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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d, 2 Mar 2011 16:21:36 +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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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
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
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
,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lt;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
,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
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
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
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
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
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
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 Wed, 2 Mar 2011 16:16:37 +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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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
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⑴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
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
,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⑸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我国婚姻法忠实义务规定的必要性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无为说”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2、“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3、“倒退说”⑻,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包二奶”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起码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力争,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
,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⑼“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⑽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⑾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1、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也不能太过狭隘,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
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性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性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⑿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
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2、应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⒀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笔者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⒁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⒂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于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于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笔者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3、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⒃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
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⒄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⒅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
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笔者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笔者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
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注释:
⑴ 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253——256页
⑵ 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7页
⑶ 王玫:《婚外恋:涉及道德于法律间的话题》,北大法律信息网2001年3月7日
⑷ 《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日第二版
⑸ 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
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87页
⑹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91页
⑺ 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183页
⑻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75页
⑼ 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
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75页
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⑾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第18页
⑿ 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56页
⒀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368页
⒁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384页
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⒃ 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33页
⒄ 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第156页
⒅ 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406——420页
( Wed, 2 Mar 2011 15:42:42 +0800 )
Description:
【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要求,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修改,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倡导性的规定。但关键不是仅仅规定,而是怎样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规制,怎样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通过分析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应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度结合起来,才更完善,科学。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重婚;通奸 【正文】 一、夫妻忠实义务 (一)概念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1]这是一个现代话语下的定义,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该定义规定的比较全面,被学者称为广义上的忠实义务。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其实就是对双方性权利或性自由的限制,自从婚姻缔结那天起,夫妻便以共同名义生活,夫妻之实就是从此彼此的性权利就只由彼此享有,这才是婚姻的本质。所以,婚姻才是一把锁,不仅锁住了财产,也锁住了人身。然而,在现代的婚姻制度下,夫妻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因此,婚姻并不天然地把俩个人的财产锁在一起,那么唯一能体现婚姻本质的也就只有忠实义务了。如果,夫或妻可以对对方不忠实,其可以随意地为性行为,那么婚姻就会被轻易地摧毁,随后,婚姻制度就会被架空。没有稳定的婚姻,就没有稳定的家庭,社会就失去稳定性,这将是一个难以想象的可怕社会。 婚姻是人生中很重大的一件事情,每个人在决定与另一个人结婚的时候,其就把自己交给了对方。在这样通俗的话语下,我们更能看出婚姻就意味着专属,也就是限制。于是,婚姻自由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干扰。为的就是给每个人足够的空间来思考,来做重大的决定。做出这个决定之后,就要受婚姻的约束了,也就意味着对彼此忠实。基于忠实义务的来由,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涵义:首先,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其次,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彼此的性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为任意的性行为;最后,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彼此享有彼此的性权利,具有专属性,排他性。故,笔者所采的是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 (二)权利属性 义务对应的就是权利,婚姻法是私法,私法以权利为本位。为了更好地研究夫妻忠实义务,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必要把夫妻忠实义务放在权利话语的背景下来讨论。夫妻忠实义务对应的就是配偶权,配偶权现为一种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依通说,配偶权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2]。配偶权的概念与内容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但翻阅各家观点,学者们都肯定,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内涵之一。因此,把夫妻忠实义务当成配偶权就毋庸置疑。但配偶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还有待探讨。 配偶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众说纷纭。绝对权说认为,虽然配偶权的主体为夫妻二人,但其性质并不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绝对权,因为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3]。相对权说认为,一方配偶权的实现与否,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另一方配偶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因而配偶权明显具有相对权的特征[4]。双重性质说认为,配偶权具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相统一的性质。即对于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表现出相对权的性质;对于第三人而言,配偶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5]。 笔者认为,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应看它是否具有绝对权或相对权的本质属性。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本质区分是看其义务主体是否为不特定的人,若为特定的主体则是相对权,如债权;不为特定的主体则是绝对权,如物权。首先,应否定双重性质说,因为没有哪一种权利的义务主体即是特定的,又是不特定的;其次,从夫妻忠实义务来看,其要求的是夫(妻)对妻(夫)忠实,而不是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都必须对夫或妻忠实,所以该配偶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但是,任何不特定的人都不能侵害配偶权。就如债权,虽然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但它是合法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故意侵害它。所以,笔者根据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本质属性,认为配偶权是相对权。 (三)法律对其的态度 在我国古代,实行的并非一夫一妻制,所以忠实义务一般都是对妻子而言的。但秦朝法律却有着较为平等的规定。“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史记·秦始皇本纪》)。即谓夫亦有守贞之义务,若不守此义务,而与他人通奸,其妻可得杀之。[6]但唐律至清律,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却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妻妾之通奸为有夫奸,系加重奸,夫之通奸乃同凡奸,[7]且妻之淫佚为七出条件之一,男之纳妾视为理所当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没有规定,但基于“包二奶”等现象对社会冲击太大,现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忠实,不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又规定了不能仅依此条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该条款只是以立法形式明确告知社会,我国所提倡的一种家庭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之标。既然夫妻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不是一项法定权利义务,那么,夫妻一方单独以他方违反该条款为由提供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8]。虽然现行法律已经把夫妻忠实义务写进法条,但我国司法机关却在探求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仍把它当成道德义务。这样造成了一种混乱,社会上一般的老百姓,甚至包括学者一翻开法条,看到第四条,都会把夫妻忠实义务当成法律义务,谁会想到什么立法原意,在法律中白纸黑字写着还有错吗?然而我们的法院却把实质上它当成道德义务!笔者认为,法律有其自身的权威性和严厉性,既然都写进了法条,那么它就是法律义务,而并非道德义务。否则,我们将会对一些法条或全部法条产生质疑:这个法条的立法原意是什么?立法者是不是想体现德治的结果,而并非法治之标? 话说回来,尽管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已是法律义务,但通过司法解释已经把它切切实实地变成了倡导性条款,而不具备裁判功能。这样的法律态度是积极的,但没有社会实效。之所以,法律会采取这种态度,是因为,现社会中仍有很多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应干涉,或者,夫妻忠实义务是感情问题,感情问题永远把法律拒之于千里之外。[9]法律其实就是在各种利益博弈中而产生,但法律总有自身的价值取向,为了保护自身的价值而不得不牺牲其它的利益。所谓的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道德管辖的范围,而不得由法律来调整。这不能作为阻碍法律保护配偶权的理由。法律和道德并不冲突。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上升为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就不能由法律调整,关键是在什么情况下,由道德调整的范畴变成法律的范畴。在这个阶段,就需要进行立法判断。而法律进行抉择的时候,也并不是基于同一个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理由。如,诚实信用原则,它贯穿着整个民事活动,是精髓,是隐藏在每个民事条款后面的精神。基于它的重要性以及作为原则性的价值,有必要把它变成法律的原则。而本文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笔者认为之所以要上升为法律义务,那是因为,单凭道德不能制约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道德的惩罚手段就是个人的良心谴责,这种内在的制裁方式对于一些人就是不存在,或者太过柔软,而不能让他们反省自己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这种制裁手段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前面在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中已经提及,婚姻的本质就是夫妻之间的忠实,如果去掉了这个限制,婚姻就失去了其稳定的根基。社会中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离婚率也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单凭道德已经不能够控制。这也是为什么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会增加忠实义务这一条款,但司法解释又把它打回原位! 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之所以要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因为道德的制裁方式太过软弱,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而不是写在法律上,倡导下就可以了。这样的话,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重要的是,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法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规制它。纵观古代,法律都采取的严厉的措施来惩罚不忠实的义务,在那个时候,夫妻忠实义务也肯定属于道德的范畴。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现在的法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调控制度,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呢?笔者将进一步来探讨。 二、反思我国现行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制 前面在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里面已论及,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对于配偶或者“第三者”都给予刑罚,而刑罚是法律中最严厉的手段及最后的保护方式。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规定重婚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第四十五条关于重婚的规定其实就是构成重婚罪的情况。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我国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实体法规定大致上也就这些。 重婚之所以具有违法性,主要是因为它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在肯定第一次婚姻的合法性时,重婚就天然地违反了法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否定重婚的婚姻效力,如《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在《婚姻法》上的法律后果除了导致婚姻无效外,依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放在离婚时,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理由无外乎是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其配偶的配偶权。