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号开新区吗 希望ol新区得到肯定的答复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医院刘中民超范围非法行医、使用非法医疗器械、非法人体试验触目惊心
( Sat, 25 Oct 2008 10:40:37 +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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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您好! 我们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刘中民等人违法行医案件部分被害者亲属。 2003年9月,黄凌的母亲陈凤英(49岁)在没有“终末期心衰”症状的情况下(有当时的临床检查报告和病历),被刘中民用虚构病情,免费诊治等诱骗方式拉到远离上海市的江苏省镇江接受“换心换肺”手术。死亡后尸体被伪装成转院病人运回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我们还发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有许多没有合法《医师执业***》的人无证行医。院长刘中民等人置法律、伦理于不顾,在既没有准入许可的资质、又违法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情况下,用诱骗的手段,肆无忌惮的在中国同胞身上实施非法的“换心换肺”、“人工心脏”、“干细胞移植”、“肌细胞移植”等各种未经患者对“实验性临床医疗”知情同意的人体试验手术,从而无情地剥夺了那些病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涉嫌构成恶意医疗犯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是个只有二级资质的区级医院,但他们擅自去掉“浦东新区”这四个字,把医院名称篡改为“上海市东方医院”,使广大患者误以为他们是一家市级医院,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从公开的刘中民简历看,刘中民到日本去了一个月,回来后就以留日博士自居,到德国去了一年,又戴上了“留德博士”的光环,即使加上到美国去的5个月,他总共在国外仅待了19个月,回来后却又变成了心脏外科方面的“著名专家”和“优秀留学归国人才”,也因此引诱了不少患者及家属受骗上当。他还多次在国家主流刊物上学术造假、新闻造假,从而骗取国家巨额的科研经费。这已涉嫌构成医疗领域的诈骗行为。 初步归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主要涉嫌故意杀人的医疗犯罪有以下六个方面:
1、非法开展需要准入许可的医疗项目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擅自开展需要准入许可的医疗项目)
2、超执业范围非法行医
(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进行非法诊疗活动) 3、非法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使用未经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
4、未经患者同意,非法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恶意虚构病情,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进行非法实验性临床医疗,并使多人死亡。)
5、非法使用无证人员行医
(非法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6、使用非法的医院名称,误导欺骗患者
(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变相提升等级误导欺骗患者) 由于刘中民所涉嫌的医疗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自从2006年4月以来,已经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法律与生活》、凤凰卫视、江苏电视台、《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家庭杂志》、德国《明星周刊》、《南方日报出版社》、腾讯网、搜狐网等众多媒体频繁曝光,引起了无数人的愤慨和强烈的谴责,一致要求严惩刘中民! 尽管刘中民以上海东方医院名义多次发表声明,声称媒体的报道不实,并曾起诉媒体诽谤、损害他们的名誉。但在媒体应诉时递交的大量证据面前,他们不得不悄悄撤诉。 从2005年起,不少已经家破人亡的受害者家属,将涉嫌人体试验的东方医院告上了法庭。同时,就刘中民的医疗犯罪行为,向各级领导、上海市卫生局、药监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人大、新区政府等上级机关、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不断的举报和报案。并有近百选民联名写信,请求区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刘中民的“人民代表”资格。 由于一些政府机关部分人员充当了刘中民的保护伞,于是就出现了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在许多受害者亲属的举报下,刘中民居然还当上了人大代表、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奥运火炬手,等等。 而把与领导、名人交往的合影做为政治资本、掩盖自己的医疗犯罪行为,这是刘中民惯用的伎俩:当2008年4月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连续二集播放“致命的柏林心”等调查刘中民涉嫌的医疗犯罪节目后,他们在网上公开称刘中民“是萨马兰奇的保健医生”,四处散发和萨翁的合影。而当萨翁得知真相后,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并未邀请刘中民随行。 记得2007年9月5日,您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语重心长地说过:“学医的人在学校里面是需要宣誓的。健康所系、性命相托。我们都会牢记唐代名医孙思邈的“大医精诚”。当然我们也记得古希腊的医圣希波克拉底的誓言”。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刘中民是一个背弃了自己在学医时誓言的人。或许,他当年根本就没有宣过这个誓。 据东方医院的网站公布
刘中民策划于2008年11月7日,在上海浦东紫金山大酒店召开“中德、德中医院管理研讨会”,并四处宣称国家卫生部陈竺部长将应邀出席这个会议。我们认为,通过以往的事例可以表明,刘中民显然会利用这个会议和您的参加为掩护,来掩盖自己的罪恶逃脱法律的追究。 今天我们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您举报以刘中民为首的东方医院涉嫌医疗犯罪的部分事实。更希望您能关注,并调查和清除这个卫生事业的恶瘤。同时,我们不可能相信您会到浦东新区东方医院参加会议。 我们深知医疗安全的重要和和谐社会的珍贵。为了正义,为了人们的健康,为了不让这些悲剧再重演,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目标,同医疗犯罪做抗争,也希望得到您的支持。 当三鹿毒奶粉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政府发出了“天大地大人民的生命安全最大”的声音后,我们这些受害者家属更对我们的党和政府充满期盼,更加相信由您领导的卫生部一定能够做到爱憎分明,加强卫生监督力度,早日把做人体试验而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刘中民绳之以法! 众多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违法行医受害者部分家属 黄凌
马祥妹
李洪往
郭永蓓
顾慧丽
20 日 联系***: 13381647602
(黄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一村
室 邮编:
(此信同时以书面的方式向您寄出) 附部分相关证据: 2003
岁的陈凤英出现胸闷等不适症状,来到上海浦东新区东方医院治疗,给他看病的是该院的院长刘中民,
刘中民在陈凤英的就医记录册上写道:“神清,无颈静脉怒张,两肺无罗音,心率
分,律齐,未闻病理杂音,双下肢不肿,血压
110/70mmHg
。住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右心衰竭,心功能
级。”
这个诊断与前面记录的症状是矛盾的。
就在这天,刘中民建议陈凤英:必须进行心肺联合移植,否则,将只能活
个月 这是陈凤英在被换心换肺前做的一次肺功能测定报告,报告显示:
肺通气功能正常
弥散功能正常
总百分比正常
支气管扩张试验阴性
每分钟最大通气量换算值大于
就是这样一个通气功能、弥散功能等均正常的肺,刘中民却打算要把它切除掉,换一个其他人的肺。真是如同儿戏,匪夷所思。 这是陈凤英在被换心换肺前住院
天的护理记录单,从这里也可看出她当时的身体状态:哪里有终末期心衰、心功能
级的样子?
