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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建立,是一个民族进步的见证。而刑罚,作为法制的手段之一,其发展也说明了民族的发展历程。本期知识将介绍古代的不同刑罚,了解古代法制。
夏代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古代五刑是什么?
五刑有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这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磔(俗称凌迟)、髡(既剃发)、髌(也作膑,割膝骨)、炮格(也作炮烙)、刵(割耳朵)
古代在脸上刺字是什么刑罚
在古代,黥面是一种在脸上刺字的刑罚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黥面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因此,本书也把它列为酷刑之一。
黥面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它在尧舜时就出现了。当时三苗之君使用的五虐之刑,包括黥面在内。1尧诛三苗,废“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给犯罪者穿上与常人不同的衣服,以示惩罚,其中当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头巾。2禹继尧舜之后开始使用肉刑,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周礼.司刑》一节中“墨罪五百”一句话,郑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其它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由于伤口感染,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
从西周时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初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尚书·吕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春秋战国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秦国商鞅变法时用法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有许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汉初被高祖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们就把他的名字成为黥布。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髡钳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该为剃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鸟充任汉朝的使节,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求与汉和亲。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昼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代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晋代规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这种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黥面之刑的残酷性,由此可见一斑。
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彧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一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处罚。梁天监元年(502),梁武帝萧衍又颁定黵面之刑。黵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针刺。如果犯有抢劫罪应当斩首而遇赦者,要黵面为“劫”字。这种刑罚实行的时间不长,天监十四年(515)即予以废除。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称为刺配。如《水浒传》中写林冲被刺配沧州牢城,武松被刺配孟州牢城;陆谦指使董超薛霸在半路上结束林冲性命,特意嘱咐他们揭取林冲脸上刺字的那块面皮来回话;武松被黥面是刺在额角上的,后来他扮成行者,把头发垂下来可以遮盖着被刺的字。小说中的这些描写,可以作为我们今天理解北宋时期黥刺刑罚的例证。北宋名臣狄青年轻时也曾被刺配,后来贵显,仍保留着刺的印记,不愿除掉它。直到南宋时,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见的。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针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样。重熙二年(1033),辽兴宗耶律真宗规定,对判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时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他/她的颈或臂上。犯有盗窃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处死。辽代其他刑罚非常残酷,唯独黥面之刑比以前要宽大一些。
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死。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有非常细致的条款,另外,对什么情况下免刺、什么情况下已经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要更狭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叛逆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盗窃”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节比较轻微的偷摸都无须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对免刺、补刺也有明确的条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顺治十一年(1654),朝廷议准,对于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要免于鞭刺。顺治十三年(1656)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规定,对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说,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康熙十二年(1673)诏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要免于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于鞭刺,如果是妇女单独逃亡者不能免除。这样的规定,说明清代奴婢的处境悲惨,而且逃亡现象严重,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的镇压也非常严厉。
纵观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古时刀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弱。
黥面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纹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世界上各民族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大都有刺面纹身的历史,具体做法是用刀刻或针刺皮肉,和刑罚的黥面一样,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觉,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产生刺面纹身现象的社会因素和人类的心理因素比较复杂,主要的是由于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识和图腾崇拜意识的作用,刺面纹身者所雕刺的内容主要是人们喜爱的象征美丽、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图象。黥面之刑是将刺面纹身的残酷性的一面加以发展,用作惩罚罪人的手段,它给罪人身体留下的是表示耻辱的标记,既给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压力,也对其他人起着警戒和震慑的作用。黥刑和刺面纹身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共同的社会文化心态的反映。
整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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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墨聆夜 于 2011-5-27 16:42 编辑
