨量每吨征收捐5角。民国28年6月,
伪市财政局宝山区稽征所,接管区公署征收的捐税,
按原办法继续征收码头捐,
不到半月遭日本驻宝山区工作班长及日本宪兵队的干预,
仍划归伪宝山区公署征收,作为区行政经费开支。第二种码头捐,
日军占领上海后,海关代征的码头捐继续征收,
所征税款按原办法送汇丰银行保管,
由平治明洋行在汇丰银行举行复兴公债当众抽签,
汇丰银行***还本付息。民国30年12月8日,
珍珠港事件发生后,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认为,
汇丰银行不能继续代管此项码头捐款项,
便通知汇丰银行将存款移解代理市金库的上海复兴银行办理。
该项公债还本付息事宜,也移归伪市财政局办理,
码头捐仍由海关代征,还本付息后的多余部分作为市库收入。 2008-11-14 12:44:36
码头捐
一、清代码头捐
码头捐为码头经费的变名,清政府时期由上海道管理,
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建造码头费用,另一部分拨补筹防局饷银。
上海开埠后,黄浦江西岸的一部分划为租界,在筹防经费内,
每年津贴英工部局码头费银14000两;法公董局10000两。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码头捐改由海关税务司代征,
分拨码头地点:法租界,公共租界,南市和浦东四处。
捐款支配办法:收自外洋进出口货物者,全数归英法租界当局分用;
收自通商各口岸进出货物者,英法租界当局共得半数,
其余半数扣除代征经费后送上海道核收。
二、民国码头捐
民国初期,码头捐由江海关监督转解财政部。民国11年(
1922年),经财政部批准,
从码头捐中每年拨给浦东塘工局经费1万元,分四委核拨。
上海市政府成立后,鉴于码头捐年收入数达80余万两,南市、
浦东两处各码头的商船捐收入也有40余万两,
而江海关拨给市政府每年仅1万元。
经上海市政府与租界当局交涉后,
上海市政府与江海关税务司于民国20年4月28日订立码头捐征收
及分配规约12条,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规定所有外洋进口货物,除货币外,
由江海关根据民国20年进口税则按进口税1%征收码头捐;
所有出口往外洋及往来通商口岸货物,免征码头捐。
码头捐按季分配,其分配办法:海关在所征的码头捐总数内,
提取7.5%作为征收费用;停泊公共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公共租界工部局;停泊法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法租界公董局;停泊黄浦江心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按比例分配,上海市政府40%,
公共租界工部局40%,法租界公董局20%;
停泊本港界内的其他处所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
拨交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双方议定,
担保法租界公董局每年所得数目为规平银15万两,
如照规定办法分配的结果,法租界公董局所得码头捐少于担保数时,
其不足之数,由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得数内平均拨付;
反之,如超过每年规平银15万两,其超过之数,
平均分拨与上海市政府及公共租界工部局。
上海市政府还须保付海关检役处每月2000元。
民国21年12月10日,
上海市政府与上海税务司双方同意该约继续有效,
并为发行复兴公债,增订合约4条。在公债发行期及未完全发行前,
原合约继续有效;代征的码头捐由海关直接拨付汇丰银行,
作为偿付公债本息之用;
本合约及原合约在公债发行期间不得更改或取消。
民国22年12月31日起,
每年年底将码头捐捐率及分配数另行酌定。此项合约订立后,
上海市政府于民国21年委托利安洋行代为发行复兴公债,
票面总额600万元,利息7厘,每半年抽签还本1次,
20年还清,以市政府应得的码头捐为担保,按期偿付。
自民国16年~23年,码头捐收入253万元。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该项码头捐,仍照原有合约继续征收,
其收入仍交利安洋行作为偿付复兴公债本息应用。
自民国34年9月~38年4月,码头捐收入1832.88亿元,
金圆券9.01亿元。
三、日伪码头捐
伪上海市政府码头捐有2种:第一种码头捐,开始称渡捐。
在吴淞渡口,由日本军特务部工作班主任堀川勉掌管。
民国27年1月,
派伪吴淞***分局伪警多人及吴淞自治会伪职人员驻吴淞渡口,
向渡船乘客征收渡捐。征得的捐款,其中四成给船户作渡资,
六成作捐税。以后,伪宝山区政务署成立,接办该项渡捐,
改称为码头捐,对码头货运船只征收码头捐,
