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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5 1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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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公司历时七年投入巨资研发成功医药中间体
每月领取保密费的技术员销售员与他人合股办厂
结果因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落得人财两空
12月25日,浙江省东阳市某化学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公司”)有关人员专程赶到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致谢。“东阳公司”研发的新产品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经侦大队经过一年多的艰苦侦查,成功破案,为“东阳公司”追回损失700万元。涉案嫌疑人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落得人财两空。
“东阳公司”从事生产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制剂等其它精细化工产品。1997年2月,公司为适应市场需求开始自主研发医药中间体——头孢克肟开环侧链酸(代号:CMOBA)产品及其下游产品头孢克肟侧链酸(代号:MICA,或MICA酸,音译“米卡酸”)。 公司为研制新产品历时7年多,投入450万元开发费用,于 2004年10月开始投入工业化生产,产品上市后为公司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好景不长。2006年4月初开始,外贸市场上竟出现相同产品。并接到有关知情人的举报。显然,自家的商业秘密已被侵犯。2007年6月11日,“东阳公司”向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于2007年6月12日立案进行侦查。
根据“东阳公司”提供的情况,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当日派人前往江苏省开展调查取证。办案民警秘密地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获取相关证据;同时,派员到涉嫌非法生产地点的——江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医化公司”)秘密观察守候,以发现掌握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行踪。
巧的是,6月12日,“医化公司”总经理吴某(江苏省常熟市人)到“东阳公司”商谈其它业务,得知已东窗事发,就明智地到东阳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6月12日,公安机关掌握朱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确切证据,东阳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朱某、陈某等人,并上网追逃。
2007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嫌疑人陈某在江苏省常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07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朱某到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至此涉嫌侵犯“东阳公司”商业秘密罪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8月初,就在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进一步侦查时,吴某竟敢顶风作案,又组织公司职工打开原来被公安机关封存的生产MICA酸的四车间,进行维修保养,9月初又招回大部分原四车间职工,利用职工原先掌握的生产技术,重新开始生产MICA酸,至9月13日共生产MICA酸2.675吨。9月13日,东阳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吴某采取了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07年9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东阳公司”一直以来,对本公司所产的系列产品,包括生产工艺、原材料采购、设备***、销售渠道、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并通过《管理大纲》制定相关保密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保密费每月列项于职工工资表并与其它应发款项一起汇入职工工资帐号,确定企业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005年下半年,在“东阳公司”当销售员的陈健(东阳人)看到开发生产的CMOBA系列产品市场销路好,且利润空间大,就想利用自己从事销售工作的优势,欲自己办厂生产CMOBA等产品并进行销售。陈健就找到”东阳公司”的销售客户方的直接联系人陈某(江苏省一家外贸公司(下称“江外公司”)副总经理),与其一起策划合伙办厂生产CMOBA系列产品事宜。
陈健、陈某(江苏张家港人)为了解决CMOBA系列产品的生产技术问题,多次找还在“东阳公司”七车间任车间主任兼技术员的的朱某(浙江金华金东区人),以给予10%干股的经济报酬为诱惑,要求朱某提供生产CMOBA系列产品的技术,并一起合伙生产CMOBA系列产品。
陈某找到地处江苏省大丰县的“医化公司”,租用该公司的车间生产CMOBA系列产品。公司另一股东李某看到生产CMOBA系列产品销路有前景,与股东吴某商量,向陈某等人提出要合伙参与生产CMOBA系列产品
2005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陈健、陈某、朱某、“医化公司”在江苏省常熟市正式签订了《合伙协议》(其中吴某与李某代表公司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以后,合伙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分头开展相关工作:各合伙人按协议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首期资金汇入“医化公司”银行帐号;朱某利用其继续在“东阳公司”上班之便,秘密获取生产CMOBA系列产品的设备台帐和设备***图,并提供给吴某。吴某根据资料采购主要机器设备,并组织人员在公司四车间***。
2006年2月,朱某向“东阳公司”辞职。在向公司辞职时,公司为防止本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特意与朱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006年3月底,生产CMOBA产品的设备由吴某负责在“医化公司”四车间***完成,按照协议约定,吴某将四车间设备移交给陈健、朱某等人,并由他们开始组织生产。陈健、朱某通过招聘、培训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采购原材料,组织车间生产前准备工作。4月初,车间正式开始生产CMOBA。