我国早有刺面纹身的习俗,南方更为突出。《礼记·王制》篇云:“东方曰夷,被发文身。“后疏云:”越俗断发文身,以避蛟龙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涅之。这里所述的具体做法和黥面相同,只是残酷的程度有所差别。《庄子·逍遥游》篇也说:“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后世南方有刺面文身者,被称为:“绣面老子”,就是残存的越地的遗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刺面纹身的现象同黥面之刑一样长期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刺面纹身者刺的是图案或文字以及刺在身体的什么部位因人而异,有的刺动植物,有的刺山水画,有的刺诗词对联或警语;有的刺在连绵或头颈,有的在腰臂腿部。进行刺面纹身的牡蛎也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装饰,有的是为了猎奇,有的则是以所刺的图案作为黑社会组织的标记。
唐代,纹身的风气最盛。据《酉阳杂俎》记载,当时京城中的一伙青皮无赖最爱纹身。有个名叫张干的,颇有勇力,他在左臂刺“生不怕京兆尹”、右臂刺“死不怕阎罗王”两行字,其心理状态由此可以想见。又有个叫王力奴的,请工匠在他的胸膛部和腹部刺上山水园亭、鸟兽草木,精细清晰,染上不同的颜色,简直就是一幅美妙的图画。又有个窃贼名叫赵武建,身上刺了一百六十处番印或盘鹊,两臂上刺着一首诗:“野鸭滩头宿,朝朝被鹘梢。忽惊飞入水,留命到今朝。”又高陵县人宋元素,身上刺七十一处,左臂上刺的一首诗为:“昔日已前家未贫,苦将钱物结交亲。如今失路寻知己,行尽关山无一人。”右臂上刺着一个葫芦,葫芦上长出一颗人头,好像傀儡戏中的郭郎似的,别人问他,他说这是胡芦精。元和年间,李夷简在四川做官,当地市井中有个无赖,名叫赵高,经常因打架斗殴被拘捕。他的背上刻着毗沙门天王像,衙役对他行杖时,看见这天王图像,不敢下手。赵高有恃无恐,更加横行。李夷简得知,下令将赵高抓获,叫衙役用新制造的大棒只管打他,直到把天王图像打净为止。结果打到三十多棍,体无完肤,那天王图像还依稀可辨。可见当初刺得很深,颜色浸入到肌肉腠理之中,所以很难消除。四川还有个叫韦少卿的年轻军官,不爱读书,只喜好纹身,他的叔父有一次让他脱掉上衣,见他胸前刺着一棵大树,树梢聚集着数十只鸟,树下悬挂着一面镜子,镜子的环上系着一条长线,有人在旁边牵着线站在那里。叔父不解其意,问他,韦少卿笑着说:“你没有读过张燕公的诗吗?他的诗中有‘挽镜寒鸦集’一句,这幅画正是这句诗的意境啊!”荆州有个叫葛清的,他从脖子往下,遍体刺着白居易的诗,共刺三十多首,有的诗句还配有诗意图,刻绘非常精细。黔南观察使崔承宠,年轻时身上刺一条大蛇,蛇头在右手上,张着嘴,好像在吞食食指和中指,蛇身从右臂延伸到脖颈,盘绕数圈又到腹部,蛇尾直拖到小腿上。后来他年龄渐长,做了大官,刺的大蛇依然非常清晰。他会见宾客时总是用衣袖笼着右手,不轻易让人看见,到了酒酣耳热的时候,就卷起右臂的衣袖,伸着两个指头装成蛇头的样子,吓唬侍宴的优人说:“蛇咬你!蛇咬你!”优人装出害怕的样子大声叫疼,以此作为笑乐。另外,杨虞卿任京兆尹时,市中有三位王子,很有勇力,他们满身都刺着花绣,后来因不遵法度,行凶作恶,被官府捕获,笞杖至死。
古典小说中也常写到纹身刺字等事件。如《水浒传》中的史进身上刺着九条龙,因此绰号“九纹龙”,这是尽人皆知的例子。又如《说岳全传》中写岳母在岳飞的背上刺“精忠报国”四字,这是激励儿子的警语,和一般的纹身具有不同的意义。
古代纹身的具体做法,一般来说是一针一针地刺透皮肉,使之出血,然后用颜料涂染。但也有人使用“刺印”,就是把许多针固定一块印下,针尖向外,排成一种图案。把这印按在人的身体的某一部位,所有的针尖同时刺入皮肉,印起出来后,在一秒年密密麻麻的针孔上刷以石墨,皮肤上就清晰地显出图像,伤痕愈合后,图像就永远留存。唐代,有人制造这种刺印出售,若需要纹身,使用刺印比较方便。
关于刺面,古代妇女常用来作为装饰容貌的手段。有一种美容的方法叫靥钿,实际上就是刺面。据说这种方法首创于三国时吴国孙和的郑夫人。孙和有一次吃醉了酒,舞弄玉如意,误伤了郑氏的面颊,流血不止。郑氏不胜其苦。孙和让太医给她包扎,太医说,必须用白獭的骨髓与白玉、琥珀砸碎而成的粉末和在一起涂在伤处,就可以使皮肉长好,而且不显疤痕。孙和用百金购买到一只白獭,按照太医说的方法配好药膏,但其中琥珀的用量太多了,伤口愈合之后,疤痕却没有消净,在左颊上留下一个红斑,像朱砂痣似的。孙和看见,觉得她的容貌比原来还要妍丽,因而更加爱她。其他姬妾想讨孙和的欢心,也都学郑氏的样子,在颊上刺个圆点涂上丹砂,果然,他们都受到宠幸。后来,这种方法流传开来,成为闽地的习俗。
古代富贵人家姬妾众多,正妻如果非常妒忌,有时就采用刺面的手段对其他姬妾进行惩罚。唐代中期以前,士大夫的妻子有不少妒忌凶悍之辈,常对婢妾进行印面,叫做月点或钱点,其实就是黥面。3有个叫房孺复的士人,其妻崔氏非常妒忌,规定家中的婢女不准浓妆高髻,每个婢女每月只发给她豆大的一粒胭脂和一钱白粉。有个婢女用自己的零钱另外买了一些化妆品,打扮得稍微漂亮一点,崔氏看见,大怒道:“你真的这么爱打扮吗?那就让我给你好好打扮一次。”于是就用刀刻去这个婢女的眉毛,涂上青色,又用烙铁烧灼她的鼻凹和眼角,把她的面皮烧得焦黑而卷起,然后崔氏又给她在烧伤的地方涂上朱砂。后来,婢女的伤疤脱落,留下的印痕竟然真的像是精心修饰的美妆。崔氏的行为和这位婢女的遭遇,生动地反映了黥面和刺面纹身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刺面纹身是具有刑罚特征的装饰,而黥面是具有装饰特征的刑罚。 在古代,黥面是一种在脸上刺字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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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后传曰:“黥面。”又疏:“黥面即墨刑也。”回文章
2.《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云:“五帝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北堂书钞》引此句作“犯墨者蒙皂巾。”皂即黑色。回文章
3.《酉阳杂俎》前集卷八“黥”一节中云“月点、钱点”,《说郛》引此段文字时“点”作“黥”字。
什么是黯刑
是黥刑吧
黥刑:又叫墨刑,就是在犯罪人的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炭,表示犯罪的标志,以后
再也擦洗不掉。如秦末农民起义英雄之一的英布,曾被秦始皇处以黥刑。因此《史记》
中称他为“黥布”,他的传记就叫《黥布列传》。
黥刑,黵刑,刺字,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时才被彻底废除,前后沿用时间长达数千年,就如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在奏请删除刺字之刑时所说:“夫肉刑久废,而此法独存”⑴。自上古的五刑之一墨刑至清末的刺字之刑,虽然形式上毫无变化,但实质上却发生的很大的变化。在汉文废肉刑之前墨刑属于五刑之一,是封建国家刑罚制度中的正刑;在汉文帝废肉刑之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墨刑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被废除,而成为国家刑罚制度之外的一种私刑,根据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和喜怒可以随意使用。到了五代后晋天福年间之后,墨刑又正式成为封建国家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代有个割鼻子的刑罚叫什么名字?有什么来历?劓刑
劓刑,是中国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鼻子是呼吸空气和辨别香臭的***,鼻子没了,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响了人的外形,同时对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残。在中国历史上,劓刑实施的时间之长、范围之广,是骇人听闻的。
劓刑产生的年代极为久远,上古时,就已实施劓刑,《易经》中曾说:“其人天且劓”。劓刑在夏、商时已普遍使用。据说,夏时受过劓刑的有上千人。商代盘庚迁都到殷之后,下诏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意思是,对那些不仁不义、桀骜难训、一有机会就干坏事的人,轻者割去鼻子,重者处以死刑,使他们断子绝孙,务必使新都城内不再有这一类人。
周代正式把劓刑定为“五刑”之一,五刑即黥面、割耳、宫刑、刖足、死刑,《尚书·吕刑》把这五种刑称为“五虐”。《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正象征了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刖刑。劓刑在周代运用的范围其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姬满时增至千条。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楚“公子比为王……且曰:‘先归复所,后者劓’。”周代规定:“凡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就是说,那些违抗国君的命令、破坏规章制度、好淫偷盗、破坏治安、打架斗殴、伤人身体者,都要受割鼻之刑。
周代,受过劓刑的人常常被派去守关。因为他们被割鼻之后,面貌丑陋,不宜在稠人广众中生活,他们自己也不愿呆在人多的地方,于是甘心接受命运的安排,到偏僻寂静的远处了此残生。当时距京师五日里之外的三关有十二座关门,都是由那些受劓刑的人把守。
春秋、战国以至初汉,劓刑是一种很普通的刑罚,被割掉鼻子的人说不清有多少。赢渠梁任用公孙鞅实行变法,有一次公子虔违犯禁令,公孙鞅就将他处以劓刑。劓刑在战国及秦也用作惩罚士兵的刑罚,《商君书·境内》载,凡攻城之战,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环,赌谏黥劓于城下”。劓刑有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如《秦简·法律答问》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嬴政时,劓刑更是家常便饭。太博赵高教嬴胡亥熟悉狱讼之事,随意把人抓来割掉鼻子或斩首,作为嬴胡亥的实习。当时真正犯了罪应当处以劓刑的不计其数。崔实在《政论》中说,秦灭了六国之后,把俘获的六国军士和百姓大都处以劓刑,竟然使社会上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甚至人们以没有鼻子为正常,有鼻子倒觉得丑了。“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