按起卸货物吨量每吨征收捐5角。民国28年6月,
伪市财政局宝山区稽征所,接管区公署征收的捐税,
按原办法继续征收码头捐,
不到半月遭日本驻宝山区工作班长及日本宪兵队的干预,
仍划归伪宝山区公署征收,作为区行政经费开支。第二种码头捐,
日军占领上海后,海关代征的码头捐继续征收,
所征税款按原办法送汇丰银行保管,
由平治明洋行在汇丰银行举行复兴公债当众抽签,
汇丰银行***还本付息。民国30年12月8日,
珍珠港事件发生后,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认为,
汇丰银行不能继续代管此项码头捐款项,
便通知汇丰银行将存款移解代理市金库的上海复兴银行办理。
该项公债还本付息事宜,也移归伪市财政局办理,
码头捐仍由海关代征,还本付息后的多余部分作为市库收入。 2008-11-14 13:20:58
码头捐
一、清代码头捐
码头捐为码头经费的变名,清政府时期由上海道管理,
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建造码头费用,另一部分拨补筹防局饷银。
上海开埠后,黄浦江西岸的一部分划为租界,在筹防经费内,
每年津贴英工部局码头费银14000两;法公董局10000两。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码头捐改由海关税务司代征,
分拨码头地点:法租界,公共租界,南市和浦东四处。
捐款支配办法:收自外洋进出口货物者,全数归英法租界当局分用;
收自通商各口岸进出货物者,英法租界当局共得半数,
其余半数扣除代征经费后送上海道核收。
二、民国码头捐
民国初期,码头捐由江海关监督转解财政部。民国11年(
1922年),经财政部批准,
从码头捐中每年拨给浦东塘工局经费1万元,分四委核拨。
上海市政府成立后,鉴于码头捐年收入数达80余万两,南市、
浦东两处各码头的商船捐收入也有40余万两,
而江海关拨给市政府每年仅1万元。
经上海市政府与租界当局交涉后,
上海市政府与江海关税务司于民国20年4月28日订立码头捐征收
及分配规约12条,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规定所有外洋进口货物,除货币外,
由江海关根据民国20年进口税则按进口税1%征收码头捐;
所有出口往外洋及往来通商口岸货物,免征码头捐。
码头捐按季分配,其分配办法:海关在所征的码头捐总数内,
提取7.5%作为征收费用;停泊公共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公共租界工部局;停泊法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法租界公董局;停泊黄浦江心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按比例分配,上海市政府40%,
公共租界工部局40%,法租界公董局20%;
停泊本港界内的其他处所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
拨交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双方议定,
担保法租界公董局每年所得数目为规平银15万两,
如照规定办法分配的结果,法租界公董局所得码头捐少于担保数时,
其不足之数,由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得数内平均拨付;
反之,如超过每年规平银15万两,其超过之数,
平均分拨与上海市政府及公共租界工部局。
上海市政府还须保付海关检役处每月2000元。
民国21年12月10日,
上海市政府与上海税务司双方同意该约继续有效,
并为发行复兴公债,增订合约4条。在公债发行期及未完全发行前,
原合约继续有效;代征的码头捐由海关直接拨付汇丰银行,
作为偿付公债本息之用;
本合约及原合约在公债发行期间不得更改或取消。
民国22年12月31日起,
每年年底将码头捐捐率及分配数另行酌定。此项合约订立后,
上海市政府于民国21年委托利安洋行代为发行复兴公债,
票面总额600万元,利息7厘,每半年抽签还本1次,
20年还清,以市政府应得的码头捐为担保,按期偿付。
自民国16年~23年,码头捐收入253万元。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该项码头捐,仍照原有合约继续征收,
其收入仍交利安洋行作为偿付复兴公债本息应用。
自民国34年9月~38年4月,码头捐收入1832.88亿元,
金圆券9.01亿元。
三、日伪码头捐
伪上海市政府码头捐有2种:第一种码头捐,开始称渡捐。
在吴淞渡口,由日本军特务部工作班主任堀川勉掌管。
民国27年1月,
派伪吴淞***分局伪警多人及吴淞自治会伪职人员驻吴淞渡口,
向渡船乘客征收渡捐。征得的捐款,其中四成给船户作渡资,
六成作捐税。以后,伪宝山区政务署成立,接办该项渡捐,
改称为码头捐,对码头货运船只征收码头捐,
按起卸货物吨量每吨征收捐5角。民国28年6月,