(体温)
(心律)
(呼吸)
(血压)
BP110/70
入院方式:步行
患者下床活动,无胸闷气急等不适主诉
患者下床活动后,无气急等不适主诉 2003
刘中民亲自赶到镇江,上了手术台。陈凤英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做了换心换肺的“心肺联合移植”手术。
手术记录上留下了刘中民的名字。 这是
日由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教科开具的陈凤英《死亡医学证明书》。她的尸体被伪装成急救病人运回上海,放在浦东新区东方医院的太平间,然后由院方协助由上海由浦东新区疾控中心盖章确认。所以这是一张盖有镇江和上海两地印章的跨省市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很少见。
东方医院却称病人是在回沪途中死亡的。如果按照这一说法,陈凤英就是在活着时被诊断为死亡的!真是奇谈。 这是东方医院于
月获得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心肺联合移植手术,准予临床试用”的许可。
但是,这个许可同时也恰恰证明了东方医院在
月之前是根本没有获得关于“心肺联合移植手术”的准入许可的。
月,刘中民在对陈凤英所实施的“心肺移植手术”;
月为徐小平做的“上海首例心肺移植手术”,都是在尚未获得准入许可的非法状态下进行的。
这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擅自开展需要准入许可的医疗项目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侵害了患者的利益、甚至剥夺了患者的生命。 这是周易清被做人工心脏植入术的手术记录,这上面明确显示在中国没有医师执照的外国人翁渝国 参与了该手术。 上海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明确回复:
在上海,医疗机构开展“人工心脏植入术”应在相关医疗器械获得注册批准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准入。
上海市卫生局未曾发给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同意其开展“人工心脏植入术”的准入通知书。
这意味着明确宣告东方医院未经准入擅自实施“人工心脏植入术”是违法的。 东方医院明明是一家区级医院,却不顾法律规定,刻意将医院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中的“浦东新区”四个字去掉,成了“上海市东方医院”。给人一种市级医院的假象。多年来,他们在牌匾印章、广告宣传、医疗文件中均以“上海市东方医院”宣称,使广大患者误以为他们是一家市级医院。 这是一个巨大的骗局,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知有多少患者就是因此而误以为这是一家市级医院,再加上漂亮的大楼,媒体的宣传,由此相信它的医德和医技也和它的名称和外观一样高级,便放心地把自己的生命托付给他们,演绎了一幕幕匪夷所思的人间悲剧。 该院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名称的使用)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 医疗机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相同;核准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当使用第一名称。 第四十九条 (擅自执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 Mon, 13 Oct 2008 23:27:33 +0800 )
Description: 为了对生命的尊重, 为了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为了我们每个人的医疗安全, 为了让更多的人不再莫名受害,
有必要把这些证据公之于众。 在此公布的证据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正式回复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其中的大量病历证据是由受害者家属通过法庭交换和依法在医院封存并复印得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原文,只要在网上键入法律法规名称即可搜索找到。
让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观察、思考、评判吧。 刘中民的违法行为之一
非法开展需要准入许可的医疗项目 事例一、陈凤英被违法实施 心肺联合移植手术 2003年3月至9月,患者陈凤英3次被以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为目的收进了上海东方医院病房,进行了一系列关于“心肺移植术”的诊断,处置,并作出了实施“心肺联合移植”的诊疗计划。 2003年9月21日,陈凤英被送到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待手术。2003年9月24日,刘中民赶到镇江,在陈凤英的身上进行心肺联合移植。后手术失败,陈凤英在医院死亡,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出了死亡证明。手术记录上记载着手术者刘中民的名字。 这些都是上海东方医院及刘中民本人在没有取得准入许可的情况下的违法诊疗活动。 由于供体在镇江,2003年9月21日,院方让陈凤英出院,然后到镇江去换心换肺。
尽管护理记录里写着“患者下床活动后,无气急等不适主诉”可是,在出院小结的诊断栏里,写的还是右心衰竭,心功能4级。
病程栏里写着:拟行心肺移植术,因未找到合适供体暂予出院。
出院时情况:患者无胸闷、心慌等不适主诉。查体:体温37 ℃
神情,气平,颈软。两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罗音,心率86次/分,律齐P2亢进伴固定分裂。腹平软,无压痛,双下肢无浮肿。
治疗结果:好转。(既然好转了,就不是终末期心衰。何必还要换心肺?) 2002年9月24日,刘中民亲自赶到镇江,上了手术台。陈凤英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做了换心换肺的“心肺联合移植”手术。 手术记录上留下了刘中民的名字。 这是 2003年9月25日由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教科开具的陈凤英《死亡医学证明书》。她的尸体被伪装成急救病人运回上海,放在浦东新区东方医院的太平间,然后由院方协助由上海由浦东新区疾控中心盖章确认。所以这是一张盖有镇江和上海两地印章的跨省市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很少见。
东方医院刘中民却称病人是在回沪途中死亡的。如果按照这一说法,陈凤英就是在活着时被诊断为死亡的!真是奇谈。 事例二、
徐小平被违法实施 心肺联合移植手术 徐小平是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乡下的一个农村妇女。 据东方医院对外宣传称:2003年7月,刘中民教授为第一例病人进行了心肺联合移植术并获得成功,填补了上海地区在这一领域的空白。 而事实上,在2003年,东方医院还没有取得实施“心肺联合移植术”的准入许可,他们做这个手术也是违反《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 东方医院的网站上公开宣称刘中民于2003年7月做了上海首例心肺联合移植手术。 在徐小平被做了换心换肺手术的两年以后,他们又一次在媒体上进行了大肆宣传。不过,这里徐小平的名字被改成了徐平。 事例三、
周易清被违法实施
“人工心脏+细胞移植”手术
2004年4月22日,刘中民在没有获得相关准入许可的情况下,向11岁的患者周易清的家属推荐了“人工心脏+干细胞移植”修复心脏心肌细胞治疗扩张性心肌病的治疗方案并谎称有90%以上的把握。
当天晚上,刘中民与在中国没有行医资格的德国籍医生翁渝国在上海东方医院将未经注册的非法医疗器械 “人工心脏”植入周易清体内
同年6月15日,刘中民又对周易清施行了自体骨髓干细胞移植术。(一种不成熟的试验性手术)
同年10月29日,对周易清施行了自体成肌细胞移植术,(一种更不成熟的,在世界范围内都只处于动物阶段的试验性手术),后因细胞培养和仪器的问题而失败。
2005年5月11日,由于上海东方医院并没有实施“人工心脏植入”、“细胞移植”和“人工心脏植入+细胞移植”等手术的准入许可,不具备实施此类手术的条件。又由于未经国家注册许可的 “人工心脏”存在易产生血栓的缺陷,导致了周易清脑部血栓形成。周易清出现偏瘫症状,全身左侧失去了知觉。
2005年7月15日,刘中民又对周易清实施了心脏移植,术后周易清就没有苏醒过。仅靠呼吸机和起搏器维持生命。 2005年7月30日,患者周易清被关掉呼吸机和起搏器,宣告死亡。 刘中民在检查***在周易清身上的“人工心脏” 干细胞移植介入报告 死亡小结 床边取肌细胞护理记录 根据法律规定,市卫生局才是负责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的管理机构,只有卫生局批准的准入许可文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心肺联合移植术”、“人工心脏+细胞移植”等均是本市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医疗技术项目,又是使用三类医疗器械的;创伤性的;组织、***移植的;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项目,从人工心脏过渡到心脏移植更在中国未见报道(全国首例),这些项目完全符合医疗新技术的界定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准入规定,不可滥用。 只有市卫生局批准和许可的文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规定,上海医疗机构要开展这些医疗技术项目,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适用性、医疗机构的学科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进行评审。 再由市卫生局作出准入许可决定,并在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中注明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方可进入临床试用。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对医疗新技术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对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但是,刘中民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试用这些原本需要严格规范管理的医疗新技术,已经构成违法。 上海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明确指出:
在上海,医疗机构开展“人工心脏植入术”应在相关医疗器械获得注册批准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准入。
上海市卫生局未曾发给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同意其开展“人工心脏植入术”的准入通知书。
这意味着明确宣告东方医院未经准入擅自实施“人工心脏植入术”是违法的。 上海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回复 细胞是人体组织,明明法律已经规定组织、***移植的项目属于准入许可的范围,可是东方医院却硬说,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并不违反法律。 他们还把同济大学的校内文件作为准入许可的依据。用2004年获得的准入许可资质来说明2003年做的手术是在取得资质之后进行的。他们鱼目混珠的水平堪称一流。 这种偷换概念混淆是非的做法只能证明他们实在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资质。反而更进一步证明了他们在2003年做心肺移植手术时,2004年做细胞移植手术时,是没有获得准入许可的,是违法的。
东方医院在网上用不能说明问题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手术是有资质的
东方医院虽然于2004年7月获得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心肺联合移植手术,准予临床试用”的许可。但是,这个许可同时也恰恰证明了东方医院在2004年7月之前是根本没有获得关于“心肺联合移植手术”的准入许可的。 2003年3月至9月,刘中民在对陈凤英所实施的“心肺移植手术”;2003年7月为徐小平做的“上海首例心肺移植手术”,都是在尚未获得准入许可的非法状态下进行的。 这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擅自开展需要准入许可的医疗项目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侵害了患者的利益、甚至剥夺了患者的生命。 2008年4月28—29日,中央电视台CCTV-2频道法制专题《经济与法》栏目连续二天播出了节目《致命的“柏林心”》《东方医院“柏林心”事件(二)》。以大量的事实揭露了东方医院及刘中民的种种违法行为。 主持人雪松说: 对于进行医疗试验,我国不是没有相关的规定,就拿上海市来说,开展试验性质的手术,必须要经过卫生主管门的批准才能够进行、必需要告知患者家属手术的风险,而且这样的手术必须是免费的。 相关法律
1994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1997年《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诿病人或者以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
(二)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者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四)未经国家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 医疗新技术的界定
2002年《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技术,分为新技术和现有技术。其中,现有技术包括专项技术和常规技术。 新技术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包括下列项目: (一)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二)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三)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四)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 (五)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六)组织、***移植技术项目;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项目。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关于违法行医的处罚条款的部分摘录,从处罚的严厉程度中也可以看出这些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相当严重的。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擅自执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第五十二条 (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改变诊疗科目、服务方式;
(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
第五十三条 (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人员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对责任者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Mon, 11 Aug 2008 01:45:30 +0800 )
Description:   受害者家属,发出强烈呼吁! 多人死亡,天理难容
上海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
擅自使用需要准入的医疗技术
超执业范围非法行医
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未经患者同意,做实验性手术
非法使用无证人员行医
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及国内多家媒体多次连续报道揭露,
但多年来,有关部门至今未立案调查,
犯罪分子至今还逍遥法外。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 ( Mon, 16 Jun 2008 14:23:13 +0800 )
Description:
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却一次次用于病人的治疗;
本不成熟的医疗技术
却屡屡使用在一个孩子的身上
是治病救人还是进行人体试验
《经济与法》记者调查上海东方医院 “人工心脏”内幕
真相触目惊心
上海东方医院“柏林心”事件(一)
央视CCTV-2《经济与法》栏目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发挥了媒体的监督作用,播出了《东方医院“柏林心”事件(一)》揭露了上海东方医院大量的违法事实,并指出:非法进入,未经注册的医疗产品,在上海东方医院,竟然几年里为多位患者实施手术***,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却被应用在一个孩子身上,这种明目张胆的、不仅是冒险,实际已经违背医德甚至基本的人伦道德的行为,背后,还隐藏着什么?而有关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为什么没能及时发现,为什么至今还未能彻底查清这件事?对于国外一些尚不成熟的医学治疗技术,为避开本国的法律和规定想方设法进入其他国家进行实验推进,又该如何监管和应对,这一个个问号,必须,要有人来回答! 未经批准,进行人工心脏手术长达六年
肺功能正常,却被上海东方医院换心换肺
上海东方医院“柏林心”事件(二)
央视CCTV-2《经济与法》栏目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发挥了媒体的监督作用,播出了《东方医院“柏林心”事件(二)》,并指出:进行世界顶尖医疗试验是应该的,但是有一个前提--这些试验首先必须是合法的,是符合人伦的,如果掩盖试验的真相,为了试验甚至为了某种利益而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不是医疗试验,而是在犯罪。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事进行彻查!让周易清等人的灵魂得到安息!