新《婚姻法》的该规定肯定了夫妻中利益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但却有限制,一定是在离婚时才能提出。换句话说,如果受害者或者夫妻双方感情还在,还不想接触婚姻,无过错方要想获得补偿,于“法”无门。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仅根据忠实义务这一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我们的法律一方面肯定了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赔偿,但另一方面却又否定这种利益的可赔偿性。另者,一方仅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但是如果其以重婚罪的名义直接去人民法院自诉,人民法院又可以受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样是不想离婚,无过错方或许只想让其配偶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负责任而已,提起民事诉讼却没有门路,而刑事诉讼的大门却敞开着。这样的制度显然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因为刑法是最后的保护手段,而不是一开始就跳到前台。在我国古代之所以会直接规定为刑事处罚,那是因为民刑不分,而现在我们不应再倒退至那个时代。司法解释不予受理的规定直接扼杀了民事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使得刑法直接来到了前台。因此婚内侵权救济制度是必须建立起来的,这样才能完善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 最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在我国《婚姻法》上除了重婚,还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仅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而无单独要求赔偿的权利。如前所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不仅只包括这两种,还有许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种:通奸。对于通奸,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都允许受害者单独提起诉讼。依照日本民法的解释,与妻方通奸的第三人,其行为构成对夫权的侵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日本判例,对与夫通奸的第三人,妻亦可请求损害赔偿。依照法国民法解释,配偶一方对与他方通奸的第三人,可依侵权行为的规定索取赔偿;[10]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判例了也肯定了一方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因此,笔者认为,应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当成侵权行为来研究才能完善对它的规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不仅仅是离婚损害赔偿。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稿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第184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第2项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11]由此可见,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重在对权益侵害的行为,而该权益究竟是法定权利还是利益,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台湾地区作了区分:如果是侵害的是权利,无论过错或过失;如果侵害的是利益,则为故意背于善良风俗。[12]前面有提到,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应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不仅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肯定也就侵害了法定权利(配偶权),当为侵权行为,侵权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婚内侵权之诉,司法机关不应该关闭此项大门。只有这样,第四条才代替道德起到了作用,对整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才能形成一个有层次的制度。但基于配偶权为相对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往往是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完成,配偶一方侵犯了配偶权自无争议,但第三者所作行为的性质是否一样呢?如在台湾,是否配偶一方适用第184条第1项,而“第三者”则为第2项?另者,在无过错方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时,实属婚内侵权,此时的赔偿制度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我国民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其必须具备四个所谓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讲就是,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②次要有“违法的行为”,这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先决条件;同时还要求这两者之间必须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③还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要有“过错”。[13]根据上述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首先,损害事实。损害一般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的损害。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一方造成的损害基本上为非财产的损害,即夫或妻因对方的婚外性行为,在精神上感到非常痛苦。通常要求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受害者因其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而深受刺激,引发某种心理疾病,因此花去的医药费,也应算损害事实。其次,“违法的行为”。前面已提及,由于配偶权是相对权,对该违法行为应作区分:配偶一方为的行为与“第三者”所为的行为。配偶的行为肯定具备违法性,因他直接违反忠实义务。而“第三者”呢?他/她的行为侵犯的到底是什么?台湾的司法判例首先肯定了“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大多数判例都认为“第三者”侵犯的是法益而不是权利。要明了这个问题,举个相似的例子来说明:债权。