伪市财政局宝山区稽征所,接管区公署征收的捐税,
按原办法继续征收码头捐,
不到半月遭日本驻宝山区工作班长及日本宪兵队的干预,
仍划归伪宝山区公署征收,作为区行政经费开支。第二种码头捐,
日军占领上海后,海关代征的码头捐继续征收,
所征税款按原办法送汇丰银行保管,
由平治明洋行在汇丰银行举行复兴公债当众抽签,
汇丰银行***还本付息。民国30年12月8日,
珍珠港事件发生后,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认为,
汇丰银行不能继续代管此项码头捐款项,
便通知汇丰银行将存款移解代理市金库的上海复兴银行办理。
该项公债还本付息事宜,也移归伪市财政局办理,
码头捐仍由海关代征,还本付息后的多余部分作为市库收入。 2008-11-14 13:33:05
码头捐
一、清代码头捐
码头捐为码头经费的变名,清政府时期由上海道管理,
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建造码头费用,另一部分拨补筹防局饷银。
上海开埠后,黄浦江西岸的一部分划为租界,在筹防经费内,
每年津贴英工部局码头费银14000两;法公董局10000两。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码头捐改由海关税务司代征,
分拨码头地点:法租界,公共租界,南市和浦东四处。
捐款支配办法:收自外洋进出口货物者,全数归英法租界当局分用;
收自通商各口岸进出货物者,英法租界当局共得半数,
其余半数扣除代征经费后送上海道核收。
二、民国码头捐
民国初期,码头捐由江海关监督转解财政部。民国11年(
1922年),经财政部批准,
从码头捐中每年拨给浦东塘工局经费1万元,分四委核拨。
上海市政府成立后,鉴于码头捐年收入数达80余万两,南市、
浦东两处各码头的商船捐收入也有40余万两,
而江海关拨给市政府每年仅1万元。
经上海市政府与租界当局交涉后,
上海市政府与江海关税务司于民国20年4月28日订立码头捐征收
及分配规约12条,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规定所有外洋进口货物,除货币外,
由江海关根据民国20年进口税则按进口税1%征收码头捐;
所有出口往外洋及往来通商口岸货物,免征码头捐。
码头捐按季分配,其分配办法:海关在所征的码头捐总数内,
提取7.5%作为征收费用;停泊公共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公共租界工部局;停泊法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法租界公董局;停泊黄浦江心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按比例分配,上海市政府40%,
公共租界工部局40%,法租界公董局20%;
停泊本港界内的其他处所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
拨交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双方议定,
担保法租界公董局每年所得数目为规平银15万两,
如照规定办法分配的结果,法租界公董局所得码头捐少于担保数时,
其不足之数,由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得数内平均拨付;
反之,如超过每年规平银15万两,其超过之数,
平均分拨与上海市政府及公共租界工部局。
上海市政府还须保付海关检役处每月2000元。
民国21年12月10日,
上海市政府与上海税务司双方同意该约继续有效,
并为发行复兴公债,增订合约4条。在公债发行期及未完全发行前,
原合约继续有效;代征的码头捐由海关直接拨付汇丰银行,
作为偿付公债本息之用;
本合约及原合约在公债发行期间不得更改或取消。
民国22年12月31日起,
每年年底将码头捐捐率及分配数另行酌定。此项合约订立后,
上海市政府于民国21年委托利安洋行代为发行复兴公债,
票面总额600万元,利息7厘,每半年抽签还本1次,
20年还清,以市政府应得的码头捐为担保,按期偿付。
自民国16年~23年,码头捐收入253万元。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该项码头捐,仍照原有合约继续征收,
其收入仍交利安洋行作为偿付复兴公债本息应用。
自民国34年9月~38年4月,码头捐收入1832.88亿元,
金圆券9.01亿元。
三、日伪码头捐
伪上海市政府码头捐有2种:第一种码头捐,开始称渡捐。
在吴淞渡口,由日本军特务部工作班主任堀川勉掌管。
民国27年1月,
派伪吴淞***分局伪警多人及吴淞自治会伪职人员驻吴淞渡口,
向渡船乘客征收渡捐。征得的捐款,其中四成给船户作渡资,
六成作捐税。以后,伪宝山区政务署成立,接办该项渡捐,
改称为码头捐,对码头货运船只征收码头捐,
按起卸货物吨量每吨征收捐5角。民国28年6月,