( Wed, 4 Jun 2008 07:53:04 +0800 )
Description:
【按】转载自:彭律师博客
有人急红眼了!
——三评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
【摘要】
刘中民院长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支持者多着呢。只是我要提醒刘院长,这些支持者要么是躲在阴暗角落不敢露脸,唧唧歪歪难成气候,只能急红眼破口大骂。要么就象
女士这样,两个回合就气急败坏,沉不住气了,与刘中民院长的形象是不相称的,这是要坏事的。因此,强烈建议您考虑一下人事问题。 本律师针对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发表了一评和二评后,可能是本律师人微言轻,即便鼓掌鼓肿了手,也没有引起刘院长的正面回应,我都不知道如何去写三评了,遗憾!
令我始料不及的是,本律师本来很温婉的切磋和讨论,却引来了恶评如潮,很多是恶毒的人身攻击,搞得我有点招架不住了。这些攻击者,除了
女士(根据公开信息合理推测,如有失误概不负责)外,全是匿名的新浪网友,害得我想吵架都找不到具体对象,手段高明啊!
不过,这些躲在阴暗角落咬牙切齿的小人,已经足以说明幕后主人惶恐到什么程度,面对本律师的追问,你们难道急红眼了?!所以,本律师不屑于回应。
但是,
女士还算一个相对光明磊落的网民,她的言论还是要稍作回应的。记得她先前还是很善意地劝我,大意是不要趟混水(如果此概括有误,请
女士批评指正)。我也曾经赞扬过这是我看到的最为理性的声音,体现了上海东方医院的风度。
没料到我的十评才出了二评,
女士就原形毕露了,估计也急红眼了,有言论为证:
女士针对《
》一文发表了以下评论:
天下童心,非律师所愿(改行么?)!愿天下人真心,世界才有安宁!(2008-06-03 07:46:25) 彭春文律师点评:
把打击面扩大至整个律师界,已经失去理智了!不知上海东方医院聘请的律师作何感想? 女士针对《
》一文发表了以下评论:
原来博主以为东方医院关门了,都去抗震救灾了,怎有这等理解能力当律师的啊? 彭春文律师点评:
没关门就好,那就对柏林心事件作出解释,对周易清等人的死亡作出解释,你不会否认这是医院、医生的本职工作吧?
女士又在我的留言版上留下了三则金科玉律,请逐一欣赏: 2008-06-02 22:45 [
昨天看有人把你5月12日的博文拎出来晒了,正疑惑怎好久没有你的身影,因为以你真正大律师的身份恐怕也就卓小勤能与你公开一亮啊!
我还以为你比卓某人水平高一点,从博客的激辩中看出什么了?现在看来如果你与卓一伙,还需要卓为你指点一二,因为卓何等样人你不会不闻,你呢?让别人说你什么好呢?
另外你以为律师使用的语言越尖刻就越高明么?实际很肤浅可笑的,在这条道上这样走法的人不多,至少即使你出了名也是丑名,也不会有正经生意,真的!
你开张大吉,要抓住什么切入点,你应该把握好! 彭春文律师点评:
我的博文拿出来晒,那是好事啊!卓小勤是谁?我不认识啊,只知道是北京的。他指点我一二很正常啊,在某个方面我指点他一二也很正常啊,术业有专攻的道理多么浅显,我一不小心还以为是哪个70岁以上的邻居大妈给我讲道理呢。我出名?离刘中民院长还早着呢,革命尚未成功,同志还需努力。拿中山先生的这句话与您共勉!
· 2008-06-02 22:54 [
你不能体会东方医院员工为什么要拥戴刘中民院长,可以说在他手下干活,表扬少批评多,可是他以自己拼命三郎的人格魅力让群众折服,这不是当今的领导者都能做到的。
作为东方医院的一名员工,我们见证了东方医院与浦东的同步发展,这十年东方人在院长的领导下,默默耕耘,刻苦奉献,他们无愧于浦东。这是唐志雄这样的淘汰者所恐惧的,因为触动了个别人的利益,他不能再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医院形象,直到诈骗干保东窗事发之前,这样的斗争都没有停止。
你以自己所谓犀利尖刻的文字去伤害了一个善良正直的人,这无论如何都是过分的! 彭春文律师点评:
关于刘中民院长的人格魅力和领导水平,即便你们跪下来喊他爹,也跟我关注的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我只是就事论事,提醒你一下,我关注的是柏林心事件,而且主要是合法性和合规性方面,与你们医院其他人和事无关!然后请你赐教,我的文字是如何“犀利尖刻”的?这样的优点我自己还没有看出来,惭愧!我又是怎样“伤害了一个善良正直的人”?这个人是谁?要具体一点,别跟我打哑谜。我的“过分”又表现在哪些地方?追问真相算过分吗? 2008-06-02 23:08 [
“如果刘院长还沉浸在自己救灾的丰功伟绩里,那么请让我尽一点群众的义务,代表我自己隆重纪念你的第一篇博文《学以去疾,德以扬善》诞辰一个月。您当初是答应要给我们真相的。”
从这么多的博文中你没有看到真相?难道你有斜视?这是律师大忌!
院长在返回上海不到12个小时就又出现在医院突发的抢救中,你难道没有看到吗?
我们员工看到院长黑了瘦了,因为在救灾中腰椎间盘突出又发作了,走路都有点困难,都非常感动和心疼,因为我们是具有正常心理的人,相比之下,你的心理是否阴暗了点?
你为灾区人民奉献了什么,你有什么资格笑别人沉浸在救灾功绩中? 彭春文律师点评:
我确实没有看到真相,如果你正视,请回答我的《
》。至于你所说的刘院长在救灾的中的表现,我还是那句话,即便你们跪下来喊他爹,也跟我关注的问题没有任何关系。需要提醒你的是,救灾不是你们柏林心事件的救命稻草!如果沉浸在救灾的自我感动中而回避柏林心事件,我就要怀疑你们的动机了。 废了这么多话,似乎偏离的主题。还是回到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吧。显然,刘中民院长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支持者多着呢。只是我要提醒刘院长,这些支持者要么是躲在阴暗角落不敢露脸,唧唧歪歪难成气候,只能急红眼破口大骂。要么就象
女士这样,两个回合就气急败坏,沉不住气了,与刘中民院长的形象是不相称的,这是要坏事的。因此,强烈建议您考虑一下人事问题。
( Tue, 3 Jun 2008 09:59:06 +0800 )
Description: 【按】转载自:彭律师博客blog.sina.com.cn/s/blog_5158260101009kyh.html
别忘了当初的承诺
——二评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
“如果刘院长还沉浸在自己救灾的丰功伟绩里,那么请让我尽一点群众的义务,代表我自己隆重纪念你的第一篇博文《学以去疾,德以扬善》诞辰一个月。您当初是答应要给我们真相的。”
"除了刘院长比较忙的原因外,我等喜欢看热闹的网民也应该反思一下,是不是在什么地方让领导不舒服了?哦,可能是鼓掌不够响亮。下面请众网友使出吃奶的力气来,热烈欢迎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院长的博客为我们释疑解惑!"
博主按:
自 5月29日起,本律师决定不定期发表《十评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当日发表第一评后,一天之内点击就达到了50,评论6条,有赞有弹,甚是热闹。对于咱这种刚开不久的小博客来说,成绩应该是不错的,显然不是以群众自诩的“新浪网友”所说的“形单影只”和“顾影自怜”。自我感觉良好的前提是,我一个籍籍无名的小律师,怎么可能跟鼎鼎大名的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媲美呢?刘院长可是手下强将如云,登高一呼应者云集的高人哪!
另外,本律师早在5月11日发表的
《就人工心脏事件与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对话》
一文,时隔19天后的5月30日,自15:31:34起,至16:35:02止,在不到4分钟内,突然增加了21条评论。署名皆为“新浪网友”,以前频繁露脸的“smail”之类的已经消失了好长一段时间了。我希望这不是被我骂怕了的结果,显得我做律师的人不够厚道。可是,这种藏头露尾的风格实在不值得提倡,坏处之一是害得本律师论辩起来没有具体明确的对象,搞不好得罪了众多新浪网友。为方便起见,我把这种人统称为“匿名群众”,以示与其他新浪网友的区别。
上述匿名群众的21条评论中,最后一条特别咄咄逼人,拿出来展览一下:“郑重声明:不论赞成也好,反对也好,我都不删帖,并且希望听到不同的声音,但是请遵守文明、理性、就事论事的风格,否则本博主的职业就是吵架,骂人的功夫是一流的,逮谁批谁!说话算数吗?”