公元前一六七年,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将劓刑改为用笞三百来代替,刘启时更改为笞二百。从此,劓刑体为官刑被取消。但是,后世仍不断有人遵循古制,动辄将人割鼻。南朝梁时,萧衍下诏将劓刑再次废除。之后,在一些非汉族统治的朝代或非汉族居住的地区,仍正式使用劓刑。如唐代,吐蕃规定的各种肉刑,其中就有劓刑。金代规定对那些犯了重罪而尚不至于被判处死刑者,要处以劓刑或割耳等刑罚,使他们留下标记,与一般平民百姓有所区别。蒙古民族入主中原的元代也恢复过劓刑。公元一三三三年,朝廷下诏对强盗要判处死刑,对一般偷盗牛马的人要判处劓刑。对一般偷盗驴骡者,初犯要处以黥刑,再犯处以劓刑。对那些偷盗猪羊者,初犯处以墨项,再犯处以黥面,三犯劓刑,劓刑后再犯者处死。其它朝代,加唐、宋、明、清等,官方规定的刑罚未见再用劓刑。
明代是各种酷刑肆虐的时代。在朝廷正式颁发的刑律之外,上至皇帝,下至吏役,使用非法酷刑简直不择手段。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后,在惩治忠于朱允炆的朝臣时用到的五花八门的刑罚,其中就有割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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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年大难,辗转流离。后被贩海西,幸遇蓬莱阁主,得其收养教习。自此博览群书,涉猎颇广。性情清淡,明净透澈,甚为聪慧,极善茶道且舞艺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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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墨聆夜 于 2011-5-27 16:44 编辑
一、什么是宫刑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所谓蚕室,据唐人颜师古的解释:“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也许是最早的无菌室概念),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这就是说,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宫刑又称阴刑,是指对男子或女子的阴处施刑。称为椓刑,见于《尚书·吕刑篇》,“椓”据《说文》释是以棍击伐之意,据马国翰《同耕帖》载,古有椓窍之法,谓用木棍敲击女性下身,以破坏其生育机能。 二、宫刑的由来 宫刑的出现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在《尚书》中有几处提到了五刑和宫刑,例如《尧典》中就有“五刑有服”语。今出土的周鼎金文字中有“仲宦父鼎”,文曰:“中宦父作宝鼎,子子孙孙永宝用。”《尚书·吕刑篇》中有“宫辟疑赥,吕刑篇罚六百锾,阅实其罪”语;又云:“爰始淫,为劓、刖,椓(即宫)、黥。”又云:“舜典五刑,宫。”《慎子》一书有:“虞五诛,以艾毕当宫。”《周礼》则云:“夏宫辟五百。”从以上记载看来,后世一般认为宫刑至少在夏禹以前就已出现。周朝时将受了宫刑的男子称为“寺人”。“寺”字为“士”与“寸”二字构成,在古代,“士”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形字,史书所称“士人”即男人,“士女”即男女;“寸”像一只手拿着一把小刀,“士”“寸”合在一起就是用刀割去男性生殖器。男子受宫刑,一般理解是将***连根割去,但据古籍记载,也有破坏阴囊与睾丸者。如《韵会》一书云:“外肾为势,宫刑男子割势。”外肾是指阴囊和睾丸,破坏了它,人的性腺即不再发育,***不能勃起,从而丧失了性能力。 三、施宫刑的目的 据考证,宫刑最初的作用是为了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即“女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势也”。《伏生书》传更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由此可以推见,宫刑是在一夫一妻制出现后的事,否则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对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的惩罚了。而且,再从五刑的排列来看,宫刑是肉刑中最重的,仅次于大辟(斩首),显然当时人们思想中还残留着原始时代的初民对生殖器崇拜的影响,生殖器的价值仅次于头颅。传说中的尧舜,大致是中国的父系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一夫一妻制逐渐确立,所以宫刑在那时开始出现是完全可能的。 宫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这在人类的婚姻制度刚刚跨入文明门槛的当时是现实的。但是,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统治者残暴的统治下,宫刑的施刑范围扩大了,扩大到与初意完全不相干的地步,成为镇压平民和思想异己者的一种严酷手段。这种扩大始于何时,历史上没有明确记载,但至迟到周穆王时,已规定“宫罪五百”,西周时受宫刑的罪名已相当多,而且受刑对象是广大奴隶和一般平民,至于奴隶主贵族是“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不剪其类”就是不绝他们的后代,奴隶主贵族即使犯了当宫之罪,也只服椓刑,即将犯人剃光头发,锁住颈项服劳役,“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可见,古代的刑罚带有多么鲜明的阶级性。宫刑施用的范围到了后世越来越大,如到了战国时期,《列子·说符篇》载有人曾劝秦王以仁义治国,秦王处以宫刑,罪名是“若用仁义治吾国,是灭亡之道”,这说明封建统治者已经用危害国家的罪名处人以宫刑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造阿房宫筑骊山时竟发隐宫刑徒70余万人服劳役,这里的“隐宫”是指宫刑,这70余万人中已受过宫刑的人肯定是不少的。 四、宫刑的发展 秦朝是由于残暴统治而迅速覆亡的,继之而起的汉王朝从本质上看也好不了多少。宫刑在汉朝更为普遍。汉景帝时,就虽规定某些死刑可由宫刑代替,汉武帝生性残酷,在他的统治时期,正史上有记载的大臣受宫刑的就有司马迁、张贺、李延年等人。司马迁因为汉武帝询问看法时说了真话,为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了几句,“上以迁为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这就是被处以宫刑;张贺因幸于卫太子,太子败,张贺也受了宫刑。东汉昭帝也曾下诏:“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从法令上又扩大了宫刑的范围。大臣、官吏稍微违背了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就要受此酷刑,平民百姓受这种酷刑蹂躏的人肯定更多了。到了南北朝,宫刑仍在不断实施。特别是北魏对宫刑的施行更有明确规定,据《通志》卷十六载,北魏凡犯“大逆不道要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所以在北魏时宫刑一般多用于被认为是谋反大逆者的子孙。例如《魏书》卷九十四载平季被处宫刑,就是因为他的父亲与和尚一起企图谋反而被牵连的。受宫刑者的罪略次于死刑,即使对他们赦免也被作为奴隶送交官府,例如北齐后主曾发恩一次,把原来当受宫刑的人,普免作为官奴。 从以上历史看来,宫刑的施行范围虽然扩大了,虽然不仅仅是惩罚被认为是男女不正当的性关系而作为镇压反抗者的一种残酷手段,但仍与性有一定的联系,就是使受刑者丧失性能力,从而断子绝孙。这在十分重视子嗣和后世香火的封建社会,确实是十分严酷!宫刑还有摧残受刑者的身体与精神的目的,受刑者终生受辱,生不如死。司马迁是个意志坚强、胸怀大志的人,可是他每当想起自己受宫刑这一耻辱,都仍然要发汗沾背,想“引决自裁”,不想再活下去了。施用这种酷刑,不能不引起历史上一些正直人士的反对。著名的如东汉时的陈忠、孔融,三国时魏国的王朗等,他们都力主废除宫刑以及其它一些残酷的肉刑。但是,也有一些人秉承最高统治者的旨意,死抱住宫刑不放,如和孔融、王朗同时代的钟繇、陈群就是如此。到了隋朝开皇时虽然正式废除了宫刑,在以后历代的刑制上不见这一条了,但有些皇帝及一些豪贵仍凭自己的旨意任意施加,直到明、清。 例如,唐朝的安禄山曾阉一个叫猪儿的人,血流数升,差点致死;后来,安禄山也被猪儿切腹而死。“初,猪儿出妻丹部落,十数岁事(安)禄山,甚慧黠。禄山持刃尽去其势,血流数升,欲死,禄山以灰火傅之,尽日而苏。因为阉人,禄山颇宠之,最见信用。禄山壮大(肥重三百三十斤),每著衣带,三四人助之,两人抬起肚,猪儿以头戴之,始取裙裤带及系腰带。玄宗宠禄山,赐华清宫汤浴,皆许猪儿等入助解著衣服。然终见刳,猪也。”又如明太祖朱元璋在他的《大诰》中就规定了许多严刑峻法,其中就有阉割为奴的内容。在明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只因有关官员把中等工匠误奏为上等工匠,朱元璋大怒,竟然要把这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封建统治者施用宫刑是多么任意、随便。在明朝,不仅朝廷用宫刑,某些高级将领也滥施淫威,据《万历野获记》记载,明英宗时,靖远伯王媪在征战某地时,竟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预,可见这种做法在当时是被允许的。到了清朝,有所谓“闺刑”,即一些在刑制上没有明确列出条目的酷刑,其中也难免没有宫刑了。 五、宫刑的操作 阉割过程是相当残酷的,被阉割者会因失血过多或过于痛疼而长时间昏迷,止血消炎的措施也非常简单,只是“以灰火傅之”。 二是用利刃割开阴囊,剥出睾丸。用这一方法进行阉割显然并不需要完全割除生殖***,但同样可以达到目的。洪迈所著《夷坚志》卷八对这一方法有所记载。