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便是对债权的侵犯,不过其需承担的责任并非侵权责任,而是违约责任。但是第三人如果恶意侵犯债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14]债务人侵犯的债权与“第三者”所侵犯的债权所蕴含的意思不同:前者指的是他们之间约定的权利,后者指的是合法的利益。反过来,如果是人格权或物权这样的绝对权,它要求的就是任何人都不作为,如果作为而侵犯了人格权或物权,就是侵犯了法定权利,这里的“人格权或物权”用语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含义。因此,配偶权作为相对权,对于配偶一方而言,其侵犯的便是配偶权:权利;而对于“第三者”而言,其也侵犯了配偶权:法益。最后,就是主观上要有过错。根据前面已提及到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过错是原则,无过错则是例外。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对于配偶来说,肯定存在过错。因为配偶一方若为婚外性行为,肯定是故意的,连过失都不存在,没什么我不小心就做了这事的说法。而对于“第三者”而言,其可能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因此其可能存在不明知的情形。更重要的是,因其侵犯的是法益,所以“过错”应进一步区分为过失或者故意。我过台湾司法判例对该情形主要适用前以提到的第184条第1项的后半段: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因此,其要求的是故意。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详细规定,但笔者认为可借鉴台湾的司法判例。 (二)赔偿的特殊性及破解 解决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就是具体的赔偿问题。如果是离婚损害赔偿,就没什么特殊性;该赔偿的特殊性就在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还在,而且是共同财产制,以及赔偿方没有个人特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个人特有财产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现很多学者建议设非常财产制,如“笔者认为,要解决就夫妻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个法律问题,在我国建立非常财产制是可行的、非常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发生在夫妻间的侵权损害有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所谓‘夫妻非常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的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15]笔者认为该观念不可取,如果受害一方不想申请改为分别财产制,那就意味着其得不到赔偿了。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受害者在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而获得赔偿。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或许只是个数学计算问题而已,不用建立特别的财产制度。现来假设一种最复杂的情况,夫妻一直实行的共同财产制,且丈夫没有特有财产。如果丈夫有通奸行为,妻子知道了,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妻子胜诉。此时,只要从共同财产里面拿出2万元给妻子就行了。因为2万元里面本身就有1万元属于妻子的,而剩下的1万元则是丈夫的,而这一万元就算丈夫陪给妻子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属于特有财产,因此妻子因精神受损获得的2万元也应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应由妻子自由处分。于是,认为夫妻间的损害赔偿不能得以实行的问题就破解了。 四、总结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要求,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古代,夫妻忠实义务就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我国的法律曾一段时间没有对其进行规定,由道德调整。然而道德因其柔软的制裁方式,不足以对广泛的“包二奶”现象进行规制,法律一番利益博弈,增加了“夫妻应当忠实”这一内容,然而,它是倡导性的,不能仅以此进行起诉。对夫妻忠实义务调整的关键,在于怎么处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不只是说说而已。我国现行法律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刑法的重婚罪中有些许的规定,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般性没有规定,以及缺乏婚内的侵权救济。这样的制度不完善,也不科学。通过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研究,在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来救济受害者,实际上的损害赔偿也是可行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制度来完善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制,从而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稳定我国的婚姻秩序。 【注释】 [1]蒋月.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9. [2]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199.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76. [4]张保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之民事责任[A].载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769. [5]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1)[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80. [6]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书店,1992:183;徐朝阳.中国亲属法溯源[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170. [7]戴炎辉.中国法制史[M].台北:三民书局,1995:233. [8]黄松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9. [9]至于学者们所提出的“不通说”“倒退说”等实在不堪一击,也不是立法者所考虑的真正的理由,所以在此文中没有提及。 [10]蒋月.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8. [1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0. [12]见王泽鉴先生所著《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第71页的图表。 [13]王卫国.