这是我5月11日的回帖声明。现在被人拎出来一声断喝“说话算数吗?”,着实吓得我不轻,只好拿出林则徐的诗句来壮胆:“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再套用高尔基的名言来打气:“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说着说着,发现自己上当了,好像我在与这些匿名群众比拼数量。还是言归正传吧,无论如何都可以看出来,各位匿名群众对我这小博客还是念念不忘的!所以,本律师决定趁热打铁,今日发表第二评。 刘院长,别忘了当初的承诺 上回说到:“强烈建议博主刘中民先生和东方医院回归医生、医院的本职工作,以更积极、更认真的态度,对过去、现在和将来收治的病人负责。别老拿那点抗灾的事迹说事”。
今日一看,刘院长应该已经回到上海了。换了一批医疗人员前往灾区,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不过照许多匿名群众的反应来看,简单的肯定不足以彰显刘院长的丰功伟绩,似乎要来个三拜九扣的大礼才过瘾。OK,全国人民都来个顶礼膜拜,甚至三呼万岁如何?估计刘院长和东方医院担待不起吧!你们把胡总书记和温总理搁哪了?
匿名群众们,别以为就你们东方医院在救灾!也别以为在隐去姓名时可以睁着眼睛说瞎话。好好看一下,全国人民都在以不同的方式抗震救灾呢。但是,有哪个人或者单位老是囔囔着索要特殊礼遇?
匿名群众们,别以为抗震救灾是你们的高风亮节!坐下来仔细考虑考虑,派医疗队前往灾区那是你们的义务。高风亮节可以放弃,义务却不能放弃。有胆量的话,你们抗拒不去试试看。
匿名群众们,别以为去了灾区就老虎屁股摸不得!中国红十字会还遭人质疑呢。中纪委、审计署不也派人监督善款的使用吗?救灾不力的官员不也就地免职了吗?
匿名群众们,别以为救灾了就可以放下本职工作不做!一部分工人去救灾了,工厂是不是可以放下产品质量不管?一部分教师去救灾了,学校不是不是可以放下学生不管?一部分法官去救灾了,法院是不是可以放下案件不管?一部分医生去救灾了,医院是不是可以放下正在治疗的病人不管?
写到这里,感觉自己象个邻里大妈,唠叨着一些浅显的道理还以为发现了真理似的。如果各位匿名群众仍然不明白,那我只有怨自己说理水平太低的份了。
但我相信,刘院长是个明白人,不会要求三呼万岁,不会索要特殊礼遇,不会抗拒前往灾区,不会禁止公众评论,更不会放弃本职工作。刘院长何许人,怎能被此等匿名群众坏了当下英名?虽然刘院长心里说不定正在训斥这些人添乱呢,但也别生气,不然就无以解释有人当领导,有人只能当群众,而且是匿名的。何况,有时候添乱未必是一件坏事,至少可以提醒领导不要忘记当初的承诺。
如果刘院长还沉浸在自己救灾的丰功伟绩里,那么请让我尽一点群众的义务,代表我自己隆重纪念你的第一篇博文《学以去疾,德以扬善》诞辰一个月。您当初是答应要给我们真相的。为方便后来者学习,兹照录内容如下: 由于少数人出于某些目的,给媒体提供了虚假的信息,使得在现代传媒高度发达的时代让我成了公众人物。我平日忙碌于看病和行政工作,上网的时间很少。但想到新浪网在老百姓中的影响很大,就借用这个平台谈些自己的感悟和看法,可能对社会的和谐和让广大网民了解事实的真相会有所帮助。我的BLOG地址: 欢迎大家光临和指导! 我这人有一个优点,当然也是缺点,就是对领导讲过的指示,写过的文章,老是念念不忘,即使不专门学习,也要关起门来暗自琢磨。所以在第一评中很谄媚地说到,刘院长开博为自己、为单位、为整个医疗界辩白,当属时下新气象之一。这是第一点学习心得。第二个心得就是,事因难能,所以可贵。这不仅是勇气问题,而且是身正不怕影子斜的凛然正气,更是对公众庄严承诺的浩然大气。第三点,不说了,再说下去连我自己都要起鸡皮疙瘩了。
综上所述,刘院长第一篇博文即开宗明义地抓住了两个关键词:“虚假的信息”和“事实的真相”。领导就是领导,水平就是不一样。几行字即确立了博客的宗旨、基调、主题和风格。当然,领导也是人,而且往往比较忙,所以缺点也是难免的。按照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我就不客气了,三个缺点太明显了:
第一,太微言大义了。整个博客看下来,我等天资愚钝的小民,依然搞不清,哪些是虚假信息,哪些又是事实真相?
第二,太点到为止了。5月13日晚上以后,整个博客至今没有任何回应第一篇博文的主题。害得我翘首以待中脖子都要发酸了。
第三,太自说自话了。既然是澄清虚假信息,给出事实真相,那得要有辨析呀,要讨论啊。我辛辛苦苦弄出来的《十问上海东方医院人工心脏事件》,被领导视而不见,感觉做群众的很不爽。按照刘院长开博的勇气来看,应该不是这样的。 除了刘院长比较忙的原因外,我等喜欢看热闹的网民也应该反思一下,是不是在什么地方让领导不舒服了?哦,可能是鼓掌不够响亮。下面请众网友使出吃奶的力气来,热烈欢迎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院长的博客为我们释疑解惑!
( Sun, 1 Jun 2008 08:50:40 +0800 )
Description:
请回归本职工作——一评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 博主按:
自5月12日起的半个月内,本律师因抗震救灾中断了对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博客的对话。不料,5月15日竟有“新浪网友”跑到我这块地盘上幸灾乐祸地说:“律师博主还有那位钥匙兄,你要问一问你自己为什么会落得一个形影孤单、顾影自恋的结果呢?回答只有一个:群众不是那么容易被愚弄的,他们有自己的判断力。有句话说得好,群众是真正的英雄。”
有鉴于这位匿名“群众”的鞭策,本律师决定自今日起不定期发表《一评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二评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十评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如果匿名群众有兴趣,可以直至《N评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今日发表第一评。 请回归本职工作
——一评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博客 “强烈建议博主刘中民先生和东方医院回归医生、医院的本职工作,以更积极、更认真的态度,对过去、现在和将来收治的病人负责。别老拿那点抗灾的事迹说事”。 2008年5月2日18:49:14,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开通了博客。截至2008年5月28日上午8:39:08,博主共发表38篇文章。按照内容来划分,大体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自我辩白。
从开通博客到5月13日08:48:45发表《护士节快乐》一文为标志,主要是针对央视的报道进行自我辩白,或者说澄清。
第二类:抗震救灾。
以5月13日20:47:08发布的《东方医院心系灾区百姓》为标志,谈的是抗震救灾的天下大事。 先说第二类。
客观地说,此类博文非常切合当下的救灾大局。如果博文内容属实,我也相信属实,那么,无论东方医院以前做过什么,不论是对还是错,也不管出于何种动机,我们应该承认,其在救灾时期的表现还是不错的,值得赞扬的。尤其是博主身为一院之长,不顾个人安危,亲赴灾区一线,可为医生楷模! 再说第一类。
央视曝光柏林心事件后,刘院长作为东方医院的头,出面开个博客为自己、单位、甚至整个医疗界呐喊,实乃人之常情。我们一定要记住,每个人任何时候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尤其在当下不少单位怕见阳光的背景下,这种举动难能可贵。个人之见,当属时下新气象之一! 两类比较说。
按照我们熟悉的思路,毫无疑问,第二类才是符合当前大局的。在较长时期内,估计除了奥运会,还没哪件事能够与救灾相提并论。
不过,只有每个人首先尽到自己的职责,救灾所需的人、财、物才可能源源不断地流向灾区,灾区的人民才有一个可依靠的坚强后盾。比如,作为医生的刘院长如果已经回到了东方医院,做好他的本职工作就是对救灾的贡献。在救灾最紧急的时刻过去之后,回归本职工作也符合救灾的大局要求。对于刘院长这样政治清醒的人,应该不难认识到这一点。
所以,前几天我就提出,救灾要继续,工作也要继续。除了统一组织、安排前往灾区的直接救援的人员外,所有的人都应当更加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这也是讲大局、讲政治的表现。具体来说,政府要对人民负责,教师要对学生负责,工人要对产品负责,医生要对病人负责。
因此,强烈建议博主刘中民先生和东方医院回归医生、医院的本职工作,以更积极、更认真的态度,对过去、现在和将来收治的病人负责。别老拿那点抗灾的事迹说事。
( Tue, 20 May 2008 13:17:51 +0800 )
Description:
向5.12地震遇难同胞致哀!