另据记载,古代还有所谓的“绳系法”与“揉捏法”。前者是在男童幼小时,用一根麻绳从生殖器的“睾丸”根部系死,虽不影响溺尿,却阻碍了生殖器的正常发育。久而久之,男童的生殖器便会失去功能。后者是在男童幼小时,由深谙此道之人每天轻轻揉捏其睾丸,渐渐适应后,再加大手劲,直至将睾丸捏碎。然而,专将睾丸割去或捏碎,如果是业已发育之人,尽管能够完全避免授精,但其性欲及***宫廷的能力在一定时期内会依然存在,甚至有的人反会因此而更加强劲耐久。所以,古代的宦官都是采用“尽去其势”之法,将生殖器全部割除。 在古代相对落后的医疗技术条件下,阉割手术的死亡率是相当高的。明代天顺年间,镇守湖广贵州的太监阮让,一次精选了虏获的苗族幼童1565人,将他们统统阉割,准备悉数送呈朝廷。但由于手术太残酷及医疗技术条件太差,在阮让自阉割幼童到奏闻朝廷这短短的时间内,幼童疼死、病死者竟达329人。后来,阮让又重新买了一批幼童加以阉割,以补上死亡之数,送呈朝廷。阮让前后共计阉割幼童1894人,死亡率接近20%。如此集中而大量的死亡,显然同阉割手术失败或手术后的并发症有关。 历代古籍对阉割手术的具体情形大致上都记载得很是简略。清朝末年,一些来到中国的欧洲人对迥异于西方的中国宫廷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较为详细地描述了当时的阉割手术情形。但这些描述多为道听途说,远不及清末宫廷宦官以切身经历为基础的回忆详细,其可信性也值得怀疑。据清末宦官回忆,北京城有两个赫赫有名的阉割世家,号称“厂子”:一是南长街会计司胡同的毕家;另一是地安门外方砖胡同的“小刀刘”。主持其事者都是得到朝廷认可的家族世传,六品顶戴,称“刀子匠”。两家据说各有绝招,但技艺绝不外露,只是父子相传。 净身需要选好季节,最好在春末夏初,气温不高不低,没有苍蝇蚊子,因为手术后约一个月下身不能穿衣服。净身者在手术前都需履行必要的手续,其中关键是订立生死文书,并需请上三老四少作为证明人,写明系自愿净身,生死不论,免得将来出麻烦吃官司。费用自然是要收取的,但净身者多来自贫困之家,一时或许拿不出很多银子,因而可以待进宫发迹后再逐年交纳。这些也需要在文书上写明白。但有两样东西是必须带着的,一是送给刀子匠的礼物,一般是一个猪头或一只鸡,外加一瓶酒。二是手术所用的物品,包括三十斤米、几篓玉米棒、几担芝麻秸及半刀窗户纸。其中,米是净身者一个月的口粮,玉米棒烧炕保暖用,芝麻秸烧成灰后用来垫炕,窗户纸则用来糊窗子,以免手术后受风。刀子匠要准备两个新鲜的猪苦胆、臭大麻汤和麦秆。猪苦胆有消肿止痛的作用,手术后敷在伤口处;臭大麻汤的功用很多,手术前喝一碗让人迷糊,起麻醉作用,手术后再喝,让手术者泻肚,以减轻小便的排泄量,保证手术成功;麦秆的功用不言自明,即手术后插入尿道。 手术过程中,除了主刀者外,一般还需三四名助手。被阉割者都需采用半卧姿势仰倒在床位上,几位助手将他的下腹及双股上部用白布扎紧、固定,然后有人负责按住其腰腹部,另外的人则用“热胡椒汤”清洗阉割部位,加以消毒。用于阉割的手术刀是一种呈镰状弯曲的利刃,据说是用金与铜的合金制成,可防止手术后感染,但使用时通常并没有特别的消毒措施,在火上烤一下,便算是消毒了。这一切完成后,主刀者即用镰状弯曲的利刃,对被阉割者的***连同阴囊进行切除,通常分两步: 第一步是割睾丸。在球囊左右各横割开一个深口子,把筋络割断以便把睾丸挤出来。这需要阉割者身子打挺,小肚子使劲往外鼓。待用全身的力气把睾丸挤出来,刀子匠会把片好的猪苦胆贴到球囊左右两边。 第二步是割***。这需要相当高的技术,割浅了会留有余势,将来里面的脆骨会往外鼓出,就必须再挨第二刀,即宫里俗称的“刷茬”;如果割深了,将来痊愈后会往里塌陷,形成坑状,解小便时呈扇面状,一辈子不方便。宫里的太监十个有九个都有尿裆的毛病,这就是阉割的后遗症。***割除后,要插上一根大麦秆,然后把另一个猪苦胆劈开,呈蝴蝶状地敷在创口上。据说也有的是用栓状白蜡针插入尿道,并用冷水浸湿的纸张,将伤口覆盖包扎。这大概是净身场所不同而出现的技术性差异。 被阉割者在手术后必须由人架持搀扶着在室内遛二至三个小时,然后方可横卧休息。手术之后的三天,是被阉割者最难熬的时光。在这三天里,他们躺在特制的门板上,双手、双腿都被套锁牢牢地捆住,根本不能动,目的主要是避免触摸创口,以免感染。门板中间还留有带活板的小洞口,大小便时用。当时也没有太好的止痛消炎手段,为了避免伤口感染要严禁饮水,可谓是痛苦异常。待三天后白蜡针或麦秆拔除,尿液能够排出,手术即告成功。然而苦难并没有过去,最重要的是抻腿,每抻一次都痛得心肝碎裂、浑身发颤,但这对阉割者来说是必须的,否则可能导致腰佝偻,一生都不能伸直,所以只能忍受这种剧痛。此后的调养期仍需百日左右。 每一个被阉割的男人,都毫无例外地经历过一番惨痛的折磨。这一过程是如此的残酷,如此的痛苦,以至于那些惨遭阉割者终其一生都对此记忆犹新。清末太监马德清曾在晚年回忆道: 那年头,没有麻药,没有什么注射针、止血药那一类东西……硬把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按在那儿,把他要命的***从他身上割下去,那孩子该多么疼啊!一根根脉通着心,心疼得简直要从嘴里跳出来了……手术后,要在尿道上安上一个管子,不然,肉芽长死了,尿就撒不出来啦,还得动第二次手术。我后来听懂得这个道道的人讲,割掉那个玩意儿以后,不能让伤口很快地结疤……所以要常常换药。说实在的,哪里是药呢,不过是涂着白腊、香油、花椒粉的棉纸儿。每一次换药,都把人疼得死去活来。 被切下的阳具,称为“宝”,而在通常情况下刀子匠确实会把这东西像“宝”一样地藏起来,被净身者反而无权要回。经过刀子匠的加工之后,“宝”一般会放入“升”中,用大红布包好,小心地放置在室内高处,称“高升”,取升至高位之意,借以预祝净身者将来走红运,步步高升。等到将来净身者发迹了,赎回自己的“宝”,刀子匠就可以趁机量财索讨。赎回自己的身上物,阉者称为“骨肉还家”。这在他们来说,是一生中最大的喜事,仪式非常隆重,就如同迎亲一般。也有由净身者的家人自己保存的情形。过去乡间贫苦人家,高处莫过于房梁,因而多将之垂吊于梁上,每过一年升高一截,以祝愿孩子能够在宫里“步步高升”。 保存“宝”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为了做宦官后升级时查验,以证明阉者身份,即通常所说的“验宝”;二是将来宦官死后,要将“宝”放进棺木里一起埋葬,因为宦官们希望自己到另一个世界或转胎之时能恢复男人的本色;三是中国传统中有身之发肤受之父母的观念,宦官作为刑余之人已属不孝,不能传宗接代更属不孝之大者,所以将“宝”加以保存,死后随棺而葬,也是一种心理的补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阉割是成为宦官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每一个被阉割的人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宫廷的,历朝都有严格的选用制度与程序。不过,无论进入宫廷与否,受阉之人自此就开始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人生。也正因如此,他们普遍认为,人生的一切苦乐都是从受阉之日开始的,而受阉之日就成为其新的诞辰日,日后算命也是依据受阉之日的天干地支。 岳不群的挥刀自宫大约是古典宫刑的最高技艺,出那点血算不了什么,一点穴就成;而有紫霞神功真气内守,更不必担心什么感染。但现代宫刑却更人性化更科学。据说挪威丹麦等国家有所谓“化学宫刑”,专对那些丧心病狂而又诚心悔改的色魔而施,以化学的方法而阉掉其性欲。存其形而去其神,可谓宫刑之最高境界。 六、女人的宫刑 针对女人的宫刑叫“幽闭”,这是少为人知的“技术”!王夫之《识少录》中说:“传谓‘男子去势,妇人幽闭’,皆不知幽闭之义。”鲁迅在《病后杂谈》中说,对于这种刑罚,“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没有细说“幽闭”是怎么回事,偶想不是他卖关子,而是不忍或实在是耻于祖宗的“伟大发明”。清朝褚人获《坚瓠集》,在卷四里有“妇人幽闭”一条,作者引用明代王兆云《碣石剩谈》中的一段话,把“幽闭”解释为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王兆云自称这解释得自“刑部员外许公”,大概是可信的。由此可见,“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是破坏女性生殖***的酷刑。此外,还有私刑中的“幽闭”,据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有不少官绅家中的妒妇虐刑婢媪,“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等。可见,这一类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绅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广。值得注意的是,“幽闭”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名刑》。从周秦到明清受此刑而死的妇女决不会少(她们可没人象司马迁一样留下芳名来)。古人亦认为这是仅次于死的酷刑(见《汉书·孔安国传》)。所以王夫之说:“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为这样,此刑渐废。 七、思想的宫刑 宫刑初用来驯服奴隶和俘虏,后来才主要用来惩罚和防范“性犯罪”。天子们后妃众多(虽然周代的天子相对于后世那些七十二嫔妃,佳丽三千的帝王老婆来得少些。但依周礼还是拥有十二位老婆。联想到当今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尚有人绞尽脑汁地去发明什么贞操内裤。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个拥有十二位老婆的正常男人惶恐的心境。)难保她们中没有想红杏出墙的。派些奴仆服侍兼监视她们。又难保证他们中没人想监守自盗。既然没有把握,又不希望戴绿帽子。也就只能本着“宁可错割千人,不可放过一个”原则把奴仆们一一阉掉。使其成为不能对天子们后宫性垄断地位构成威胁的太监。而至此始宫刑成为主要是制造太监预防后宫性犯罪的工具而不是一种惩戒性犯罪的刑罚存在了。即使偶然以刑罚的面目出现,也不再是用来惩戒生理***。如司马迁被宫刑就绝非是因为他乱搞男女关系殃及后宫。而是因为他在思想上与汉武帝不一致并在言语上顶撞了汉武帝。至于汉武帝为什么不用刖刑之类的刑罚或割掉司马迁的舌头(有人这样干过,在文革中更升华为割喉管),大概是因为汉武帝认定司马迁的行为是对其政治统治的一种“意淫”。既然是“***”那么处以宫刑也就理所当然了。思想上的意淫历代都是帝王所深恶痛绝的。它不象普通性犯罪,可以捉奸在床,然后没收它的作案工具,一劳永逸。它是种思想犯罪,极其隐蔽,不易防范,又极易传播。而对统治的威胁性又极其致命。因此它成了历代统治者最棘手的事。