民法学卷四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 [14]通说认为第三人恶意侵犯债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15]杨东霞.婚内赔偿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J].贵州社会科学,2008(11). ( Sat, 25 Dec 2010 15:33:22 +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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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乱弹】中国只能在双线作战和放弃国家利益之间选择? 【网络原创】 【作 者】易天明/黑夜里亮出 废话少说,咱就开门见山吧,以目前中国的国际环境及周边形势,中国周边一旦有战事,如果不放弃一些新中国建立以来就坚持的国家利益,必将面临双线作战的困境。 按目前美国对中国的战略部署,中国发生战事最有可能的方向只能有两个,一是东北亚,情况关心时事的朋友都知道。中国外交部12月18日就东北亚局势紧急发布了声明:当前朝鲜半岛局势千钧一发,高度复杂敏感,中方对此深表关切和忧虑。中方强烈呼吁朝鲜半岛双方冷静冷静再冷静,克制克制再克制,以七千多万同胞安危为重,以切实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为重,避免再次发生武力冲突。可以说,朝鲜半岛这个火药桶要爆炸,现在只差一根火柴!而根据中朝协议,一旦朝韩战事再起并蔓延开来,中国也必将被牵引进来。 二是西南方向,准确点说,是南亚方向的中印边境,中印的历史恩怨咱先不说,就拿最高利益的领土来说,藏南这块地方,也是中印之间无论如何也绕不开的劫。黑夜在此之所以说是“劫”,因为对中印双方来说,这块富饶的天堂之地,谁都不愿意轻易放弃,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藏南是中印开战的最好催化剂。 正是基于这样的形势预判,国家总理温家宝才毅然果断地对印度进行了相当示好性的国事访问,态度很明朗,目的也很明确,那就是中印之间合则两利,斗则两伤。中印之间不应该纠缠于过去的一些历史恩怨,也没心要纠节于一城之地而老死不相往来,作为全世界人口前两位的大国,合作才是共同繁荣的保障。当然,这只是中国的理想结果,至于印度的真实想法,黑夜不得而知。虽然如此,但根据印度的一贯表现和其相当膨胀的大国野心,一旦中国与世界超霸牵头的势力发生战争,印度未必只是坐山观虎斗这么简单,印度成为南亚的盟主已是事实,但这并不是印度象的是最高目标,要成为亚洲终极一极才是印度现在坚持的理想,而要想成为亚洲的领头羊,其最大的邻国——中国,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墙,至少目前看来是如此。因此,一旦中国在东北亚方向与美国为首的超霸势力发生高烈度的战争,必定会按奈不住,所谓“趁你病,要你命”,恰是时也。这时候,如果印度突然出兵占领藏南,很多国家是乐观其成的,首先美国是全力支持的,不仅是口头上,行动上也是不遗余力的,武器、情报,甚至指挥等,都会源源不断地输入到印度。而作为中国一个重要的准盟友——俄罗斯,态度肯定是相当暧昧的,原因之一,印度是北极熊的天生提款机,没理由帮中国打倒它;原因之二,过于强大的中国,对俄罗斯也未必好事。说到底,俄罗斯之于中国和中国之于俄罗斯,想法都是一样的,中国也不需要太过强大、过于强硬的俄罗斯,中国需要的是可以背靠背相互支援,但又不能伤害我的中度强大的俄罗斯。反过来,俄罗斯亦是一样。这样问题就来了,如果中国真面临双线作战,俄罗斯如何处理中俄、俄印关系 呢?而中国又如何应对呢? 对中印来说,都需要俄罗斯的支持,这点,狡猾的北极熊当然清楚,国家利益至上的北极熊此时要扮演的角色就是带有指挥性质的协调,因为对中国来说,解决双线受敌才是务之急,因此俄罗斯也一定会抓住这一点大做文章,要求中国放弃藏南,至少大部放弃,以换取印度的军事进犯,而作为回报,俄罗斯会在军事援助给予中国一定的支持,当然,这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如果中国答应这个条件,那么,俄罗斯和印度将成为最大的赢家,而中国只能打碎牙往肚里咽!然而,事实真会如此吗?未必!! 就在温总理访问完印度之后,12月17日就对巴基斯坦——中国的传统盟友,真正意义上的盟友进行了访问,态度还是一贯的明朗,目的也相当的明确,官方的说法就是中巴是全天候、全方位、金钱买不来的兄弟般的友好国家,当然,这对印度也是有利无害的,嘿嘿!那好,既然官方都把话说到这儿了,黑夜还有什么话说呢?但想想,总有一点犹言未尽的感觉,既然如此,那就从非官方的说法引申一下。 不错,中巴确实是兄弟般的友好国家,放在其他场合说说也没什么特殊含义,但问题是,这是温总前脚刚从印度离开,印度可不是中国的友好国家,起码目前不算(将来也未必),而印巴可是宿敌,这就有点意思了 ,一个人从好朋友的敌人那里逛一圈(顺便也消费了一下),然后就串门来到好朋友的家参加家宴。看起来滑稽,实则必然,去好友的敌人那里除了表面上的正人君子,换过角度也可以说是探探底嘛,即帮自己,也是帮朋友,毛老人家都说了,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从朋友的敌人那里出来,再跟朋友合计合计,这再也正常不过了,嘿嘿!其实,做这么多,就是为了让印度明白,不管中国单线受敌还是双线受敌,甚至三线受敌,你印度也好不到哪里去,真要想在中国人身上打领土主意而挑动战争,印度也必定会双线受敌,到时,宗教势力错综复杂的印度肯定会先被肢解!这一点,印度的领导人一定要想清楚,不要重蹈1962的覆辙(事实上,印度人总是拧一清,大事上常糊涂,62年的中印之战就是先例,现在估计也未必看得清,唉,天佑印度吧!)。 很多人把中国双线作战的方向定在东北亚和中印边境不以为然,认为台海、南海甚至东海都有可能。有这种思想的忽略一点,那就是,以目前的态势,首先发生战事肯定是在东北亚,这样的话,不仅吸引PLA大量陆基力量,而且,海基力量的大部也要在黄海、东海协防。至此,对南海诸国来说,看起来是个机会——PLA在南海力量空巢了嘛。但别忽略一点,南海诸国除越南外,都是跟中国隔海相望,中国根本就不在乎跟这些小国双线作战,道理很简单,这些小国永远也登陆不了中国,而只要中国缓过劲来,随时可以收拾它们,平时丢几颗导弹也可以做到常态化,想一想,哪个小国经得起这么折腾!而相反,印度就不一样了,中印之战,关键是陆地之战,当东北亚牵扯中国相当规模陆基力量的时候,当然会减轻印度的压力,这也是印度趁机起兵占领藏南的最大理由。再加之印度的国际环境太好了,左右逢源啊,这极大的膨胀了印度的野心,所以,到时印度不想战争都难。 东北亚战事一触即发,中国当然不希望在自己的家门口有战争,因此止战于前是当前最大的目标,与此同 时,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也是目前最紧迫的任务。 天明作品 引用注明出处 2010.12.19
( Sat, 18 Dec 2010 14:43:46 +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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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东京新闻》12月10日消息,据日本冲绳县警署透露,10日清晨,日本冲绳县石垣市议会2名议员“擅自登上”钓鱼群岛中的南小岛。据日本冲绳警方称,两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登上”钓鱼岛,并在南小岛停留了一段时间后离开了钓鱼岛,返回日本石垣市。目前还不清楚2名议员的“登岛”原因。 日本冲绳县石垣市议会早在10月曾一致通过一份所谓“登上钓鱼岛显示(日方)决心并进行视察”的“决议”,称钓鱼岛“是日本冲绳县石垣市的一个‘行政区’”,该市议会和市政府“有必要‘登岛’进行‘实地视察’”,以“对岛上的自然环境以及生态现状进行了解”。石垣市市长中山义隆还曾声称,该市将会通过“登岛调查”的形式,表明钓鱼岛是“日本领土”、是“冲绳县石垣市所属行政区”的立场。 首先一点我们应该很清楚,虽然日本方面称为“擅自登上”钓鱼岛,但是其官方背景却是不可抹杀的,从而也就可以看出所谓的“擅自”不过是外交辞令,实质就是日本官方授权。之后,中国依然是惯例的“抗议”。在这里,不要说日本人,连我们自己恐怕都要怀疑了,钓鱼岛到底是不是中国的领土?如果真的是,真的可以让人家出入如此之自由吗?