( Thu, 8 May 2008 08:18:26 +0800 )
Description: 从《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
看上海东方医院及刘中民的违法行为
为了加强对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2002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在这个法规中,对医疗机构如何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的同时,又要加强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作了制度上的科学的严密的规定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把医疗技术分为新技术和现有技术。其中,现有技术又包括专项技术和常规技术。对不同的医疗技术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 新技术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包括下列项目:(一)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二)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三)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四)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五)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六)组织、***移植技术项目;(七)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项目。
为了避免某些人滥用医疗技术,《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规定,一个医疗机构要将某项医疗新技术用于临床,必须要由市卫生局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经过严格的准入评审程序,获得准入许可,方可进行。
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展新技术临床试用的医疗机构,首先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开展该项技术的相关设备和设施情况、学科和人员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技术需求状况和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 此外,还需提供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资料。其中,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由市卫生局组织医药卫生技术、卫生管理、卫生经济、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等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项目准入评审。经评审,由专家对新技术项目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评估:(一)技术所处的寿命周期、对现行同类技术的替代及发展前景等基本情况;(二)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适用性;(三)医疗机构的学科、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四)该项技术临床推广的实用性。 市卫生局在收到专家的书面评审意见后做出决定。予以准入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到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许可变更登记手续;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中注明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不予准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至此,医疗机构才算获得了实施该项医疗新技术临床试用的准入许可,但也仅仅是临床“试用”。作为新技术,因为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准入标准和应用规范,故只能是临床“试用”阶段,离正式进入临床“应用”阶段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呢。 首先, 医疗新技术在临床试用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档案。自临床试用起3年内,医疗机构必须每年将上一年度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的评估报告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准入标准和应用规范。
其次,在试用期间,如果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征兆;或者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医疗机构就必须立即暂停临床试用并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对有关情况组织调查,经过调查再作出停止或恢复临床试用的决定。
经过至少3年的 跟踪评估,积累了经验,又建立了准入标准和应用规范。医疗新技术才能逐步走向成熟,到这个时候,市卫生局才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技术项目分类,将新技术项目转为专项技术或者常规技术项目, 新技术到这个时候才算结束临床试验阶段,由临床“试用”改变为临床“应用”。
如果新技术项目被转为专项技术项目,也不是随便那家医院都可以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准入标准核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诊疗科目中注明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后,才算取得了专项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才可以正式用于临床。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新技术项目也可能被转为常规技术项目,这时医疗机构也要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相应常规技术的临床应用。没有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登记的医院,照样不能应用该项医疗技术。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还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其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更具体: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到,在上海,一项医疗新技术,从引进、试用、到应用,直至转为成熟的常规技术,都有一套严格的,科学的管理法规,这个管理办法既体现了政府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促进卫生科技进步的指导思想,又遵循了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是上海任何一家医疗机构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违反,违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对照《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让我们来看一看上海市东方医院是怎么做的。 先看一下《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对医疗新技术是这么界定的:
新技术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包括下列项目:(一)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二)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三)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四)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五)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六)组织、***移植技术项目;(七)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项目。
我们再来看一下上海东方医院所做的手术是否属于医疗新技术:
1、 人工心脏+干细胞移植手术
这项技术至今为止在上海乃至全国均未正式用于临床,手术中使用的“人工心脏”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又是创伤性的治疗项目;又是组织、***移植技术项目;又是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完全符合医疗新技术的界定标准,医疗机构如要实施此项技术必须按照《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取得准入许可。刘中民认为“为周宜清所进行的干细胞移植的细胞来源为其自身骨髓组织,显然属于自体干细胞移植的范围。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诊疗规范对于自身干细胞移植技术没有任何禁止性规范。”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2、 人工心脏+肌细胞移植手术
与上述人工心脏+干细胞移植手术一样,这项技术也是至今为止在上海乃至全国均未正式用于临床,手术中使用的“人工心脏”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又是创伤性的治疗项目;又是组织、***移植技术项目;又是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完全符合医疗新技术的界定标准,而且肌细胞移植手术比干细胞移植手术更不成熟。医疗机构如要实施此项技术也必须按照《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取得准入许可。
3、 心肺联合移植手术 刘中民在为徐小平,陈凤英做这项技术时,也是在上海未正式用于临床的;又是创伤性的治疗项目;又是组织、***移植技术项目;又是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完全符合医疗新技术的界定标准,
由此看来,上海东方医院在2003年要为徐小平,陈凤英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2004年为周易清做人工心脏+干细胞移植手术和人工心脏+肌细胞移植手术都属于医疗新技术。既然是医疗新技术,那就必须依法按照《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获得准入许可,才能进行临床试用。
但是,事实上,上海东方医院在做这些手术时,根本没有获得这些准入许可,在他们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根本就没有这些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他们是在没有获得这些准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这些原本需要严格规范管理的医疗新技术。
没有获得准入许可,就意味着,他们在实施这些新技术之前,并没有向那个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开展该项技术的相关设备和设施情况、学科和人员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技术需求状况和成本效益、 以及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分析。
没有获得准入许可,就意味着,他们在实施这些新技术之前,对手术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人工心脏”没有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没有获得准入许可,就意味着,他们在实施这些新技术之前,并没有经过市卫生局组织的医药卫生技术、卫生管理、卫生经济、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等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项目准入评审。
没有获得准入许可,也意味着,没有人对该项新技术所处的寿命周期、对现行同类技术的替代及发展前景等基本情况;该项新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适用性;医疗机构的学科、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该项新技术临床推广的实用性等事关重大的问题作出评估,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没有获得准入许可,也意味着,他们在将 该项新技术临床试用时,根本没有纳入市卫生局对医疗新技术临床试用的跟踪管理体系,他们不必建立技术档案。也不必每年向市卫生局上报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的评估报告。市卫生局也不会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准入标准和应用规范。
没有获得准入许可,也意味着,他们在试用期间,如果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征兆;或者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不必立即暂停临床试用并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也不会对有关情况组织调查,作出停止或恢复临床试用的决定。
总之,由于上海东方医院在实施这些医疗新技术时,根本没有获得上海市卫生局的准入许可,导致他们的行为完全游离在《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的监管之外,想这么怎么搞就怎么搞,简直是处于一种天马行空无法无天的状态。
医疗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上海东方医院及刘中民目无法纪,在没有获得上海市卫生局准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做需要准入许可的人体试验手术,涉及的患者不是一个两个,至少有十个以上。把所有个案放在一起看,就可以看到这完全是一件非法的人体试验,非法行医案。
( Wed, 7 May 2008 13:49:35 +0800 )
Description:
隐去了什么
在刘中民的博客上,公布了两页周易清的病史,可是其中一页中的许多内容却被打了马赛克,让人看不到全部。造成遗憾。在此公布不打马赛克的,看看他们究竟隐去了什么。 符:被打马赛克的病历 ( Sun, 4 May 2008 10:21:56 +0800 )
Description: 以下文字曾去贴到刘中民的博客上,不出所料,马上被删除,可见他是多么惧怕真理!
但是,他能用手把天遮住么? 使用
没有注册证的“人工心脏”肯定非法!
先看一下相关法律:
早在1996年9月6日,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6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就有明确规定:进入中国市场的任何一种医疗器械产品,须由产品生产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中国政府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注册申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或未取得注册证件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2000年1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于2000年4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
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
无产品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4月5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于2000年4月10日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销售、
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
2004年8月9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于2004年8月9日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
从以上的法律条文可知,我国自1997年1月1日开始,就规定任何一种医疗器械产品,都必须注册申请。未取得注册证件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得进入市场,不得
,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刘中民说,“他们的人工心脏是在1998年进口的。当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没有相关设备注册的规定。”这种说法完全是信口胡说,故意把水搅混。事实上在他们进口人工心脏的一年前,就有当时的国家医药管理局(第16号)令对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做了明确的规定,从那时起直至现在,这个制度始终都在实行,从未间断过。
而由国务院发布的,于2000年4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得更明确: 医疗机构不得
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对刘中民来说,不管你手中的“人工心脏”是什么时候购进的,在什么情况下购进的,这都不重要。关键是看它在
“使用时”
有没有经过注册,如果没有注册,照样不能
。那怕刘中民关于“当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没有相关设备注册的规定。”的谎话是真的,刘中民在2004年4月22日,为13岁的周宜清做手术时,这个产品还是没有注册证,还是不得
。如果用了,就是违法。轻者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全文,在网上都能搜索找到,不是谁瞎编的。刘中民啊刘中民,不要以为你在网上胡扯一通,就能把人们糊弄过去,法律是无情的,真理越辩越明。你想把“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狡辩成合法行为,真是比登天还难啊!!!