伪市财政局宝山区稽征所,接管区公署征收的捐税,
按原办法继续征收码头捐,
不到半月遭日本驻宝山区工作班长及日本宪兵队的干预,
仍划归伪宝山区公署征收,作为区行政经费开支。第二种码头捐,
日军占领上海后,海关代征的码头捐继续征收,
所征税款按原办法送汇丰银行保管,
由平治明洋行在汇丰银行举行复兴公债当众抽签,
汇丰银行***还本付息。民国30年12月8日,
珍珠港事件发生后,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认为,
汇丰银行不能继续代管此项码头捐款项,
便通知汇丰银行将存款移解代理市金库的上海复兴银行办理。
该项公债还本付息事宜,也移归伪市财政局办理,
码头捐仍由海关代征,还本付息后的多余部分作为市库收入。 2008-11-14 16:09:13
一、清代码头捐
码头捐为码头经费的变名,清政府时期由上海道管理,
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建造码头费用,另一部分拨补筹防局饷银。
上海开埠后,黄浦江西岸的一部分划为租界,在筹防经费内,
每年津贴英工部局码头费银14000两;法公董局10000两。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码头捐改由海关税务司代征,
分拨码头地点:法租界,公共租界,南市和浦东四处。
捐款支配办法:收自外洋进出口货物者,全数归英法租界当局分用;
收自通商各口岸进出货物者,英法租界当局共得半数,
其余半数扣除代征经费后送上海道核收。
二、民国码头捐
民国初期,码头捐由江海关监督转解财政部。民国11年(
1922年),经财政部批准,
从码头捐中每年拨给浦东塘工局经费1万元,分四委核拨。
上海市政府成立后,鉴于码头捐年收入数达80余万两,南市、
浦东两处各码头的商船捐收入也有40余万两,
而江海关拨给市政府每年仅1万元。
经上海市政府与租界当局交涉后,
上海市政府与江海关税务司于民国20年4月28日订立码头捐征收
及分配规约12条,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规定所有外洋进口货物,除货币外,
由江海关根据民国20年进口税则按进口税1%征收码头捐;
所有出口往外洋及往来通商口岸货物,免征码头捐。
码头捐按季分配,其分配办法:海关在所征的码头捐总数内,
提取7.5%作为征收费用;停泊公共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公共租界工部局;停泊法租界码头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法租界公董局;停泊黄浦江心船只,
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按比例分配,上海市政府40%,
公共租界工部局40%,法租界公董局20%;
停泊本港界内的其他处所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
拨交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双方议定,
担保法租界公董局每年所得数目为规平银15万两,
如照规定办法分配的结果,法租界公董局所得码头捐少于担保数时,
其不足之数,由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得数内平均拨付;
反之,如超过每年规平银15万两,其超过之数,
平均分拨与上海市政府及公共租界工部局。
上海市政府还须保付海关检役处每月2000元。
民国21年12月10日,
上海市政府与上海税务司双方同意该约继续有效,
并为发行复兴公债,增订合约4条。在公债发行期及未完全发行前,
原合约继续有效;代征的码头捐由海关直接拨付汇丰银行,
作为偿付公债本息之用;
本合约及原合约在公债发行期间不得更改或取消。
民国22年12月31日起,
每年年底将码头捐捐率及分配数另行酌定。此项合约订立后,
上海市政府于民国21年委托利安洋行代为发行复兴公债,
票面总额600万元,利息7厘,每半年抽签还本1次,
20年还清,以市政府应得的码头捐为担保,按期偿付。
自民国16年~23年,码头捐收入253万元。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该项码头捐,仍照原有合约继续征收,
其收入仍交利安洋行作为偿付复兴公债本息应用。
自民国34年9月~38年4月,码头捐收入1832.8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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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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