帝王要制约民众的行为容易,想钳制民众的思想却非常困难。汉武帝对司马迁施以生理宫刑就是一种钳制思想的尝试,但效果并不理想。其实这种尝试秦始皇也做过,但焚书坑儒的效果并不佳,那个万世帝国只传了两世就终结了。或许是汉武帝认识到了生理上的宫刑对思想犯没什么效果。转而寻求思想上的宫刑。“君权神授”“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等阉割理论正符合了汉武帝的需要。也符合了以后各代帝王的需要。只是在宋代以前,这种思想上的宫刑并不成熟。宋以后朱程理学把儒学演化成了儒教。成为了一种阉割民族血性的利刃。而文人更是首当其冲,学问越大就被阉割的越彻底。而科举制度则成了这种思想宫刑的帮凶。所有想进仕林的文人都不得不“欲成神功,挥刀自宫”。而被精神阉割过的人,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都与被骟的牛没什么两样。只知道吃草干活,其他一概不知,连杀都不用捆。而且人比牛更甚,被杀前多是跪在地上嘴里念着谢主隆恩,然后或服毒,或抹脖子或上吊。不但文臣如此,武将也不例外。一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如紧箍咒般套在了他们的头上。更为严重的是整个民族被这种思想宫刑所阉割,人性中只剩下了麻木。这也直接导致了蒙古族以至始至终不足十三万蒙古族骑兵的兵力灭亡了汉族政权。而满清灭明时,满族军队也不过十五万。而在此之前,被异族整个吞并是从未有过的事。只不过蒙古族的统治者没有认识到科举制度对统治的有益帮助,而废除了科举。使汉人渐渐恢复了些民族本性。终于在一个没多少学问的和尚带领下恢复了汉族政权。明朝恢复了科举制度,汉族又故态复萌了。据传十来个倭寇就能深入大陆腹地,并能在南京城周围大杀一圈,而无人抵抗。这让我想到了在抗战时期的南京大屠杀,那些被屠杀的人往往是一脸的麻木,排着队一批批被杀,而反抗者寥寥。人性的麻木和尚武精神的丧失,证明了朱程理学灭人欲的思想宫刑阉割民族的成功。但其稳定社会稳定统治的作用远远小于它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人欲虽然有恶的一面,但也正是人类文明前进的原动力。正是随着人欲的消亡,汉族的精神也随之消亡了。汉族从此就不再有其前期的辉煌。只剩下落日的余辉下从故纸堆里寻找自尊的能耐。 诸子百家的时代是中华民族的大黄金时代,是中华民族生命力最活泼旺盛最朝气蓬勃的时代,中华人的思想学术百花怒放光芒四射充满了想象力可谓奔腾驰骋彩虹四起处处是活泼的灵性和丰富的生命。然而自从被施以思想的宫刑,光芒从此黯淡!两千年中,中国人的学术思想著作百分之九十都是对有限的几本古书经典的研究再研究,所谓学者专家思想家差不多都是为那几本书做注解,甚或是为其中某一句某一字做考证,互相抄录,辗转引据,积成烟海,终至于皓首难穷。但从此,中国人的思想统一了,天与人合一了,紧密团结在天的周围万众一心,做成思想的长城,任何异端想造一点点反,都无异于以卵击石。 生理的宫刑随着满清的消亡而消亡,但思想的宫刑并未随之而消亡。直到如今我们的教育所能制造的只能是成批经过思想宫刑的思想太监。
乾元四年十一月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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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年大难,辗转流离。后被贩海西,幸遇蓬莱阁主,得其收养教习。自此博览群书,涉猎颇广。性情清淡,明净透澈,甚为聪慧,极善茶道且舞艺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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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五刑之外的酷刑
炮烙相传为商代纣王所用的一种酷刑,是把人放在炭火里烧的一种酷刑。
汤镬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将人投入到滚汤中的煮死的一种酷刑。
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头、四肢分别拴在5辆马车上撕裂肢体。
凌迟是古代最残酷的一种死刑。五代时开始在刑法外另设凌迟一条。元代正式列入刑法内用。
腰斩,即将罪人从腰部斩断。
弃市是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的一种刑罚。
本作炮格,是一种烧烫的酷刑。用炭火烧热铜柱(格),令人爬行柱上,即坠炭上烧死。后来泛指用烧红的铁烧烫犯人的酷刑
纣王在位时,为了镇压反抗者所设置的一种残酷的刑罚名称。《史记·殷本纪》:“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在铜柱上涂抹膏油,下面燃烧炭火,教犯人赤足在铜柱上走过,那是一定要滑下去的,滑下去便恰恰跌到火炭上烧死。
炮烙是谁发明的
关于炮烙之刑,古史传说和史籍上都说是殷纣王所为,也就是说,是发生在纪元前十一世纪的商朝末年的事。《荀子·议兵》记云:“纣刳比干,囚箕子,为炮烙刑。”《韩非子·喻老》记云:“纣为肉圃,设炮烙,登糟邱,临酒池。”都说炮烙之刑是殷纣王干的事,而并非是发生在纪元前十八世纪的夏朝的事。其中《韩非子》所说的“设炮烙”之“设”字,更有点明炮烙之刑乃殷纣王所发明之意。
司马迁写《史记》时,采择上古传说、鉴别史料,是非常慎重、谨严的。在《夏本纪》中,关于夏桀的恶行,他只写了“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不堪”一句,没有说夏桀发明或使用炮烙之刑。但在《殷本纪》中,他则明确写上了:“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炮格即炮烙。
清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他的名著《历代刑法考》中,详考了历代的刑法状况。考证的结果是什么呢?在夏朝一节,他列了四个条目,曰“五刑”、“肉刑”、“赎刑”、“孥戮”,每一条目的内容里,都没有炮烙之刑。但在商朝一节,他明确地列出了“炮烙”这一条目,条目下所引的证据,就是《史记·殷本纪》所载的“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
在近人所写的历史演义中,也都是说炮烙之刑是殷纣王发明的,没有见到说是夏桀发明的。比如陈穉常先生写的《中国上古史演义》详细地描写了殷纣王和他的宠妃妲己发明炮烙之刑的经过,而根本没有提夏桀与炮烙之刑有什么关系。这虽是一部演义小说,有许多细节是推想出来的,但故事的基干却是真实的。本书是在中国上古广泛的神话、传说、地质、生物、考古、金石、甲骨、古典书籍及近人著作多方面的史料中,选择比较可信的,用通俗、轻松、带有故事性的描写,编成章回小说。
弃市就是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的一种刑法。这是一种很普遍的刑法在闹世当众杀人可以威慑百姓,但唐朝的御史中丞,司农少卿,司仆少卿(副部长)俊臣先被弃市就有些特别了,俊臣先是唐朝的大酷吏,民众又狠又怕,叛死刑人民大快。《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乃(俊臣先)弃市。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竞剐其肉,斯须尽矣。”《资治通鉴》记载“(俊臣先)弃市。时人无不快其死。仇家争啖俊臣之肉,斯须而尽,挟眼、剥面、披腹、出心、腾踏成泥。”唐朝民众如此表现令现在的文明人不免为唐人之野蛮作风心凉发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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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阁八弟子-武功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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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6:46:08
本帖最后由 墨聆夜 于 2011-5-27 16:46 编辑
封建五刑--笞刑
笞刑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主要偏用鞭子.
古代衙门的打板子有什么规矩吗?有一种叫“迎风板”的是什么意思?
“拉下去重责40大板!”
对于这样的情节,我们可以经常从古装剧中看到,这就是古代衙门里经常使用的刑罚——杖责(俗称“打板子”)。
对于杖责,算是一种惩罚,也算一种手段。一方面是案子已结后对当事人的惩罚,另一方面也可以算做为了拿到口供的一种强迫手段。
但我觉得现代人可能忽略了其中的血腥,那我就从下面两个方面说说吧:
1、 痛苦。
既是刑罚,就不可能不产生痛苦,但杖责的痛苦可能一般人想象不到。一般古代公堂中所使用的板子,最小号的也是要在20斤以上,大号的可达到40-50斤,这样的重量高高举起再重重落下,估计没几个能受得了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往往犯人一听见打板子就吓得要死的原因。一般来说,能清醒地挨满20板子的就不算多,能挨够40板子的更是少之又少,往往是中途就昏厥甚至毙命了。大家如果不相信,不妨去找快二三十斤的木板照自己屁屁上来几下,应该就能体会到这滋味了^O^。
2、 技巧。
没错,360行每行都有自己的技巧,衙役也不例外。古代的衙役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当的,首先要练好的就是打板子。练习方法有两种,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相同。
第一种:外轻内重。
这种打法是用衣服包裹着一块厚石板,要求打完之后,衣服毫发无损,里面的石板却要打成碎石。这种打法往往是案子已结时,给予犯人的比较狠的惩罚。照这样的打法,往往只消20下,犯人的骨盆甚至内脏便会碎裂,但从外表上看不出什么损伤,而实际上的结果是非死即残,实在算是比较阴险的打法了。~_~!
第二种:外重内轻。