( Fri, 11 Apr 2008 11:16:41 +0800 )
Description:
上海“首列心肺联合移植手术”患者徐小平已死亡,家属要求尸检,院方百般阻挠
  上海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
  我妻子徐小平(曾用名:徐尚明)于2008年4月01日在上海东方医院重症监护室死亡。
  由于徐小平生前被刘中民宣称作了“心肺联合移植手术”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大影响,手术“实施者”刘中民用我妻子徐小平作为载体得到了许多光环和国家给予的巨额奖金。
  由于我妻子当时是在镇江第一人民医院做的手术,根据多家媒体的不同版本报道和不同的论文,里面破绽百出,一片混乱;有说是镇江第一人民医院的陈锁成实施的手术,更有说是德国籍(在华无证医生)翁渝国实施的手术;究竟是谁给徐小平做的手术?究竟该不该换心换肺至今还是个迷?
  我于2008年4月02日及时向东方医院递交了要求给我妻子徐小平做尸检的申请,申请内容是要求对我妻子徐小平的目前心肺做DNA检测。
  但是东方医院在家属办理尸检手续的过程中,设置障碍,百般阻挠故意拖延,连续多天未能办妥尸检手续。
  考虑到我妻子徐小平的尸体可证实她是否做了换心换肺手术;亦是解除迷团的核心证据之一。现要求上海东方医院在未进行尸检之前保存好尸体,等待有关部门进行尸检,在保存尸体的期间若发生尸体的损坏或遗失,手术“实施者”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将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为了此事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特将此信同时抄送:上海市市委书记,市长;市监察委;纪委;市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公安局长;市检察院;市妇联主任;市青保办;市卫生局;上海电视台新闻中心;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文新集团;浦东新区主要领导;及中央各大有关部委;中央级有关媒体。
   李洪往携三个女儿
   2008年4月09日星期三
( Wed, 27 Feb 2008 23:24:01 +0800 )
Description: 各位朋友: 以揭露上海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违法行医、非法人体试验、医疗犯罪为主题的博客现已开通。那里有关于刘中民非法行医事件全面详尽的资料。欢迎大家浏览、留言、评论、转贴。以下为博客的网址: 大量事实和证据证明,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非法行医事件,是一起发生在公立医院的,性质严重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并造成严重恶果的非法行医行为。 该事件已被媒体多次曝光,触目惊心的事实令人难以置信,但它却是在我们的现实中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而且至今还没有被有关部门查处,行政执法部门至今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不作为。道貌岸然的伪君子还在强词夺理,犯罪份子至今还逍遥法外。 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威胁人们的医疗安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东方医院非法行医事件,是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犯罪和渎职侵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是严重的医疗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指出:“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该博客的宗旨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事实说话,用正义的力量去战胜邪恶。
希望各位和我们站在一起,保留并转贴此贴。让正义的力量在打击非法行医,打击医疗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艰难进程中,发挥作用吧!! 谢谢! 博客 2007年11月5日 ( Sat, 16 Feb 2008 10:00:35 +0800 )
Description:
下岗女工免费换心肺死亡
家属疑其被做人体试验 2006年10月20日01:31 南方新闻网   
  病人是否真的有先天性心脏病?是否真的必须进行心肺移植手术才能生存?为何巨额医疗费用被免去?上海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与镇江第一人民医院近年进行的几起***移植 手术疑云重重:
  下岗女工陈凤英因听医生说不换心肺活不了3个月,而且又是免费,接受了手术,最后死于手术台上;江苏农妇徐小平,免费移植心肺后存活至今,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能靠医院供养,随时配合院方进行一些宣传活动;13岁男孩周易清付了巨额费用装上中德心脏中心的人工心脏,并做了“干细胞移植”,此后15个月再没走出过东方医院,最后医生关掉心脏起搏器宣布其死亡……
  心肺联合移植手术至今在全世界仍是一项高风险、低存活率、昂贵的手术,人工心脏据专家称也是不成熟的技术,国内的干细胞移植更是只停留在小白鼠试验阶段。作为卫生部评定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东方医院连连攀登医学高峰让人惊叹。徐小平生了三个孩子,陈凤英生病期间还能爬六层楼。家属们不相信她们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到了非得移心换肺的地步。如果病人不具备手术指征,为何移植***?“他们都被做了人体试验?!”患者家属及专家都有这样的怀疑。本报记者历时近一年,对两家医院的几起手术进行调查,今日起陆续推出报道,试图逐步接近事情真相。 
  2003年9月25日中午,黄凌接到一个从江苏省镇江市打来的***,让他马上从上海赶到镇江去,母亲死了,死时49岁。
  “这是一个突然来的噩耗。”那年,黄凌22岁,4天前,他还把母亲送上了去镇江的车,“和正常人一样,她是到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做手术的”。母亲走时有说有笑,黄凌盼着妈妈平安回来。
  负责转送陈凤英的上海东方医院的医生告诉黄凌,手术几乎是百分之百的把握。“他们说了很多遍,98%的成功率。”他目送妈妈乘坐的手术车远去,心怀希望,“根本没想到会出事,没想到妈妈会死”。东方医院的几位医生护士上了车,一同前往镇江,9月24日,院长刘中民自驾车从上海赶往镇江后,直奔手术室。
手术费伙食费交通费全包
  如果按正常费用计算可能要几十至上百万,陈凤英因此答应做手术
  “妈妈患了心脏病,医院说是先天性的,要换心换肺才能活。”黄凌一直不敢相信,但这是把陈凤英拉到镇江做手术的上海东方医院医生的诊断结果。身体一向强壮的妈妈怎么会是先天性心脏病?“她的身体是从2003年初就开始不好的,到上海长航医院和东方医院门诊看过几次医生,都诊断为冠心病、更年期综合征。”陈还曾经在东方医院住院治疗数日,诊断确诊为冠心病。   陈凤英原是长航的职工,在船上跑的,后来下岗了。2003年3月26日,经人介绍,陈凤英再次到东方医院求诊。”是院长刘中民的门诊,仅仅几分钟时间,没有看胸片,没有做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常规手段。”黄凌一直质疑妈妈这次的诊断结果。刘中民这次在陈凤英编号为1008086673-01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写道:“神清,无颈静脉怒张,两肺无罗音,心率80次/分,律齐,未闻病理杂音,双下肢不肿,血压110/70mmHg。住院检查治疗。”结论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右心衰竭,心功能4级。”   “刘中民对我妈妈说,你的心肺已经全部都坏了,心肺功能衰竭已经到了终末期。目前只有换心换肺是挽救你的唯一办法。”这些话,是后来陈凤英的第二任丈夫王翔生向黄凌转述的。在陈凤英手术失败死后,王翔生和东方医院签署了一份协议,从此再不过问此事。
  这之后,陈凤英就住进了东方医院,等待着换心换肺的手术(即心肺联合移植手术)。“我经常到医院看望她,好像病不重,还能到处活动,她家那时住在六楼,有时从医院回家办事,还能一口气爬到六楼不歇一口气,根本看不出是先天性心脏病后期的病人。”黄凌相信妈妈的病会好起来,因为妈妈的身体看上去并不坏。   心肺联合移植手术要花上一笔巨额的费用。“我们没有这笔钱,王翔生也没有,他做点小生意根本没有钱。”黄凌说,妈妈之所以愿意住院并同意做手术,是因为医院表示可以免费做手术。“刘中民说不用花钱。只要我母亲交给他做换心换肺的手术,一切的手术费、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都由院方承担。”刘同时给陈和王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正常的手术费用计算,至少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母亲死后近两年,黄凌和父亲黄荣康一直怀疑另有原因,直到2005年7月,他们在了解更多内情之后,开始怀疑陈凤英的死可能是被做了人体试验。   
悄然转运尸体
  从上海送患者到镇江医院做手术,失败后违法运回尸体,其中原委难以得知
  黄凌在2003年9月25日中午接完江苏镇江的***后,马上开车赶到了医院。“我在东方医院停尸房见到了母亲,她的身上还插着氧气,肚子被划开了,没有缝合,全身上下都是血。”那是他无法忘记的母亲死亡时的惨景,3年过去,这一幕仍然如同梦魇,他仍然会经常梦见母亲血淋淋的身体。
  跨省市转运尸体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并且是在外省的一家医院手术失败后转运到另一个城市的医院,这其中有何原因,黄凌难以得知。他曾问过东方医院的门卫,看门人告诉他,那天晚上,运尸体的车子进门时,车上的人说是一个要急救的病人。
  “当晚,我就要到院长办公室找医院的头儿交涉,可是王翔生很懦弱,我已经不是陈凤英的男人,几个人拉着我不让闹。”黄凌亲生父亲、陈凤英的前夫黄荣康在那天晚上同时赶到了医院,当看到曾经的女人阴阳两隔,异常激动。
  黄荣康一直不相信陈凤英会是先天性心脏病:“她在长江上的客船工作,长年跑航运,身体好得很。”陈凤英28岁那年嫁给了黄荣康,“儿子是足月产下的,8斤多重”。陈后来从船上调到岸上工作,在一家饭店管前台。“我们离婚前还去过一次庐山,她能一口气爬到山顶。她生病时还能爬6层楼。”更早以前,陈凤英登过长城。二人的婚姻维持到1999年7月,黄荣康证实,陈曾多次在长航医院献过血。“她的身体很好的,哪里像是先天性心脏病人?”