假如是高官们的家呢?是不是也是随便让人进的?中国作为一个13亿人口的第一大国,同时也是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这样不知羞耻的苟且偷生真的能够崛起吗?试问沉醉在酒林肉池中的高官们把中国的尊严置于何地?每年数千亿的军费又是作何用呢? 日本这次官方登岛行为俨然已经对中国主权构成了严重侵犯,但是我们的高层仅仅打算抗议一下就了事了吗? 不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前不久俄罗斯总理登上日本所谓“被占领”的北方四岛时的情形还是如此的清晰,当时日本可是没有任何的反抗行为。其领导人虽然多次声称要去“视察”云云,但是最后呢?他们敢吗?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不过转眼之间,他们却登上了中国的钓鱼岛。那么世界上可以怎么样看中国?还谈什么尊严?中国和俄罗斯从经济上不可同日而语,为什么会有如此差距?前不久,俄罗斯出现粗暴抓捕中国商人的事情,当时很多人都气愤填膺的样子,但是有用吗?连自己的领土问题都如此懦弱,你凭什么在人家国土上让人家尊重你?你有让人尊重的资本吗?有吗?中国现在从上到下,从内到外,哪里还有一点尊严?不尊重自己人民的政府,在国际上肯定不会有尊严。 不过小日本也很会见机行事,因为当前美国两艘航母舰队兵临城下,他们知道某些人见了美国人就腿软了,所以现在可以肆无忌惮。但是,看看俄罗斯,前几天美日军演并非在俄海上经济区之内,人家的侦察机硬闯你能怎么滴?你的经济再强大没有骨头还不是任人宰割。不象我们,在渤海吓折腾,有什么用?恐怕也只能给自己壮壮胆,看人家演完走了才说“……被我先进武器吓的屁滚尿流”之类的Q话。 中国现在武器的确比美国要差,但是无论是打常规战还是核战都可以对美国形成致命反击,关键的是看有没有人能接受这个。现在中国精英们的二代们和资产都在美国呢,他们怎么敢打?就是威胁一下就立马软了。 中国现在危险的不是外部的形势,而是国内的矛盾已经快到了爆发的极限,而这一切依靠谁来解决?精英们?他们早都为自己准备好后路了,这不是最好的说明了吗? 感觉自己越来越无语了,关于如何打航母的高见实在可以先搁一下了,首先要明白自己有没有这个胆量,有没有勇气去面对现实,而不要总是拿什么韬光下棋之类的东西自欺欺人! 战争推销员2010-12-11
( Thu, 21 Oct 2010 15:13:04 +0800 )
Description: 济缘命理讲堂 现在网络红人谁最火,凤姐还是芙蓉姐姐?都不是,***是拜月教主‘小月月’真名‘肖月’。自从天涯网友“蓉荣”在天涯发帖之后,“极品女小月月”在网络迅速走红,无数网民被小月月的雷人举动征服,主动成为了拜月神教的拜月教徒。 小月月是天涯社区网友蓉荣帖子中的主人公。讲述的是小月月及其所谓“男友”小W来上海游玩,蓉荣作为上海东道主进行招待。但是在两天一夜的时间内,就遭到了无比复杂而又痛苦的经历,原来小月月是传说中的极品女。至今为止被认为是最极品女。遭到网友们的火速膜拜。 她,究竟有多红?恐怕只有用数字说明了,整个假期近700万人次围观了“小月月”的国庆上海游记。而这篇游记的原帖从10月5日的11:45分起的3天内,就获得了11279762次点击率及47290个跟帖回复,并且这些数字还在不断的增加中。“小月月”及“拜月神教小月月”之类的关键词已经跻身百度搜索风云榜前十位,各大网站也对这次事件进行了及时更进报道。 蓉荣在帖子中一再向质疑的网友表明,自己不是“写手”,事件也绝对真实,绝对是亲身体验,不过网友对于这类事件的质疑声就一直没有停过,在文章中作者所陈述的那些“稀奇古怪”事情,也未得到证明。 今天时间紧张,我言简意赅,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极品在命理学当中会有如何的反应。站在命理学的角度上,我可以说‘这个极品生活当中不少’。也就是说,网友大可不必质疑事件的真实性与否?因为这个在命理学当中都有具体的反应。 根据小月月的性格表现,她应该有以下一些信息体现,自恋、造作、柔情似水、歇斯底里、弱智、不自信、自私、饥渴症、幼稚病等等,总之,这是一个极度不成熟,理性思维缺失的一个人生观混乱缺乏逻辑性的女人。在命理学当中应该有如下具体体现: 第一、食伤泄气太过,学东西不能用心,精力不集中,难以深入了解分析,容易照猫画虎,半拉架。因此,表达意识强烈,但是逻辑思维混乱,主体思路不明确,多疑,词不达意。 第二、食伤泄气太过最喜顺从食伤之气从儿,结果被印绶给压抑,遏制了甚至说经常性的打击讽刺造成了不自信和行为迷失,做什么都不到位,什么我都做不好,从小做什么都没有得到欣赏和赞美。 第三、作为一个女性希望得到异性的欣赏和抚慰。见到男的就是身心相许,不必分辨良莠,是个男的就是帅哥,就是可以寄托感情的老公。这个属于假合官星的取象。 第四:早年大运进入到了败地,生活境遇和成长环境不佳,食伤好显摆,虚荣心得不到满足,因此长期心理自卑,没有得到相对应的物质补充,经常受刺激。 综合以上几点因素,我们可以简单还原一下这个八字组合的类似信息,大家注意了!我只是还原类似的信息,并非针对谁来说事!
小月月
组合信息:
年 印绶 起到了压抑伤官星发泄的作用,并且给予指正错误,阻止和不断修正命主主观意识。
月 伤官(天干带正官)带正官是与日主逢合,日主合化正官,想做个好孩子,想好好的表现自己,但是又不知道如何举措合适?想着得到天干官星的称赞,而不断的拿着月令伤官去造作,无事生事。越是人家不屑她越焦虑,越想得到承认。
日 有根,多数同根共气,坐下比劫,一根筋,不听劝导,固执而自以为是。欠缺稳重、外向、好动不喜静。
时 伤官 发露贴身 伤官发露肆无忌惮,话来得快,脑子不打玩直接就秃噜了,张嘴全是脑子第一反应,速度虽然快,但是没有自我检讨意识,脾气来得快,消得也快,歇斯底里咆哮完了没等到你反应过来她自己跟没事人一样。忘了!你还在那里气得发昏,她自顾自得找稀奇光景去了。 而且伤官泄气的人(不包括伤官吐秀)好表现,喜欢刺激,做事一惊一乍,全然不顾他人感受,大运进入到旺地的时候,整个表现完全符合小月月的行为方式。如果是大运进入到了败地,多情绪抑郁,多疑而且自卑心重,多数不长个子光长肉,也非常符合小月月早年大运运气衰败,长成这个样子。
根据上述的反向推理,小月月八字组合应该类似于这个命局八字:
年庚申、月戊寅、日癸亥、时甲寅
大运:
丁丑、丙子、乙亥、甲戌、癸酉、
【济缘
】 这个
日主癸水生于春天泄气之地,一片甲寅木伤官星盗泄日主癸水元气,日主本来不算弱,因为自身坐下亥水通根,年柱有印绶庚申制约伤官星遥生日主有情,只要是大运进入到扶身旺地即可。而从命局情势来看,寅木被申金冲动,伤官带驿马跳跃式散发思维,学东西多学少成,靠热情说话,做事情没耐力没耐心,属于黑瞎子掰苞米,掰一个丢一个。而日主因为戊土正官星透出,日主逢合,正官星属于领导,属于异性,喜欢戊土来欣赏,喜欢得到异性的赞许。问题是戊土落在了寅木伤官之上,戊土如同火烧屁股的猴子,坐下是克我的绝地,癸水拼命想留住戊土,奈何戊土意不在此,来来去去之象,因此小月月日主癸水备受打击。 命主身弱伤官泄气,表现幼稚,年柱的庚申金印绶本意是好的,要去掉伤官泄气的弱智,使得命主癸水成熟起来或者是成为让自己骄傲的孩子。可是庚申金形成的不是潜移默化的引导,而是形成直接的冲克,大棒加否定是教育方式,一厢情愿的挖苦,讽刺,打击,刺激,使得寅木手足无措,不知道那个是对的那个是错的。对自己很失望,也对自己产生了不自信,自卑感与日俱增。在迷失当中,找不到正确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 从大运来看,早年财星发露,虚火克金,忌神破了印绶庚申金,对于小月月的父母不利,据说小月月父母离婚,母亲独自照顾小月月长大,并且母亲是个独立性很强的人,而且个性很要强。我曾经说过‘要强的女人会祸害三辈人’,这个在小月月的身上完全得到了体现。在小月月丁丑大运当中,前面的丁火加上流年的木火形成财来坏印,父母鸳行分散。在丑土大运会生助申金印绶,生活来源没有问题,只是身弱逢官星,虽然生印也带来思想压力。官杀么?忌神都属于对日主的压力。因此,小月月在压抑个性的过程当中肉体横向发展,越来越不出挑。在丙子大运后期,整体的运势实际进入到了比劫帮身的运气,对日主元气是个补助,运势属于不错的,因此工作生活应该更没有了压力。在这种状态之下,产生了自我释放的情绪很正常,尤其是在老家被反复感情蹂躏之后,一下子摆脱原来环境更是不可思议肆无忌惮了。 小月月
在命理学当中真有,在生活当中这类极品也有,而且还不少。这只是身弱的,还有身旺的,多数是比劫格局身旺逢合食伤发露的,更有歇斯底里情节,高兴的时候柔情似水,你得陪她高兴。不高兴的时候说翻脸就翻脸,歇斯底里也不知道啥是要脸要面。不知道害羞和廉耻两个字怎么写,更不懂的矜持是女人最动人的美丽! 总之,不管男女都需要
当中有官杀能起到制约作用,有官杀制约则为人忠孝仁厚,懂得礼仪廉耻,不至于变成王八蛋让人笑话。