这种打法是用衣服包裹着一摞纸张,要求打完之后,衣服破破烂烂,里面的纸张却毫发无损。这种打法往往是用于逼供,照这样的打法,看起来是皮开肉绽,实际上是伤皮不伤骨,没什么危险,等犯人疼晕过去就泼水,泼腥了继续打,在犯人招供之前一般是出不了人命的。所以,后来就有这样一种现象,有些犯人估计自己可能会挨重板子(比如第一种类型),而去贿赂衙役,这些衙役收了钱之后,自然就按后一种打法打了。不了解其中内幕的官员往往也就被蒙骗过去了。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发生了缇萦上书救父的事件以后,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罚替代,其中当用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当斩左脚趾者改为笞五百,但是,笞三百或五百大多能把人打死,这比原来的肉刑还厉害。于是汉景帝刘启在前元元年(前156)下诏说,用笞杖与死罪没有什么两样,即使不死,也落重残。因此他把文帝规定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这样做,许多囚犯仍然被打死。到中元元年(前144),景帝又下诏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并且“定棰令”。棰是笞杖所用的刑具,当时规定棰长五尺,用竹子制作,大头直径一寸,小头半寸,竹节要削平,行刑时抽打臀部。从此以后,按照这样的规定,受刑的犯人才可以保全性命。
汉代以后,笞杖之刑在执行时比较混乱,无有定规。南北朝时有的朝代嫌笞杖太轻,多改用鞭刑,或叫鞭杖。从隋代起,才正式把笞与杖分开,都列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之一,其中笞刑最轻,杖刑稍重于笞刑,并且对笞杖的数目、刑具的尺寸、受刑的部位以及量刑的条款都作了明确规定,形成制度,由国家司法部门监督执行。
关于笞杖的数目,隋、唐、宋、金以至明清,都把笞刑定为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从六十至一百,也是每加十下加一等。辽代刑重,没有笞刑,其杖刑六等,五十至三百,每加五十下则加一等。元代笞杖之刑的数目比较特别。其笞刑分六等,从七下到五十七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六十七到一百零七,每加十下则加一等。这个数目是元世祖忽必烈规定的,他的本意是想减轻刑罚,对宋代规定的数目“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所以每等减了三下。实际上,元代将笞刑加了一等,由五等变为六等,结果除笞刑的最低等外,以后的每一等同宋代相比反而增加了七下。因此,元大德年间,刑部尚书王约启奏说:国初规定笞杖十减为七,笞五十应减至四十七为止,不应再有五十七这个等级;杖刑应从五十七到九十七,不应再有一百零七这个等级。但王约的意见为被采纳,所以终元之世,一直采用这笞、杖共十一等的刑法。
关于刑具的尺寸和受刑部位,各代的规定也不一样。汉代笞杖不分,都叫棰,尺寸以如前述。晋代的笞用竹条,沿袭汉制:杖用生荆,长六尺,大头围(截面周长)一寸,小头三分半。南北朝梁时,杖也都用生荆,长六尺,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围一寸三分,小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五分;小杖大围一寸一分,小头呈细尖状。北魏时杖用荆条,削平其节,分三种,拷讯囚徒时用的杖,直径为三分,杖囚犯脊背的杖,直径为二分,杖腿用的杖,直径为一分。北齐时杖分两种,一种长四尺,大头直径三分,小头二分,另一种大头直径二分半,小头一分半。行刑时打在臀部,而且规定对一人行刑时不得换人。隋时用杖较滥,没有固定的尺寸。唐时把笞和杖分开,都长三尺五寸。笞的大头直径二分,小头一分半。杖分两种:一种叫讯囚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另一种叫常行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用刑时,分别打在背部、臀部和腿部。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规定,常行官杖沿用后周显德五年(958)颁定尺寸,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宽不得超过二寸,厚度和小头宽度不得超过九分。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集贤校理聂冠卿上书说,自从规定杖制以来,杖的长短宽窄都有尺度,但杖的轻重却不统一,有些官吏特制重杖,加大处罚,应该做出规定。仁宗皇帝赵祯采纳了他的意见,下诏规定常行官杖的重量不得超过十五两。金、元时笞与杖的尺寸不确定,但在金时曾规定大杖的直径不得超过五分。
明代笞杖刑具承袭唐制,略有变化,分笞、杖和讯杖三种,都长三尺五寸。笞,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三分五厘。笞和杖都用紫荆条制作,行刑时打在臀部;讯杖用紫荆木制作,行刑时打在臀部或腿部。各地官府用的笞、杖和讯杖都要用刑部颁发的刑具式样对照比较检查,尺寸合乎规定才准许使用。那种刑具式样是铜铸的,归刑部统一管理。明代还规定,制作笞、杖等刑具不准用兽筋或皮胶等物在杖上装钉子。
清代官府衙门所用的笞杖开始沿袭明代规定,后来该为竹板子。大竹板子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这种竹板子哪一年开始使用,已难查考。
上述各代对刑具尺寸的规定,都是分别使用当时的度量衡标准,各代的标准互相之间有差别,和现代尺寸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因此,史籍记载的尺寸是当时的数字,折合为现代的度量标准相当于多少,很难考证清楚,它所反映的只是各代笞杖刑具的大概情况。
至于说各代犯什么罪用笞杖,杖多少,其条目繁多,毋须细述。需要提到的是,有些朝代规定,被判应受笞杖之刑的,可以交纳财物赎罪。如宋代刑法规定:判为笞刑应打十下的,赎铜一斤,免打三下;应打二十的,赎铜二斤,免打十三下;应打三十的,赎铜三斤,免打二十二下;应打四十的,赎铜四斤,免打三十二下;应打五十的,赎铜五斤,免打四十下。杖刑也是如此,应打五十至一百的,分别赎铜五至十斤,免打三十七至八十下。金代笞杖之刑,也是用铜来赎,每十下赎铜二斤,若应杖一百,赎铜二十斤就可以免打。明初规定笞杖之刑可用铜赎,每笞十下赎铜半斤,每杖十下赎铜一斤。后来改用钱赎,每十下赎铜钱六百文,若应笞二十下,赎钱一贯零二百文,应杖一百,赎钱六贯。景泰以后,赎钱的数目越来越大。景泰元年(1450)规定,每笞十下赎钱二百贯,杖十下赎三百贯。再后来各朝逐渐加码,又规定将钱折算为银子。妇女犯罪应笞杖者,赎钱的数目更大。也有某些官员临时规定可以不用钱赎,而用他所需要的东西来赎。如明末时,江苏如皋县令王喜爱蝴蝶,每当有人应该受笞杖之刑时,他就让犯人家属交纳蝴蝶赎免。他宴请宾客时,就把蝴蝶防哪个出,满堂飞舞,五彩缤纷,如同风飘碎锦一般,王与宾客以此嬉笑取乐。青柯亭刻本《聊斋志异》卷八有《放蝶》一篇,记述的就是这件事。
尽管各朝代对笞杖之刑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往往不按正式条文,官员使用笞杖常常只凭当时的主观意志,使用的刑具也常常超出官方规定的标准。结果,现实中的笞杖之刑要比正史刑法的条文残酷得多,使笞杖完全丧失了最初的教刑本意,而变为单纯惩罚人的手段。
本来,笞杖不属于死刑的范围,可是在各朝代中,上至皇帝,下至县令,常把笞杖作为执行死刑的方式,即把犯人毙于杖下,叫做笞杀或杖杀。汉代,死于笞杖是很平常的事,隋代以后,笞杀或杖杀的事仍然不绝于史书。隋代,隋文帝杨坚亲自下令笞杀楚州参军李君才,又棒杀大理少卿赵绰、鸿胪少卿陈延。唐代各朝对于捕获的各地“反贼”首领,多用杖杀代替斩、绞等死刑。北宋初年,太祖赵匡胤于建隆二年(961)四月杖杀商河知县李瑶,又于开宝五年(972)十二月杖杀内班董延谔。太宗赵炅于太平兴国三年(978)七月杖杀中书令李知古,八月又杖杀詹事丞徐选。南宋初绍兴十二年(1142)九月,高宗赵构杖杀伪福国长公主李善静。辽、金、元各代笞杖杀人的情况也不少。明代,皇帝对大臣实行廷杖,许多朝政要员受杖致死。(参见本书《廷杖》)清代废除廷杖,但仍有皇帝杖杀人的例子。雍正帝有一次观看戏班演出《绣襦记》,演员唱工俱佳,雍正大喜,传旨赏赐优人用饭。因剧中郑元和的父亲郑儋的官职为州刺史,有一个演员在吃饭时,顺便向一位官员询问现任常州知府姓甚名谁。雍正皇帝得知此事,大怒道:“你不过是一个优伶,竟敢擅自探听官守大事!”于是传旨将这位优伶立毙杖下。不仅皇帝这样做,各级官员也如此行事。顺治十一年(1654),李森先巡按江南,就把著名优人王紫稼与尚三遮杖杀于苏州。
历代执行笞杖之刑时,常常巧立各种名目,加重处罚。北朝时周宣帝宇文赟每次对人用杖时,定要打够一百二十下,称为“天杖”,或者加倍,打二百四十。有个叫杨文佑的因作歌讥讽朝政,被郑译奏知宣帝,宣帝下令赐杖二百四十致死。五代时南汉刘铢对人用杖时,总是每次两条杖一齐打,称为“合欢杖”。又临刑时问被打者的年龄,施杖的数目一定要和他的岁数相同,称为“随年杖”,年龄较大的犯人常被当场打死。隋炀帝时,王文同任恒山郡赞务,杖责囚犯的办法更奇特。他让人在庭院空地上埋一个大木椿,露出地面一尺多,又在大木椿四周各埋一个小木橛,把犯人面朝下,胸部放在大木椿上,把他的四肢分别系在四个小木橛上,然后用棒打他的背,不几下就打得躯体溃烂而死。
而且,历代施用杖刑时,常用别的东西代替杖具。许多杖杀人的情况,用的就不是杖,而是棒,同杖相比,棒要粗重得多,击打人身显然更容易造成伤残或致死。辽时除杖之外,又有木剑、大棒、沙袋、铁骨朵等,都比杖厉害。辽太宗耶律德光天显年间(927~938)制作大棒和木剑,打人的数目自十五至三十不等,受此刑者罕有不残废的。辽穆宗耶律璟应历年间(951~969)又制作沙袋,它是用牛皮缝制成的,长六寸,宽二寸,装有一尺多长的木柄,并规定,凡是应决杖五十以上者,就用沙袋来打。行刑时向周身猛击,皮肤不见伤痕而内脏破裂出血,许多人受刑不久即死。后来又制作铁骨朵,规定行刑的次数为五下或七下,但即使只有这么几下,也会轻则致残,重则致命。南宋时,理宗赵昀用刑狠毒,常用“断薪”(折断的木柴)为杖打人的手或脚,名曰“掉柴”。和辽代的铁骨朵相似的,明代叫金瓜,在朝廷由御前校尉执掌,常用来责罚朝臣。洪熙元年(1425),李时勉上疏触怒仁宗朱高炽,仁宗命令武士用金瓜打他,十七下便打断肋骨。
还有的酷吏用的杖具是特制的。明代成化年间,监察御史王琰巡按苏州时,用大毛竹剖开做成竹板子,起名为“番黄”。用它行刑,许多人不到打够数就气绝身亡,侥幸不死的,也必须请工匠用细镊子小心地取出烂肉中的竹刺,然后求医敷药,清除淤血,卧床百天以上才能痊愈。有一天,王琰到无锡巡视,一个和尚来不及回避,冲撞了他的仪仗,他立即下令用番黄杖责和尚。和尚不一会便死去,王琰大怒,骂他装死,喝令继续打,那和尚终于没有再醒过来。后来,王琰被提升到朝中任职,得罪了宪宗朱见深,在午门尝到了受廷杖的滋味,结果受杖两天后送了命。