  陈凤英与王翔生再婚后,领养了身有残疾的女婴,并花了几万块钱为她做了脚矫正手术。
  2003年3月底,陈凤英在上海东方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住了两次,我每次去看她,发现她的身体越来越不好”。黄凌不解,为何母亲的病在住院期间越来越重?陈入住的病房正是刘中民主持的心外科。也就是从这时开始,陈以往被诊断为“冠心病、更年期综合征”的结果变成了“肺动脉高压、先天性心脏病”。
  2003年6月12日,陈凤英的病历上又添上了一段“就医记录”:“心悸气急2年,在东方医院住院检查诊断为原发性肺高压,肺泵性心脏病,现症状加重,需心肺移植治疗”。
  第二日,即2003年6月13日,陈凤英入住东方医院胸外科,7月17日出院,东方医院胸外科给陈凤英开出了一份出院小结,出院时的情况为:“患者无胸闷、心慌等不适主诉。查体:体温37摄氏度,神清,气平,颈软,未闻及干湿罗音,心率86次/分,律齐。全腹平软,无压痛,双下肢无浮肿。”治疗结果为“拟行肺移植手术,因未能找到合适供体,暂于出院”。
  陈凤英当时的一些住院资料表明,她曾经在2003年9月前离开过一段东方医院,并于8月7日、21日、25日在上海地段医院等医院门诊接受过治疗。
  2003年9月9日,陈凤英再次在东方医院胸外科住院,9月21日出院,出院时的情况和7月17日出院小结上写的一字不差,结果同样是“因未能找到合适供体,暂于出院”。 
  但就在9月21日这天,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胸外科,入住了一个新的病人,正是陈凤英。同一天,从上海出院,到镇江重新入院,原因是在那里找到了心肺供体。
  “东方医院的医生说我母亲的病好转了,可以出院了,可是刘中民安排了医生和护士准备好了车子,把我妈妈拉到了镇江,他说那里有供体。”黄凌疑问,“好转了为何还要安排心肺移植手术?”
  在东方医院的说服下,做了一辈子工的上海女人陈凤英和她做小本***的后夫王翔生,对刘中民和东方医院如此慷慨感激涕零,他们简单商量之后,点头同意了。
“死亡协议”
  陈死亡当天,其夫王翔生签下一份协议书,但是上面只有王一个人的签名
  陈凤英死亡的当天,王翔生签下了一份协议书,但是这份协议书上只有王翔生一个人的签名,而无当事医院的签名,更无出现当事医院的名字。“经抢救无明显效果,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院方同意其自动出院,考虑病人家属家庭经济困难,退还其入院时的预交治疗款一万元整,特立此据。”
  这一份不甚明了的“死亡协议”,使得一个女人的死亡显得那么草率。
  事后,王翔生向黄凌父子提及此事时说,陈凤英当时已经死亡,又怎能说是“出院”?而且,就在当天,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出了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正是陈凤英,死亡地点为医院,死亡日期为2003年9月25日。黄凌说,母亲从镇江拉到东方医院时已经是当天夜间,这份填报时间为“9月25日”的证明书又是如何开出的呢?
“其实,妈妈的手术没有做完就死了。镇江医院担心处理我母亲的后事有麻烦,就和东方医院刘中民一起再次诱骗了王翔生,说是病情有变化,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并许诺如同意可退回一万元医疗费。”黄凌说,那一万元是给警车运送供体***心肺的开道费。当时,王翔生也认为在镇江处理我母亲后事不方便,而院方主动提出帮助把尸体想办法运回上海,王翔生只能选择同意。
  黄荣康在当天也赶到了东方医院,还差点与院方发生争执。“医院的人在我母亲尸体上接上了氧气、挂上点滴,伪装成活的病人骗过了门卫。”法律规定,尸体不允许跨省市转运,黄凌说,在值班员收取了50元小费后,接收了母亲的尸体。
  黄凌父子后与当事医院多次交涉,希望得到陈凤英的病历和病史资料,并给出一个陈死亡的说法,但交涉多次均无果。 “模糊的判决”
  法院一审判黄凌赢,却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而被告只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05年9月5日,黄凌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将上海市东方医院(被告一)和镇江第一人民医院(被告二)推向被告席。“心肺移植手术是技术要求非常高的顶尖手术,被告一在陈凤英手术前称其心肺移植手术都很成功,有丰富的心肺移植手术经验,但至今原告未见到被告一有成功进行心肺移植手术的病例。因此可以肯定,陈凤英根本就没有心肺移植的手术指征,而且被告一和被告二也根本没有掌握心肺移植手术的技术,而被告完全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声誉用陈凤英进行试验,这种毫无医德的行为无情地剥夺了陈凤英的生存权。”黄凌在诉状中写道,他第一次怀疑了母亲是被医院用作了人体试验。
  任何***移植手术目前最大的并发症就是急性***排异所导致的死亡,术前受体与供体必须做严格的细胞配对试验,并对受体运用抗排异药,细胞配对试验成功与否必须要告知家属。黄凌曾多次向东方医院要求被告知细胞配对试验结果及抗排异药的运用情况,但屡遭拒绝。
  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东方医院称:“对陈凤英采用心肺联合移植手术治疗,此系目前科学技术水平下的最佳方案,在手术之前将风险告知了患者及家属,后因供体在镇江,故手术在镇江医院进行。后患者因手术并发症排异反应而死亡。”其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患者陈凤英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过错,不存在拿患者做试验之说。”
  黄凌曾提出对母亲是否患有肺动脉高压、心功能是否达到四级、手术前是否只有3个月存活期,是否需要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的事项申请司法鉴定,而二被告则认为已经过了时效,不同意做鉴定。
  2006年2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专业性强,故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过错,应通过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并参考医疗鉴定部门对医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分析意见和结论加以判定,原告已提出了鉴定申请,故可认定其已经履行了适当的举证义务,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诉讼时效已过,不同意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同时认为,黄凌提出的诉讼并没有超过时效。
  “这是一份模糊的判决,既判了黄凌赢了官司,但却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只是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责任。”一位律师看过判决书之后说。
  在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之前,黄凌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认为母亲的死亡已经不是一起医疗事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2006年3月17日,黄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后经法庭二审,7月4日下达二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浦东新区法院重审”。
  8月24日,是法院原定重审此案的日子。“我们当庭递交了申请,改为医疗合同诉讼。”黄凌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胜富说,“只能起诉一个,我们就撤销了对镇江医院的起诉,开庭审理也就改成庭前交换证据”。
  法院接受了黄凌和律师的申请,开庭的时间将重新向东方医院和他们发出传票另行通知。
真相埋得有多深?
  陈凤英生了一个孩子,怎么能证明她有先天性心脏病,医院需要拿出证据
  “我根本就不相信身体一直健康的母亲会一下子病得如此严重,不相信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相信她的心肺功能已经衰竭到了终末期。”失母之痛让黄凌悲伤难抑,“我不相信妈妈不做手术只有三个月的生存期”。2003年3月26日,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说,如果不做手术,陈凤英只剩下3个月的生命。可是,直到做手术的9月24日,差不多半年,陈凤英生命并未出现危机。“我绝对不相信妈妈病重到非得换心换肺的程度,她手术前几天的肺活量比正常人还要好。”黄凌说,他有证据表明这一点。
  2006年5月,一个偶然的机会,黄凌父子结识了从事中国卫生法学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卓小勤。“我愿意做这个案子的重审代理律师。”接触到陈凤英案件的一些材料后,卓小勤当即表示要和受害人家属一起揭开真相。卓小勤还找到了徐小平,江苏乡下妇女,一名由东方医院和镇江第一人民医院免费移植心肺陷入困境的患者,要求镇江第一人民医院和东方医院提供徐小平的病史资料,可遭到了拒绝。“我们已经申请了证据保全。徐小平也将对两家医院提出诉讼,我也将是徐的代理人。”
  “这两个心肺联合移植手术的案件都是一个问题,病人的手术适应症是否出现?怎么来证明病人需要做这个高危险的手术?徐小平生了三个孩子,陈凤英生了一个孩子,怎么能证明二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卓小勤说,医院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如果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是不可能生育健康的孩子的。”
  “再说心功能四级,病人是不是具备这个指标?这意味着病人只能端坐,而不能平卧的,也就是只能坐着而不能进行任何活动的,可是,从死者陈凤英生前和徐小平手术前的日常活动来看,不可能具有这个指标的。”卓小勤认为,这是医院必须提供证明的,如果不能,那就要承担责任。
  两例手术的操刀人刘中民的一位大学同学,现在做着与刘中民同样工作。这位医生认为,如果找一个濒死的先天性心脏病、心功能四级的病人,难以接受得了这么危险的手术,心肺功能好的人做,成功的可能大得多。
  卓小勤也谈到了这点:”最有可能的是找身体好的人来进行手术,成功性就高一些。这个案件我定性为医院和医生是为了声誉,而不是为了金钱利益,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医院有无移植资质?