【济缘
】提醒: 不同街头算命,请不要以中五百万的心态来联系我;同时鉴于很多网友系未成年,建议也不要随意给自己乱下定义影响自己人生发展;欢迎国际知名企业、行业精英学习、借鉴中国易经文化来管理、指点企业和人生发展。 ( Thu, 21 Oct 2010 15:09:24 +0800 )
Description: 南海现状将破,中国必有所作为! 南海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拥有丰富的油气、可燃冰及渔业资源,也是东亚地区重要的航运通道,更关系到中国华南、台湾等地区的安全,可谓中国的生死腹地。南海现状已无须赘言;中国南海维权的主要斗争对象,就是越南与菲律宾。目前,除了南沙群岛存在多边争议外,在南沙群岛以东海区,菲律宾声称其占有一半以上的主权,而越南更是宣称拥有南海全部主权。菲、越之间存在的这种“争执”,也限制了东盟国家组织、外来干涉势力的活动空间,形成“多头牵制”的僵局。但是,这种僵局一旦被打破,中国的息争之路就再也走不下去了。 美国的介入打破了中国维持现状的努力 不久前,越南与美国在南海举行美越联合军演;国际舆论普遍猜测认为,越南将与美国建立军事合作关系,联合对抗中国。8月22~25日,越南国防部副部长阮志咏对中越媒体表示:越南永远不会搞美越军事同盟,也不会搞“三角关系”。越南一位副防长级别官员的此番表态,着实让“舆论”又欢喜了一场;所谓中越之间“好同志、好伙伴、好朋友、好兄弟、好邻居”的五好表述,把中越关系描绘的甜蜜蜜。然“蜜月”一过,越南就转身否定了这一态度。 9月24日,作为介入南海事务的重要步骤,美国总统奥巴马与东盟国家首脑举行了午餐会,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公然讨论起南海局势与争端化解问题。早先就有报道称,美国所要达成的主要议题,即统一
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立场
,以及
南海航行自由承诺
。新闻消息称:美国与东盟国家就此达成了一致意见。中国领海问题由他国磋商并达成协议,显然是美国笼络有关国家、离间中国-东盟互信的无赖行为。 然而,越南、菲律宾的愿望并非如此简单,他们希望借助美国的政治干预与军事威慑,将南海问题国际化、多边化、复杂化,目的是要永远占有窃取的中国南海诸岛。为了使美国能够坚定支持他们的侵略立场,菲、越二国再次撕下伪装,对华表现出强硬态度。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于会前表示,“在南海主权议题上东盟将团结一致反对中国在南海宣示主权。”阿基诺还发誓将强硬回应中国的主权宣示行动。越南国家主席阮明哲在会后也表示,“东盟迫切希望与华盛顿的关系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以维持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虽然以“和平”相粉饰,但实际上就是要永久维持他们侵占中国领海的现状。 菲、越二国首脑的上述言论,已经公开违背了中国与各方签署的《南海各方行动宣言》;即内部、一对一、协商解决争端的三原则。
很显然,越南副防长一个月前的谈话,无论从时间和级别上来说,都不能作为处理中越关系的基础。菲律宾外长早前反对美国介入南海事务的表态,也只是出于菲、越之间“南海主权争端”的利益选择。 从现状来看,南海的局势是十分微妙的,中国多年维持
“争而不破、多头牵制”
的局面,正在被一点点地打破。
从东盟内部多年的“南海利益集团”的炒作,到美国
东盟南海对话机制的形成,我们要警惕“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主张,有可能成为东盟内部国家之间的默契,反而没了中国的什么事。 就美国目前的公开政策取向上看,总体上采取了“有限介入”的干涉策略,即维持“不持有立场、不影响通航、不发生冲突”的三不政策。当然,美国既要考虑中国的反弹措施带来的大国碰撞,也要掂量强制性协调东盟成员国之间利益关系的后果。对中国来说,如果从现实角度考虑,利弊杂陈、弊大于利。所谓利的一面,仅仅是暂时尚可尽量维持现状,为寻找破局时机和准备延长缓冲期。而弊的一面,美国否认中国固有领海的行径,助长了菲、越对华强硬的底气;最主要是,美国在南海的军事存在取得了东盟国家的认同,中美潜在冲突风险加大。 上述问题的纠结点主要体现在:
在美国的干预和菲、越二国的积极配合下,中国多年控制的南海局势正在出现恶化的趋势,中国对菲、越实施的双向牵制外交策略面临着被打破的局面;中国需要有所作为。 中国当前的南海作为应围绕三个层次进行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就领海争端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主张;这一主张不仅仅是要获得一个和平的发展环境,也是为了避免外部力量的介入,防止东亚沦为大国力量的逐鹿场,陷入动荡与战乱。但这一充满战略智慧的善意,不但没有得到侵占中国领海的国家响应,相反面临着激烈对撞的极大可能。 从南海争端内部来说,无论是从占据中国南海岛屿的数量、地理区位,还是从各方矛盾与分歧力度来看,中、越、菲三角是主要矛盾关系。中国当前“无为而治”的着力重点,应当是确保这一局面暂时不被打破;而未来打破僵局的着力重点,也在于此。 当前,中国首先要做的问题,就是要坚决反对外来政治与军事干预力量的介入,即首先立足于
反对外来介入的斗争层次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白热化与尖锐化,毫无疑问是对美国的一种牵制;中、俄就进一步建立双边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声明,也是对美国的有力掣肘。仅就这二个平台,中国就有牌可打,关键是掌握火候,该出手时就出手。 其次,应重点着力于
防范局势复杂化
。要密切注视菲、越之间立场的协调情况,在国际组织层面上阻击双边任何有关南海问题的话题、协议。如果双方在中国南海问题上协调立场、统一行动,中国就必须采取军事行动宣示主权,强力表达中国在南海地区的军事存在与维权决心。在未经中国许可和参与的情况下,中国应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在南海深海地区进行油气资源开发的勘探、开采行动,从利益上消减各方介入南海争端的兴趣。 第三个层次,本着
谨慎选择、有利可图
地原则,参与东亚一体化建设。中国切忌急于求成,更不能成为敌对势力的“嫁衣”, 坚持自主权,把握主动权,关键是选择好重点合作对象与合作领域,达到提升友好国家的地区声望,增强中国对东盟组织的影响力,拓展中国战略利益的目的。 个人以为:在南海与东海争端同时存在的时期,要注意踩好这个翘翘板。南海之争要突出“控制与存在”,钓鱼岛之争要突出“力量与坚决”。因为,钓鱼岛关系到美、日军事同盟与台湾问题;一岛牵扯四方力量,是实力对决点,谁也不会轻易让步,但美国也不愿意看到中、日二大经济体之间出现战争。在南海问题上,却可以通过实力、策略、善意的配合,寻求破局时机;即便美国介入南海事务,中国在钓鱼岛方向上下力,同样可以把美国的力量吸引过去,达到抓一点牵全局的效果。
( Tue, 19 Oct 2010 14:36:59 +0800 )
Description: 中日关系,随着近日中日高官的你来我往,不但不断的出现戏剧性的变化,同时也出现了似乎正在向和解的方向转变的倾向。但是作为横亘在中日之间永远不可逾越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历史问题,一个是钓鱼岛和东海问题,中国和日本想要忽视这两个问题的存在,可以说是不可能的。 而且最近中日防长在越南河内的会见,不但又一次暴露了日本的险恶用心,而且同时也给中国敲醒了警钟——与日本为伍只能自坠身价,而且对于日本绝对不能以正常人的眼光看待它!下面我们就中日在河内的交锋,以及日本给中国设下的圈套,做一下深入的分析。但愿中国能时刻保持清醒,不再被日本的小心眼牵着鼻子走。 日本媒体,再现无耻宣传 近日由于中日防长的见面,使得日本突然之间看到了希望,而且媒体也是连篇累牍的进行了宣传。按道理讲,作为媒体,即便是日本的媒体也要悠着职业的道德,但是日本的媒体基本上颠覆了事实。下面,我们对日本的媒体进行了部分的归纳: 1、会晤地点在日本下榻的酒店一角——而事实是中日两国都在一间酒店,而且是在酒店的另一间房子里,进行了20分钟的会谈,中国的定调是非正式的会面。按照日本的解读,很容易被理解为中国主动的去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