历代对犯什么罪应受笞杖的刑罚虽有规定,但在执行时常常是随意定罪,动辄使用笞杖。在衙门里当差的人役们不知哪句话冒犯了官长,就要受到杖责。唐代杜牧诗云:“参军与县尉,尘土惊劻勷。一语不中治,笞棰身满疮。”诗中所说的情况,在其他朝代也是这样。隋代的崔弘度有一次正在吃鳖肉,八九个人在旁边伺候,崔弘度一个个地问他们:“鳖肉味道佳美吗?”侍者平时就怕他,都回答说:“佳美。”弘度大骂道:“蠢奴才,竟敢骗我!你们没有吃过这鳖肉,哪能知道它的味道美不美?”喝令把他们每人杖八十。当时京师长安有谚语说:“宁饮三升醋,不见崔弘度。”可见这个崔某是多么暴虐了。与崔弘度同时的著名酷吏燕荣在任幽州总管时经常对手下进行鞭笞,一次责罚的数目竟多达千数,被打的人鲜血淋漓,他在旁边饮酒吃肉,神态自若。有一次,燕荣外出视察,看见路旁丛生的荆棘可以制作笞杖,就叫人当时制作一根,随意抓过来一名随从试试是否好用。那人辩白说:“我没有犯罪,为什么打我?”燕荣说:“今天打了你,以后你真的犯了罪,就用今天打的数目来顶替,不再打了。”过了不久,那位随从果然因犯错误应该受笞杖,他立即提出:“前次我已挨过了,老爷您说再有罪就应当免刑,因此今天不能打我。”燕荣斥责他说:“你没犯罪时尚且能受杖,现在犯了罪不是更应该受杖吗?”于是不由分说,把那人再次打了一顿。明万历时,有个叫陈经济的任湖州太守,他有个毛病,最讨厌乌鸦叫,在衙门里偶尔听见院中有乌鸦叫,就将衙役痛加笞杖。因此,当时人们都叫他“陈老鸦”。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坚持一直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俞樾还奖过一件同类的事。有一农户人家为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个二十七、八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发后被捕,县官命令把她全身脱得一丝不挂,重杖四十,让她的父母领她回家。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出了衙门,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女儿遮体,当时围观的群众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夺下来,不让给她穿,这个女子只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用杖头捅入***的***。朱铄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像朱铄这样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数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罚时,相对来说较能通情达理,稍存宽厚仁慈之心。据说,宋朝开国功臣曹彬为人仁爱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时,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过,立案审理后应该用杖刑,可是过了一年曹彬才对他进行杖责。属吏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我听人讲过那个吏员犯罪时刚新婚不久,如果对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会认为是新媳妇的八字不对带来的灾难,从而对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无法存身。我把此事缓期执行,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众人都佩服他的见解。
宋朝胡太初关于使用笞杖刑罚时曾说过“老幼不及,疾孕不加”的话,即是指对老人幼童及有病怀孕的犯人不要笞杖。他还说,在问官醉酒时、犯人醉酒时或犯人身体瘦弱这三种情况下都不要用刑。明代万历时曾任刑部侍郎的吕坤进一步发挥了胡太初的观点,他著有《刑戒》八章,对审案时使用笞杖订立了八项戒规。第一项叫做五不打:老人不打,幼童不打,病号不打,饥寒而无衣食者不打。被人打过者不打。第二项叫做五莫轻打:朝廷宗室不要轻易打,官员不要轻易打,秀才不要轻易打,童生不要轻易打,妇女不要轻易打。第三项叫做五勿就打:某人正在着急不马上就打,其人正在发怒不马上就打,其人醉酒未醒不马上就打,其人走远路刚到不马上就打,其人半跑而来喘息未定不马上就打。第四项叫做五且缓打:我正在发怒时且缓打,我饮酒方醉时且缓打,我正在生病时且缓打,我未见到真凭实据且缓打,我对案情处理不了且缓打。第五项叫做三莫又打:以用过拶指不要又打,已用过夹棍不要又打,将要枷号示众不要又打。第六项叫做三怜不打:佳节良辰时案犯应该可怜不要打,严寒盛暑时案犯应该可怜不要打,案犯正在伤心时应该可怜不要打。第七项叫做三应打不打:尊长有错应该打,但他若是与年轻晚辈争讼就不要打;百姓有错该打,但他若是与衙役争讼就不要打;工役铺行有错该打,但他若是为衙门办事或采买自用物件就不要打。第八项叫做三禁打:禁止用重杖打,禁止从案犯身体下部打,禁止用非刑手段狠打。
曹彬、胡太初、吕坤等,可以算得上是古代廉明仁厚的清官了,可惜这样的官员实在为数不多。他们的这些仁慈的做法只是在法制制度的范围内采取了一些缓解的措施,而不能从根本上废止笞杖的酷刑。
在官府衙门里直接对犯人用刑的皂隶们,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否则难以充当这样的差使。但是在这些人中,也有个别心地良善之辈。清代,浙江秀水县人诸锦的祖辈有在县衙当差的,很怜悯犯人受杖的痛苦。他听人说受了刑伤后饮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厕里的尿桶里,该他行刑时,就使用这浸了尿的竹杖,打过人既不疼也不化脓。这样,他坚持了数十年。到诸锦这一辈地位显达,人们说他是因先人积德得到了善报。南宋有个郑金的,发明了一种名叫“杖丹”的药方。其法是把水蛭焙干,研成末,加少量朴硝,用水调成糊状敷在伤处。他常常把这秘方施用于吃官司受杖刑的人,疗效非常明显。在滥用酷刑的封建时代,这样的善举可以说是茫茫暗夜中一点难得的亮色。
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舜小时候是很孝顺的,他父亲用小杖打他,他就忍着,若用大杖打他,他就逃开。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又把笞杖称为教刑。
汉代以前官方规定的五刑是墨、劓、宫、刖、杀,没有笞杖
笞刑,创造于汉文帝废肉刑时期。
就是用竹板打人背部臀部腿部
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这个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点之一。
笞刑,是古代“五刑”之一,笞刑始于东汉文帝,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自夏朝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起,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律随之产生,肉刑也就随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后的又一个奴隶制国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宫刑,其中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其对人的伤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变,其有鲸,劓,斩左趾,宫.其刑罚是残酷的,对人的伤害也是极其严重的!
中国在汉代由于社会进步,于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连坐”罪。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乾元四年十一月廿九
是誰許下的天長、已經走到了地久
幼年大难,辗转流离。后被贩海西,幸遇蓬莱阁主,得其收养教习。自此博览群书,涉猎颇广。性情清淡,明净透澈,甚为聪慧,极善茶道且舞艺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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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元四年十一月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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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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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在朝廷杖打大臣。始于汉明帝,此后各代均有廷杖大臣之事,明后期尤甚,杖死者亦不少。即皇帝在朝廷上杖责臣下,是对官吏的一种酷刑。明代往往由厂卫行之。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刘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 明代的廷杖始于明太祖鞭死开国元勋永嘉侯朱亮祖。朱亮祖父子作威作福,多为不法,罪有应得,但朱元璋却开了廷杖大臣的先例。此后明成祖永乐时期废此不行,但朱棣死后十几年,明英宗就恢复了廷杖。 被廷杖的大多是一两个人,但在正德年间明武宗创过一百零七人同时受杖的纪录,而时隔不久,这个纪录就被打破,嘉靖皇帝同时廷杖一百二十四人,其中十六人当场死亡。上百人被扒下衣服,排在太和殿下,上百根棍子同时起落,一时间声响震天,血肉横飞。而廷杖的缘由也是无所不有。劾严嵩,论妖僧,谏万贵妃干政,要廷杖;谏元夕观灯,谏武宗南巡,谏嘉靖勿服金丹,也要廷杖。正德年间,十三道御史弹劾刘瑾,上一本的杖三十,上两本的杖六十,而上三本的每本各杖六十,不等杖完,人就死了。 廷杖分“用心打”和“着实打”,至于采取何种打法由监刑官按皇帝的密令决定,如果监刑官脚尖张开,那么就是“用心打”,可能会导致残废,而如果监刑官脚尖闭合,那么就是“着实打”,则受刑的大臣必死无疑。大宦官刘瑾就曾在午门杖死过23个大臣。 万历想立郑贵妃的儿子为太子,但遭到大臣们的极力反对,当时太子又叫国本,因此,这次斗争又称为国本之争。最后万历被激怒了,上疏干涉皇帝“私生活”的礼部尚书洪乃春被拖到午门外廷杖60。这以后廷杖几乎成了万历对付那些对他和郑贵妃之间的关系敢于置喙的大臣们最主要的手段了。 “国本之争”前后争吵达15年,使无数大臣被斥被贬被杖打、万历皇帝身心交瘁、郑贵妃悒郁不乐、整个帝国不得安宁。直到福王赴洛阳就藩才算告一段落,但万历悲痛欲绝,他感到自己虽贵为天子,而终被群臣所制,让爱子离京而去。 就像黄仁宇先生指出的那样,大臣们被杖之后,立即以敢于廷争面折而声名天下,并且名垂“竹帛”。死是人人都惧怕的,但只是屁股上挨几板子就可以名垂千古。因此,不管朝廷讨论的事情是对是错,纯为反对而反对,而冒险骗取廷杖的也大有人在。