  上海市卫生局答复称,手术是在镇江做的,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医院提供的资料都很模糊,不能看清病人的真实情况。”陈凤英案的代理人说:“那么,在法庭上,院方就要举证来证明陈凤英真的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心功能四级等手术适应症。如果不能证明这些,医院就将有拿健康人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试验的巨大嫌疑。”
  记者曾多次联络东方医院,就陈、徐两例手术求证。“范主任(中德心脏中心副主任)出国了,刘院长也不在,其他人不了解情况。”东方医院办公室这样答复道。
  “此案还在审理阶段,不方便说什么。”镇江第一人民医院胸外科主任陈锁成对记者说,“等判决,现在都不好说。”
  上海市卫生局宣传处王处长对前去采访记者的答复是:“手术是在镇江做的,不在我们管辖范围之内。”
  黄凌等人一直质疑东方医院是否具有***移植的资质。“东方医院是上海市浦东中心医院,国家卫生部只评定为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刘中民为我妈妈做的这种心肺联合移植手术,属于攀登医学顶峰之事,全国也只有极少数几个有资质的三级甲等完全的综合性医院才能逐渐开展。”黄凌父子在几位人士的帮助下,经过长期调查得知刘中民在此前没有经历过这种纯属攀登当今世界医学顶峰的手术,也就是说他根本没有这种心肺联合移植手术的技术、条件和经验。“他甚至连相关的动物试验都没有做过。”
  根据卫生部规定,此类超大型手术必须先经过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意才能实施,并且在手术前一定要请有关的专家来对该病人进行会诊,如确实有手术指征、手术条件及手术资质的,在手术中还必须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权威进行指导。
  “我所掌握母亲的病史手术记录仅仅只有两个医生几个护士参加写的一页几百个字。我们了解到此手术要有受体和供体的心胸外科组、肺胸外科组等四组人员及受体的麻醉组、体外循环组、供体的***护送组等众多的医生,再加上许多手术护士才能组成科学管理、分工严谨的手术团队,此手术成功才有保证,可是两个医院就凭几个人做的手术能成功吗?”
  同济大学是东方医院的上级单位,对于东方医院是否具备***移植的资质,该校医院管理处丁国伟副处长说:“东方医院的建制是按照三级甲等医院来建的,如果再评,应该是可以评上的。目前***移植我们国家还没有准入制度。而且就他们的技术和装备来讲,他们在上海是比较先进的。从我对这个医院的了解,应该讲从资质上没问题的。中德心脏中心的成立是有红头文件的。而且东方医院还获得过上海市的科技成果奖。根据技术条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就可以了。东方医院(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应该是有备案的,不然他怎么来做这些手术呢?最起码***的来源怎么保证?但是我们对他们具体的操作是不过问的。”
  “新技术的申报应该是有的。比如说做第一例心肺联合移植手术,他要打一个报告,开展重大新技术的报告,向浦东社会发展局申报,社发局再报上海市卫生局,卫生局会有一个专家委员会论证,看能不能批准他来做这个手术。如果第一个批准了,就是认定你有这个资格了,以后就不用再申报了。”记者辗转得到上海市卫生局给东方医院发的《医疗新技术准予临床试用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同意东方医院对‘心肺联合移植技术’进行临床试用”,通知的时间为2004年7月21日,这是徐小平手术后近一年,陈凤英死亡后10个月。“即便是有这个通知,也还只是临床试用。”卓小勤说。
  在陆家嘴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陈凤英手术死亡案件后,东方医院曾让法官捎话给黄凌父子,愿意出8万元了结,被黄凌父子一口回绝。“我要的是母亲死亡的真相,不是钱。”
  黄凌似乎已经看到,距离真相越来越近了。 ( Sun, 10 Feb 2008 21:35:32 +0800 )
Description: 上海的周宜清曾是一名初中预备班的学生。3年前的2004年4月16日,11岁的周宜清突然出现乏力、呕吐、拉肚子的症状,父亲周振华急忙把他送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扩张性心肌病,几天后,周宜清被转院到了上海市东方医院。该院的院长刘中民向周振华推荐了一个目前国内尚未被允许作为常规手术的治疗方案――“人工心脏+干细胞移植”。并称有90%以上的把握。
其实,用“人工心脏+干细胞移植”治疗扩张性心肌病的办法在国内外目前还处在理论探索阶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对这种创伤性的医疗新技术。由于不能保证它的安全性,有效性,不能随便用于临床。
即使是临床试用,也必须经过市卫生局组织各个方面的专家,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并对医院的学科人员等资质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作出准入许可决定,在保证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方可进入临床试用。
可是,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却没经过这些合法的程序,也没有取得合法的准入许可资质,他们避开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新技术临床试用的跟踪评估和监管程序,在一种非法的状态下,为周宜清实施了这种实验性的临床医疗。
在整个过程中,院方并没有向家属告知此手术是实验性手术,也没有依法征得家属对实验性手术的同意。家属须承担90多万元的费用。
2004年4月22日,没有获得准入许可的刘中民与在中国没有行医资格的德国籍医生翁渝国在上海东方医院将一个未经注册的非法医疗器械“人工心脏”植入周宜清体内。
同年6月15日,没有获得准入许可的刘中民又对周宜清施行了自体骨髓干细胞移植术。(一种不成熟的试验性手术)
同年10月29日,没有获得准入许可的刘中民与美国耶鲁大学实验中心主任,还对周宜清施行了自体成肌细胞移植术,(一种更不成熟的,在世界范围内都只处于动物阶段的试验性手术),后因成肌细胞培养和进口仪器的问题而失败。
2005年5月11日,由于上海东方医院并没有实施“人工心脏植入手术”的准入许可,根本就不具备实施此类手术的条件和技术。又由于未经国家注册许可的,非法使用的“人工心脏”的固有缺陷,导致了周宜清脑部小血栓形成。周宜清出现偏瘫症状,突然整个身体左侧失去了知觉。
2005年7月15日,刘中民在做完了一系列人体试验后,在心脏供体与周宜清的身体免疫配型不吻合的情况下,行心脏移植术,术后周宜清就没有苏醒过。仅靠呼吸机和起搏器维持生命。
2005年7月30日,患者周宜清被关掉呼吸机和起搏器,宣告死亡。
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在没有获得准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利用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擅自以常规手术的名义,违法使用未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医疗器械,对周宜清实施“人工心脏植入手术”、“干细胞移植术修复心脏心肌”、“肌细胞移植术修复心脏心肌”等多项实验性手术,造成病人死亡,构成了超执业范围非法行医、使用非法医疗器械、非法进行实验性医疗、和非法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情节,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据我们所知,东方医院及刘中民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做了大量非法的“人工心脏安置”,“心肺联合移植”,“细胞移植”等试验性手术。虽然这些手术技术是未来心脏外科的发展方向,但目前在我国还不是成熟的常规技术。
在上海东方医院的官方网站上介绍说:刘中民的研究领域及主攻方向就是人工心脏、心肺联合移植、以及通过人工心脏与细胞移植,人工心脏与心脏移植结合治疗心力衰竭的研究,探讨临床治疗难治性心力衰竭的新途径。介绍中还说:以刘中民教授为首的课题组数年来一直致力于心肺联合移植术的实验和临床研究。
但是,医学科研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允许违法搞科研。更没有一个国家允许违法地拿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来搞“科研”,拿着为千百万老百姓治病救命的医保基金费用来搞“科研”!
这些患者的手术时间正是以刘中民为首的课题组,“致力于”朝着他们的“主攻方向”进行“探讨”、“研究”和“实验”的期间!这数年来,那些满怀希望来到东方医院求医的患者,付出了巨额的费用,换来的却是被“探讨”、被“研究”和被“实验”的待遇,成了刘中民非法研究的工具和非法实验的对象!做了刘中民向“主攻方向”前进的垫脚石,最后死了还不知道是怎么死的,
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对无辜群众实施非法手术,决非是为了抢救病人。他不是把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把他的实验需要放在首位。他有计划有预谋地不惜牺牲患者的资金、健康和生命,就是为了通过非法人体试验项目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在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的违法实验之下,一个又一个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患者的医疗安全得不到保障,最后大多像周宜清小朋友一样离开了人间。 ( Sun, 10 Feb 2008 20:56:56 +0800 )
Description:
想通过狡辩把非法行为变成合法行为是不能成功的
有人说“在东方医院施行该手术时,中国的立法根本就没有相关的规定,全国都是一团乱,现在立法了,再去追究,有时效性么?”
有人说“一些创新技术的应用在开始由于法律的滞后,必然会有一些不妥当的地方”
有人说“***移植法规2007年才出台,此法规出台前全国所有做***移植的医院都没有许可证,”
这纯粹是胡说!是对我国二十几年法制建设成果的的诬蔑! 事实是,在2003年东方医院在为陈凤英做换心换肺手术时,2004年为周易清做人工心脏手术时,在我国都有完备的法律规定,只是刘中民故意违法罢了。
请看:
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六条就规定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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