期间,由陈健以总经理身份全面负责“医化公司”四车间的运行,同时负责四车间生产原料的采购;朱某负责四车间的生产。2006月5月,根据陈某提供的市场信息,“医化公司”四车间增装设备,改做MICA酸。四车间生产CMOBA、MICA酸产品的生产工艺都是由朱某提供。从2006年4月初开始生产至2007年5月车间完全停产,车间共生产CMOBA12吨,MICA酸94.5吨,以上产品大部分通过陈某利用其在“江外公司”工作的便利销出去,为四车间获取利润127万元。
由于陈某、朱某等人合伙在“医化公司”租用车间,生产与普洛公司一样的产品,使普洛公司自2006年4月起,CMOBA、MICA 酸两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销售量明显减少,造成经济损失达510多万元。自合伙生产CMOBA和MICA酸以来,四人合作不顺。2007年4月,吴某提出单独承包四车间不成,要求退股。4月1日经协商,“医化公司”从该合伙项目中退股,分得19.5万元红利。
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尽最大努力追赃,以挽回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通过工作,陈某主动向“东阳公司”补偿经济损失700万元,并于2007年8月17日汇到“东阳公司”帐户。吴某也退款40万元。
2008年10月9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化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11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罚金110万元;
被告人陈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2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7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因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陈某另案处理。(徐步文严晓华) 评论这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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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领取保密费的技术员销售员与他人合股办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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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璧山县的彭峻峰,曾在广州天力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天力公司)当了四年多的资料员。彭峻峰称,在这期间,他一共加班3509小时,公司却未支付过加班费,他一直敢怒不敢言。今年3月他辞职后,索赔19万余元的加班费。昨日,沙坪坝区法院陈家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40岁的彭峻峰诉称,自2006年12月起,他在天力公司富力城项目部担任资料员,主要负责工程资料报送、员工考勤等工作。由于工作繁杂,自从在这家公司上班后,他就经常加班,不但工作日可能加班到很晚,很多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份他提出辞职,在4年多的时间里,他总计加班时间长达3509小时,约合146天。
  彭峻峰懊恼地告诉记者,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谁提加班工资,谁就得走人。所以,这几年他只有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
  今年3月,忍无可忍的他辞职,随后便将天力公司告上法庭,以自己平均每月5000元的工资为标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9万余元。此外,他还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工资期间的补偿金4.9万余元。
  两张考勤表法庭上打架
  彭峻峰昨日告诉法庭,他在该公司上班期间,还担任了“考勤员”。公司多次变更考勤方式,从纸卡变成射频卡,再变成指纹打卡。但不管方式怎么变,为员工考勤一直是他的工作。考勤统计表都是他签字之后,再交给人事部、项目经理和老总签字。
  为了证明自己的确加班3509小时,彭峻峰昨日将102页出勤情况登记表和考勤统计表提交给法庭,上面记录了全公司职员的考勤情况。
  不仅如此,彭峻峰还请出3位原来的同事出庭作证。他们证实,彭某是在负责考勤工作。他们还证实,最开始公司每月只有两天休息时间,后来变成每月4天。
  “领导曾口头规定,员工该加班就得加班。”彭峻峰的一位旧同事说。
  对于彭峻峰提交的102页考勤记录,天力公司却不予认可。
  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考勤用的是指纹打卡,由电脑统一管理,不会由员工经手,所有考勤记录都是在打卡之后直接送达公司的总机保存。
  该代理人还表示,公司从未主动要求彭峻峰加班,因此,他加班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加班工资的说法。
  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考勤记录,证明彭峻峰没有加过班。
  公司的代理人在提交该记录时解释,因为考勤记录的保存时间只有两年,他们只能出示彭先生辞职之前两年的考勤记录。
  彭峻峰查看了公司方出示的考勤记录打印件后,立即对这份考勤记录提出了质疑。
  他称,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的时间记录格式明显不对,不符合考勤的时间记录格式。考勤表的时间记录格式应该是统一的,以上班时间为例,在公司出示的考勤记录上,上班时间有的是08:00,有的是8:00。虽然只有一个“0”的区别,但是同一个考勤机器的记录不应该有这样的格式差异。
  “考勤是公司人事部门打印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也不清楚。”公司的代理人面对彭峻峰的质疑答道。
  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元
  公司方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彭峻峰的月工资为2340元,并不是他所说的5000元。彭峻峰表示,他的月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打在工资卡上,一部分是公司以信封的形式发放的奖金。
  法官向彭峻峰阐明,加班费应该以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奖金、福利等。
  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彭峻峰和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彭峻峰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元。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颜君律师称,依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工作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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