封建五刑--徒刑
徒刑 是一种刑罚、其名始于北周。内容是将罪犯拘禁于一定场所,剥夺其自由,并强制劳动。 由此可见,其实徒刑区别于其他古代刑罚,比如死刑,宫刑等等,就是多了“强制劳动”的内容。 徒,就是劳动或强制劳动的意思
监狱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狱是原始人驯养野兽的 (音景)槛或者岩穴,到氏族社会后,用来关押俘虏,驱使他们劳动。国家产生之后,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监狱也产生了。
最初没有“监狱”这个名字,夏朝叫“夏台”(现在河南禹县境内),是中央监狱的名称,一般叫“圜(音唤)土”。商朝监狱叫“□(音游)里”(现在河南汤阴县东北),还叫“圉”(音雨),是甲骨文中出现的一个字,意思就是“狱”。周朝时也叫“圜”或者“囹圄”(音零雨)。
周朝的监狱圜土中关押的犯人,要在监督下进行劳动,如果能改过自新的,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两年后释放,轻罪一年释放。但是释放后三年内不能被当平民对待。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监狱的规模已经扩大了很多,此时的监狱名称也有了变化,叫做“圄”。到秦朝时,因为法律严酷,犯罪的人增多,所以监狱也比以前增加许多,郡县基本上都有监狱。同时,为了适应需要,秦律的《囚律》中有了监狱管理方面的详细规定。
监狱从汉朝开始称为“狱”,汉朝的监狱更多更滥,除了中央监狱即廷尉狱外,还有各个官府自行设置的监狱。此时的监狱还有很多其他的名字,如内宫、居室、保宫和请室等。地方上的郡县也都有自己的监狱,当时全国共有两千多所监狱。南北朝时的监狱体制基本上继承了汉朝体制,但北朝除了监狱外,还挖地为狱,叫做地牢。
古代监狱 说起古代衙门里的监狱,人们可能会立即联想到“苏三起解”里的洪洞县监狱。这是现今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监狱之一。洪洞县监狱设在县衙大堂口右角,主要是便于随时提审犯人。监门内有一照壁,通道只有一面,为了防止囚犯逃跑。一入监门,就有接连拐四个直角、五道门的甬道,接着是一条约一米多宽的“胡同”。“胡同”的两边是两排低矮的监房,关押一般的杂犯;“胡同”的南尽头,往东拐直角弯是内监所在,专门关押死刑重犯。内监是四合院形,东西南三面是普通式监房,北面有两幢无窗窑洞式监房,这是关押死刑待解女犯的女监,相传名妓苏三就曾在此关押。从洪洞县监狱,可了解到古代监狱建造和设置的大概情况。 监狱,古人称为“囹圄”,顾名思义,是专门囚禁犯人的地方。作为衙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中央司法机关设立的监狱外,地方各级衙门,尤其是州(包括府、郡)县衙门也都设有监狱。 汉代的监狱名目、种类繁多。据《汉书·刑法志》等记载,汉代全国共有二千余所监狱,仅京城长安就有监狱二十几种:有专门关押高级官员和皇室成员的若卢狱、左右都司空狱、居室狱等;有关押女性囚犯的掖庭狱;以及囚禁官署吏卒的上林狱、都船狱、内官狱等。此外,京城有京兆狱,长安县有长安狱,都属于京城的地方监狱。汉代著名的酷吏尹赏任长安县令时,曾在监狱里修造了名为“虎穴”的地牢,挖地数丈深,四面砌墙,用大石板盖在出口。他曾命长安县里的乡吏及邻里检举地方的恶霸无赖,然后将这些人统统抓起来,以百人为一批,依次关进虎穴中,用大石板盖住。几日后再打开,只见里面的人都死在一起,先后死了数百人。 自东汉以后,在形式上,基本上改变了监狱名目种类繁多的状况,实行地方州县各置监狱,京城洛阳只设廷尉狱及洛阳狱二所。这种监狱体制也为后世所继承。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司法机关,设大理狱;明清以刑部为中央司法机关,改设刑部监狱,同时对监狱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监狱形式及管理混乱的状况却是普遍存在。例如,宋朝法律对监狱管理制度曾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各地方衙门却大多是我行我素。当时曾有“门留”和“寄收”的做法,这本是一种临时拘留的措施,但衙门官吏常常将那些无辜的证人及有关人员一概收禁,并借机向他们敲诈勒索,不满足这些官吏的要求便不予释放,以致于监狱里常常人满为患。还有一种名为“拘锁”的监禁措施,本来是一种短期监禁,但常常成为地方衙门任意残害犯人的手段。衙门官吏对那些被拘锁的人不给口粮,让他们活活饿死;或者擅自对犯人严刑拷打,将他们折磨至死。甚至有的地方豪强勾结衙门官吏,罗织罪名,拘锁无辜的平民,然后将他们弄死。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在所有类型的监狱名目中,后人最熟悉的,大概就是“班房”了。直到现在,人们还把“坐班房”作为进监狱的代称。其实,班房并不是监狱,它是衙门中三班衙役办事的地方。最初为了防止延误审判,州县衙门常将一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轻罪犯人以及干连佐证等投进班房候审,并派差役看管,以便随传随到。一旦关进班房,落在衙役手里,便成了衙役们凌虐、敲诈的对象也用衙役们的话说,到了他们手里,就得揭他一层皮。 班房里面,不管是证人还是“犯人”,都闹哄哄挤在一块,睡觉拉屎都在一起。当然,班房也有“等级”,有钱的人花五十吊钱,可以进有床铺的大间;再花三十吊去掉铁链;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要吃鸦片也可以,开一回灯五吊钱,其余吃饭吃菜也都有价钱。反正只要有钱,要什么有什么;而没有钱的犯人,一旦进了班房,那就真如进了地狱一般,受尽虐待、折磨,暗无天日。 五花八门的狱具 小说《水浒传》中,青面兽杨志流落东京,在天汉州桥卖刀,被泼皮牛二凌逼,一怒之下,杀死了牛二,去开封府自首,被关进了死囚牢里。有一首词,专道这牢里的种种狱具: 推临狱内,拥入牢门。黄须节级,麻绳准备吊绷揪;黑面押牢,木匣安排牢锁镣。杀威棒,狱卒断时腰痛;撒子角,囚人见了心惊。休言死去见阎王,只此便如真地狱。。 这首词里的麻绳、木匣、锁、镣等等,都是监狱里用来限制囚犯行动自由的刑具,称为“狱具”,也叫“戒具”。根据文献记载及地下实物发掘,可以证实,早在商朝时就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狱具了。在甲骨卜辞中,有?、?等字。?像监狱,?为人形,?则是拷住囚犯双手的狱具,这种狱具称之为“?”。除了?以外,还有桎、梏。桎是戴在脚上的足械,梏是戴在颈部的狱具,类似于后来的枷。据说商纣王时,为了树立自己的威势,专门打造了几千个桎、梏,用来对付那些不愿顺从自己的诸侯。周文王就被桎梏囚于?里,关了整整七年。由于?、桎、梏都是木头制作的,所以后人把它们合称为“三木”,成为狱具的代称了。 自秦汉以后,法律上对各种狱具的规格与使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常用的狱具主要有以下几种。 枷枷既是刑具,也是最常用的狱具。它的形状为方形,中有圆孔,两半合拢套在囚犯的头上,限制囚犯的行动自由,并根据囚犯罪情的轻重,规定枷的不同重量。死罪枷重二十五斤,流徒罪枷重二十斤,杖罪以下及刑讯时所用的枷重十五斤。所有的枷都用干木制做,并将大小尺寸及轻重斤两刻在枷上。除了一般的枷外,还有连枷与盘枷。连枷是将枷的长度延长,前后有两个孔,将两名囚犯一前一后枷在一起。盘枷则主要是押送囚犯时所用的。《水浒传》里在描写押解犯人时用的“七斤半团头铁叶护身枷”,就是这种盘枷。 杻、镣这是束缚囚犯手足的狱具。杻又称子杻,俗称手铐、手靠,是一种长方形、中有两个圆孔,用来铐住囚犯双手的狱具。它常常与枷、镣等一起使用,主要用于那些死刑重犯,但仅限于男犯。女犯虽死罪也不用杻,这主要是考虑到女子饮食便溺不便托付他人的缘故。镣又称脚镣,它的形状是两个铁制的环,分别戴在囚犯的双脚上,中间用铁链相连,以限制囚犯的行走自由。 锁这是套在囚犯颈部,用来限制囚犯行动自由的狱具,又称鏁、铁索,也叫琅铛。俗话说,“锒铛入狱”,可见这也是一种常用的狱具,尤其是差役抓人时,常常是“一抖铁索,往脖子上一套,拉了就走”,主要作用是防止犯人逃跑。它可以同枷等狱具一同使用,主要用于重罪犯人;单独使用时,则主要用于轻罪犯人。 匣床这是宋朝以后出现的一种狱具。最初它仅仅是一种与枷一起使用、防止囚犯逃跑的足械,称为“匣”。在《水浒传》里,武松被张都监诬陷下狱,狱卒将他一双脚昼夜匣着,不容宽松些。到了元朝,又将它发展成了床的形状,称为匣床,也叫囚床。囚犯躺在匣床上,头上有揪头环,颈部有夹项锁,胸前有拦胸铁索,腹部有压腹木梁,两手有双环铁扭,两胫有短索铁镣,两脚闸在匣栏上,另用一块号天板,上面钉满三寸长的钉子,密如刺猾,利如狼牙,盖在囚犯身上。匣床的四周是木栏,形状像鸟笼。囚犯全身都被固定在匣床上,四体如僵,手足不得屈伸,肩背不得辗转。囚犯被关在匣床里,不用说是蚊叮虫咬,就是毒蝎蜇身、大蛇缠头、饿鼠啮足,也丝毫不能动弹,如同活死人一般。明朝时,一个叫阿里·阿克巴尔的外国人在他所写的《中国纪行》一书中,记录下了刑部监狱里犯人上匣床时的惨状:犯人被绑在木板上,他们带着镣铐和链子,固定在铁桩上,头发也拴在铁钉上;即使这样还不让他们自在,他们的脚用板夹住,背上和胸上缠着一百码的链子和刑具,恐怕要压断了肋骨,他们哭嚎着。。。。。。 催命的狱卒 从国家行政体制上来说,除了监狱的主管官员大小还算是个“宫”外,其余的狱卒牢子等都是被视为最低下、最卑贱的“贱役”。然而,正是由于这些“贱役”管理着狱中囚犯的一举一动,囚犯的命运可以说是直接操纵在他们手上。如果把监狱比作地狱,那他们就是名副其实的“催命判官”。 西汉初年,有一位叱咤风云的英雄,他的名字叫周勃。周勃不仅在汉王朝建立的过程中浴血疆场,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在刘邦死后,吕氏家族图谋篡夺刘氏江山的紧要关头,他力挽狂澜,调动军队平定了叛乱,迎立了汉文帝。周勃也因功勋卓著,先后被任命为太尉、丞相,并封为绛侯,食邑万户,长子周胜之还娶了文帝女儿为妻,可以说是位极人臣了。然而,后来因有人告他谋反,被交廷尉审讯,关进了长安监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